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歸十與想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員工在提前30日書面通知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無須賠償;
2、如未足付工資、加班費、隨意扣錢違法,根據《勞動合同法》的四十六條,員工有權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3、如未交社保,可以要求單位補繳;
4、如單位拒絕,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2樓:問法網姜律師
如果廠搬遷,合同中如果約定工作地點了,你可以要求補償的。
3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200元的問題。
如果你們公司有規定關於請假必須書面之類或者有什麼手續,如果你沒有按照公司規定的手續來,規定上罰款什麼的,你還是沒辦法。
關於你不想去新廠想辭職的問題。你的合同期沒有到,也可以提前辭職,只是要提前30天通知你們單位,但是如果合同有約定條款提前辭職會有什麼責任你得負責。同時你沒有經濟補償。
不過如果你們單位如果以後需要你們到新廠去工作,你覺得太遠了,單位要求你們過去的時候你拒絕,可以和單位協商解除。 如果是你們單位因為你不肯去新廠在合同期內首先提出辭退你,你可以要求補償。
4樓:匿名使用者
你現在的情況跟我一同學差不多,她也在苦惱著這事,我要把大家的回答發給她看看
工廠搬遷,不願意去新廠,老闆叫我們寫辭工書。
5樓:樂辛
你不能寫,你寫了就沒有經濟補償金。
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不去的。到時候你不去廠要賠錢你,滿一年賠一個月工資,如果沒有先提前通知和你解除勞動合同,廠還要賠多一個月工資給勞動方。準告準贏
我想辭工,可是不批,工廠突然要搬遷,沒有事先通知員工,搬的地方有點遠,我不想跟過去,可是領導不批,
7樓:zjd燦哥
有沒有勞動合同!如果有的話,按照程式提出辭職報告,逐級審批!如果廠方單方面違約!就打**給勞動局!不用煩惱的!找不到員工不是理由!不用煩也不用怕!!!
8樓:
選擇不去,公司有出解決方案?還有你的用工合同上面有沒有籤地點。我才和公司協商解決勞動合同。也是公司搬遷
我在一家小廠上班,是7月5號去上的班,10月份我寫了辭職報告,做到11月份我就走,但領導不批!我可以走嗎
9樓:
首先不知道你們簽了合同沒有,如果簽了合同約定了試用期,那麼試用期提前三天就可以辭工,試用期如果過了提前一個月可以辭工。如果不批就用郵寄的方式到廠裡,這樣打官司也有證據證明提前通知了。這樣的方式辭工,單位不發工資不合法的,另外如果公司沒有籤合同,那它更死定了,支付雙倍工資,那樣他們早就放你走了
10樓:匿名使用者
理論上辭職領導不能以任何藉口不批准工人辭職,但是現實中不批就是不批,沒人能耐他們何,**更加不會幫我們。你可以走,但是錢就拿不到。我以前在深圳平湖一家公司上班,辭工不批,我走了,一個月的工資1800多不能拿。
而且那裡的加班費每小時兩塊二,兩塊二啊。一直以來都是那樣,還是上市公司呢。。**也不管,都不知道**拿了他們多少好處
11樓:
只要遞交辭職申請後,30天后便可離職。公司要搬遷,員工不想去是可以辭職的。教你一狠招,30天后還不讓你走,就去勞動局投訴公司!那要看你怎麼想的了
工廠搬遷本人不想去,還要寫離職報告嗎?
12樓:平民亦百姓
因為公司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應當由單位一方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根據實際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工作年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工廠搬遷但又不想去是否需要申請離職
13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市內搬遷的,勞動者是可以申請辭職的,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14樓:善行著手成春
可以提出辭職,但是應當書面提前30天提出。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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