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開飛機的l舒克
你自己看看一下哪一點符合你。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樓:網友
要想辭職拿到經濟補償就要多動腦筋,站在工作單位的控制降住領導,就可以很快的拿到經濟補償。
3樓:來自湯孫湖安靜的**鳥
你自己主動辭職是拿不到補償金的。公司開除你公司要幫你交三個月社保等補償金。
4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你是主動辭職就拿不到任何補償金,除非是單位跟你解除合同或者把你開除。
5樓:詩詞會
主動辭職是沒有補償金的,如果公司沒有違約的情況。
6樓:帳號已登出
想吃吃還要拿到經濟補償金的話,也就說白了。就是離職工資,補償款得看你在這個公司工作了幾年,工作三年的話可以拿。到一到兩個月的補償工資。
7樓:譚劍
法律分析:在勞動者主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如果勞動者希望拿到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一定需要用人單位存在過錯的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8樓:劉偉長
在勞動者主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如果勞動者希望拿到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一定需要用人單位存在過錯的情況。
一、教師違反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應是多少。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單位。本條是指在用人單位存在過錯的情況下勞動者被迫辭職的,也稱即時辭職,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在勞動者因第38條的情形辭職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員工被解僱有什麼結果。
在一定情況下,用人單位解僱員工的,應當給予員工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數額與員工工作年限掛鉤。除此之外,若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解僱員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上述經濟補償金的二倍作為賠償支付給勞動者。
當然,還有一些情況下,用人單位解僱員工是不需要賠償的。要給補償金的話,經濟補償應該按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每滿一年就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工作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作為補償。
三、試用期被辭退有賠償嗎。
不一定會支付補償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試用期內,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辭退,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試用期內員工主動辭職的,也不需要賠償。除此之外,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怎樣辭職才能拿到經濟補償金
9樓:北大夏哥
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就可以拿到經濟補償。但公司可能不予支付,需要勞動者提起勞動仲裁要求支付。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怎樣辭職才能拿到經濟補償金
10樓:賈寶驊律師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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