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平安健康保險
首先咱們要知道什麼是員工意外保險,所謂員工意外保險就是指公司為了轉嫁風險,給自己公司的員工投保意外保險,當員工遭受傷害殘疾或者死亡、醫療費用支出或者暫時的喪失勞動能力後,由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意外保險。
員工的意外保險內容主要有意外醫療保險賠償、意外傷殘保險賠償、意外身故保險賠償及意外停工賠償這四大保障內容。
一般當人們發生意外的時候往往都需要住院**,意外醫療保險賠償就是為出事的員工因意外傷害而產生的醫療費用提供經濟補償的。也可能會有員工因為意外而失去健全的身體,因為意外而致殘,這個時候因意外致殘的員工就能夠獲得意外傷殘保險賠償給付的賠償金了,不過賠付的金額通常取決於其傷殘程度及當時的投保金額。意外身故賠償則適用於從事高位工作的人群。
意外停工賠償則是在被保險的員工因意外傷害而暫時喪失勞動力不能工作的時候給付停工保險金。
2樓:鑽誠投資擔保****
意外傷害保險合同是以被保險人的身體為保險物件,以其遭受意外傷害或因傷害而致殘、致死為給付條件,當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的一種協議。
內容包括以下方面:
投保人依法律規定,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者,均具備有投保人資格,具體指本人,與被保險人有親屬、血緣、供養、勞動、債權債務關係或其他經濟利益關係者。
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應該是身心健康,具有辨別事件性質和危險程度的能力並達到一定年齡的人,一般規定應年滿14週歲。特種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一般對被保險人並無限制。
受益人意外傷害保險的受益人應由被保險人指定,在傷害及致殘的情況下,受益人當然為被保險人自己。在傷害致死的情況下,若無指定受益人,其法定繼承人為當然的受益人。
保險標的
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的身體。在這裡,身體是指自然的軀體,而不包括人體的非自然部分,如假肢、假牙、假眼等人工安裝、移植的部分。雖然這部分與人體密不可分,但畢竟不是身體的天然組成部分,不屬於意外傷害保險保障的物件。
保險事故
意外傷害保險以被保險人遭受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傷害以及因傷害而致殘、致死為保險事故。這裡的意外傷害必須具備外來、劇烈和意外三大要素。
外來,是指傷害的原因為被傷害人自身之外的因素作用所致。如機械性的碰撞、摔砸、打壓以及動物叮、咬致傷、燙傷、燒傷、凍傷、電擊、光輻射等物理並性因素所致損傷及酸、鹼、煤氣、毒劑等化學作用引起的傷害等。身體內在原因造成的傷害,如因高血壓而引起的跌倒,屬於健康保險的範圍。
有些傷害往往很難判斷是疾病還是意外事故造成的後果,因此,一般保險法規定,傷害保險的傷害必須是直接因外來的因素造成的外表可見的身體受傷,且與疾病或其他原因絕對無關。這裡外表可見的傷害,並不僅是指以身體表皮可見的傷害為限,如果確屬外來、劇烈的事故所致,使體內留有痕跡或有一定症狀的也屬外表可見。如受劇烈碰撞後,痛苦掙扎,號叫、嘔吐等,也可作為外表可見。
即使沒有這些外部表現的跡象,經過身體的解剖、x光的透視或ct的檢查,發現頭顱、內臟損傷,也可作為外表可見。
劇烈,是指人體受到猛烈而突然的侵襲而形成的傷害。傷害原因與結果之間具有直接瞬間關係。如交通事故中的撞車、天空墜落物體的砸壓等引起的**都是突發的、瞬間完成的。
長期在某種環境、條件下工作造成身體的傷害不屬意外傷害,如涉水泥作業、養殖廠、肉聯廠工人,長期穿用長統膠鞋,造成腳、腿潰爛等,不能算作是意外傷害。還有長期在有毒氣體、環境中工作造成職業病與突發偶然一次吸入毒氣而形成對身體的傷害是有區別的,前者不屬於傷害保險的範圍。在實踐中,有些傷害結果不是立即發生和顯示,如打擊碰撞腦部引起腦損傷,當時並未立即發生,但過後卻造成死亡等,這種現象也應作為傷害事故,因為造成死亡的原因不是死者的身體內在原因,而是外來的打擊。
意外,指當事人非所預見、非所意圖的不可抗力事故所致的傷害。如果出於本人的故意所為,如自傷,不論是直接故意還是間接故意,均不屬於意外傷害。判斷是否屬於意外傷害,這關鍵要看造成傷害的原因。
如果原因屬於意外,傷害結果就屬於意外;如果結果雖屬於意外,而原因並非意外者,一般不認為是意外傷害。如城市中公共汽車擁擠不堪,且已經啟動,某乘客卻強行硬擠上車,售票員規勸不聽,結果造成墜車重傷。這種傷害完全是可以預料的,也是完全可以防止的,因此不屬意外傷害。
以上三個要素,對構成意外傷害缺一不可。在認定傷害保險事故中,必須系統考慮,綜合運用。由於意外傷害的原因很多,如果只有原則性的規定,標準則不易掌握,容易引起糾紛。
因此在承保傷害保險時,合同中應明確規定意外傷害的種類。
