1樓:華律網
債權是一種民法上的權利,而債務則是一種民法上的義務。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係不能對抗第三人。從會計意義看,債權是指單位未來收取款項的權利,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和應收補貼款告等。
從會計意義看,債務是指由過去交易、事項形成的,由單位或個人承擔並預期會計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單位或個人的現時義務,包括各種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等。有時也指所欠的債。兩者的區別如下:
1、債權債務是不可以單獨存在的。錢是債權人的,他借給債務人。2 、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且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係不能對抗第三人。
3、 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通則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滅失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4、 債權債務中的物權行為客觀存在,它是法律行為的一種,只要承認債權與物權的劃分,就必然要承認債權行為之外還有物權行為。
2樓:花楹說生活
債務人:
1、法定義務
在債的關係中,債務人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在債的關係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
2、義務轉移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併轉給第三人。
債權人:
1、代位權:債權人享有代位權,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保權制度的一種。保全債權是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基本價值取向。
4、免除債務:債權人免除債務,指債權人放棄自己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係及其他債的關係。
拓展資料:
債務人債務人(debtor),通常指根據法律或合同﹑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係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在財務會計學的術語中,債務人是指欠別人錢的實體或個人。簡單地說,債務人也可以理解成是買方,而對應的債權人可以理解成賣方。
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
債權人債權人是指銀行等金融機構借貸人和**商。他們或者給予了公司貸款,或者為公司提供了存貨物資和裝置。作為債權人,他們最關心的莫過於是否能及時獲取貸款本息和收到貨款。
3樓:戀雨有餘
(一)債權人:
1、代位權:債權人享有代位權,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保權制度的一種。保全債權是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基本價值取向。
2、免除債務:債權人免除債務,指債權人放棄自己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係及其他債的關係。
(二)債務人:
1、法定義務
在債的關係中,債務人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
在債的關係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
2、義務轉移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併轉給第三人。
一、債權人的定義:
債的關係中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係中,債權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特定的權利主體才有權要求義務主體履行約定的義務。負有履行義務的人如不履行義務,債權人有權請求司法機構強制其履行。
如果債權人由於對方不履行義務而遭受到經濟上的損失,有權要求賠償。
債權人還享有代位權和撤銷權。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行使其為第三人的權利,其後果由債務人承擔的權利;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有礙於債權實現的法律行為享有的請求撤銷這一行為的權利。債權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國家。
2、債務人的定義:
債的關係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係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
4樓:矽谷創業快訊
1、概念不同
債務人(debtor),通常指根據法律或合同﹑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係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在財務會計學的術語中,債務人是指欠別人錢的實體或個人。簡單地說,債務人也可以理解成是買方,而對應的債權人可以理解成賣方。
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
2、法定義務不同
在債的關係中,債務人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
在債的關係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
3、權利不同
《合同法》從公平原則出發,賦予了債務人諸多權利,比如同時履行抗辯權。
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同時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同時履行的時間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履行的,有權保留自己的給付義務,這種保留給付的權利就是同時履行抗辯權。
《合同法》第66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又比如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併轉給第三人。
5樓:戚廣利
債的關係中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係中,債權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特定的權利主體才有權要求義務主體履行約定的義務。負有履行義務的人如不履行義務,債權人有權請求司法機構強制其履行。
如果債權人由於對方不履行義務而遭受到經濟上的損失,有權要求賠償。債權人還享有代位權和撤銷權。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行使其為第三人的權利,其後果由債務人承擔的權利;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有礙於債權實現的法律行為享有的請求撤銷這一行為的權利。
債權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國家。
債的關係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係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
6樓:匿名使用者
債權人債的關係中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係中,債權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特定的權利主體才有權要求義務主體履行約定的義務。負有履行義務的人如不履行義務,債權人有權請求司法機構強制其履行。
如果債權人由於對方不履行義務而遭受到經濟上的損失,有權要求賠償。債權人還享有代位權和撤銷權。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行使其為第三人的權利,其後果由債務人承擔的權利;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有礙於債權實現的法律行為享有的請求撤銷這一行為的權利。
債權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國家。
債務人債的關係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係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
7樓:東奧名師
債權人和債務人:
債權人主要是指預付款者,有權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的權利主體,是指那些對企業提供需償還的融資的機構和個人,包括給企業提供貸款的機構或個人(貸款債權人)和以**貨物或勞務形式提供短期融資的機構或個人(商業債權人)。
債務人通常指根據法律或合同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係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在財務會計學的術語中,債務人是指欠別人錢的實體或個人。簡單地說,債務人也可以理解成是買方,而對應的債權人可以理解成賣方。
8樓:匿名使用者
這兩人是相對應的雙方,債務人是承擔債務的一方,要還錢的一方,屬於借方,而債權人是負責出錢的一方,屬於貸方。
9樓:普黎昕
債務人是承擔債務的一方,是要還錢的一方,是借方。
而債權人是負責出錢的一方,是要錢的一方,是貸方。
一個是接受,一個是給予,主體性質不一樣,所面對和承擔的法律風險也不一樣。它的權利和義務也不一樣。
10樓:眾眾
債務人是欠錢的一方,債權人是借出錢的一方
11樓:匿名使用者
簡單點說,你欠我錢,你對我來說就是債務人,我就是你的債權人。
12樓:匿名使用者
債務人與債權人的區別:
從借款的角度來說:債務人就是借錢需要還錢的人或者企業;而債權人就是需要收錢的人或者企業。
直白的說,債權人就是借錢給別人的人或者企業;債務人就是欠別人錢需要還債的人或者企業。
13樓:小西蟻
債權人是指銀行等金融機構借貸人和**商。他們或者給予了公司貸款,或者為公司提供了存貨物資和裝置。債務人(debtor),通常指根據法律或合同、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係中對 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
簡單的說就是債權人是借錢給他人的人,而債務人是已經借錢負債而有義務歸還給借錢人的人。
14樓:醍醐b灌頂
債務人和債權人的區別:債務人和債權人在債務糾紛中都是債的主體,那麼,債務人和債權人有什麼區別呢請大家閱讀下文了解有關債權人和債務人的知識!
一、債權人債的關係中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係中,債權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特定的權利主體才有權要求義務主體履行約定的義務。負有履行義務的人如不履行義務,債權人有權請求司法機構強制其履行。
如果債權人由於對方不履行義務而遭受到經濟上的損失,有權要求賠償。
二、債務人債的關係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係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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