保險期限
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因保險種類不同而別,普通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和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的期限多為一年,而被保險人自己投保的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則與旅途期限相同。
除外責任
(1)故意自殺。自殺是有意識的行為,不屬外來、意外事故,因而應屬除外責任。
(2)疾病。疾病是來自身體內部原因,不屬外來因素,故應免除責任,疾病及其所致殘致死,可投健康保險。
(3)犯罪行為。被保險人因犯罪而受法律制裁,或在實施犯罪過程中被防衛過當致殘致死,均免除保險人的責任。因違反民事、行政法規而傷殘死亡者,從其約定。
如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保險人一般應承擔責任。
(4)冒險行為。是指被保險人本來可以避免的危險,但仍有意識地將自己置身於危險中而引起的**。因為這是可以預料的危險,不屬意外,故應免除保險人責任。
但對於法律允許、道德提倡的冒險行為所造成的傷害,保險人仍應承擔責任。如搶險救災,見義勇為等行為所引起的傷害,保險人仍應按約定給付保險金。
(5)服毒。被保險人服毒或接觸毒品而受傷或致疾、致死者、由於不易區分意外或故意,通常在合同中明確規定除外,以防難以舉證纏訟。但是如果有確鑿證據說明屬於意外中毒,尤其是因為他人原因而食物中毒或注射針劑中毒或他人投毒,洩露毒氣、毒液而致傷殘、死亡者,保險人應給付保險金。
(6)煤氣。煤氣中毒與自殺不易區分,為免除爭議,一般均在合同中列明“不論意外或故意,直接或間接原因之煤氣中毒均為除外責任。”
(7)酗酒。是指飲酒過量而失去常態、理智不清的程度。因酗酒而致自身傷殘、死亡者,保險人不承擔責任;但因酗酒而失去自制或反應能力被第三人打殘或打死,保險人應否負責,一般應在合同中訂明。
如果未明確約定,保險人則應負責給付。
(8)戰爭及類似戰爭所造成的傷害及死亡。因該保險並未包含此種危險,保險人不予負責。
(9)核輻射所造成的傷害。
保險金額
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確定。數額一般受投保人承擔保險費的能力限制,不存在超額保險或一部保險的問題。由於意外傷害保險屬於定值保險,但又帶有財產保險的損害補償性質。
所以,其保險金額的給付有三種形式。
醫療保險金給付。是指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造成傷害,依合同約定,在保險人指定或許可的醫療機構進行診治而支付的合理費用,由保險人給付。通常包括醫藥費損失和利益損失。
即實際支付的醫藥費、營養費、住院費、護理費、誤工費等。
因傷給付的保險金額,保險人應在最高限額內按實際開支的數額補償,是為不定額補償。
因傷致殘的保險金給付。意外傷害保險合同規定:被保險人受到外來突發事故的影響,導致自傷害之日起規定時間內(一般為90—180天)致身體殘廢者,保險人依合同約定的數額或比例定額給付保險金。
殘廢是指喪失從事普通工作的勞動能力。殘廢在程度上,分為全廢、半殘和部分殘廢。保險人支付保險金的多少依殘廢程度而確定。
全殘為①永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身體機能者,
②兩目完全失明;
③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時一肢永久完全殘廢。半殘主要是指一目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殘廢。
部分殘廢是指:
①永久喪失部分勞動能力或身體機能者;
②喪失手指、足趾者。
肢體殘廢或眼睛失明的原因應當發生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間。如果殘廢原因潛伏於保險合同生效之前,殘廢結果發生於合同期間,保險人不承擔責任。反之,原因發生於合同期間,殘疾結果發生在合同期間終止之後,保險人仍應承擔責任。
從發生傷害事故到出現殘廢跡象,一般應有時間界限。時間緊湊,說明因果關係互為密切,易於判斷。多數國家規定間隔不得超過180天,並允許當事人協商約定。
因傷害引起死亡的保險金給付。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受到保險事故導致自傷害之日起規定時間內(一般規定為180天)死亡,保險人負責給付保險金之全部。這裡關健是要證明傷害是引起死亡的原因,二者之間存在著因果關係。
因此,保險人有參與驗屍的權利,以確定傷害與死亡之間的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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