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辭職了工作一天,又想回去這樣好嗎?為什麼呢

時間 2021-10-15 00:18:40

1樓:河東路的小王子

這樣老闆可能會反感你畢竟是你自己要辭職的,老闆會覺得,你這樣想走就走,想來就就來太不厚道了,所以還是不要回了

2樓:匿名使用者

原因我就不懂啦,但是你想回去的話,可以打個**給老闆看他同不同意

3樓:匿名使用者

世界那麼大,一直走下去多好。何必回頭!

4樓:

你老闆要你的話,回去也無訪。天下來來往往皆為利益,你拿老闆工資,老闆壓榨你勞動力,彼此都有好處何樂不為?

5樓:焦學偉

自己心理上指定會感覺很彆扭,但是別人沒有什麼感覺,只是自己和自己較勁罷了

6樓:手機使用者

有感情的話,就回去吧,人生就是這樣不要想多

7樓:冬日雪花

如果感覺到原來的工作好,還是回去吧,但是要看很多人的白眼,被人看不起,還是再想想吧!就算回去也回不到從前,一切都變了

8樓:匿名使用者

不要回去了,好馬不吃回頭草

9樓:噗嗤

如果老闆人好就回去吧至少你也挺喜歡那裡不然不會想回去的,老闆不好就別去了

10樓:弭晨

不好因為你好意思嗎,做人要理智

11樓:殺破狼為伊

我是老闆的話我會覺得不好

12樓:萍水相逢

人總是在沒改變的時候想改變,改變了以後又懷念的。你不需要在你別的,只需做你想做的(當然,不包括違法的)

13樓:bliss丨

不好老闆會覺得你散漫自由 下回要考慮好再做決定做事不能衝動公司看重一個員工對公司的盡職盡責

14樓:手機使用者

不好的,領導會對你另眼相看,而且不會有太大的發現機會!

15樓:幹盼秋

不回了,現狀只能讓你永遠在原地

16樓:江湖一哥

有那麼好的工作想做就做

17樓:匿名使用者

不回去,就當沒它,我想會找到更好的工作,好馬不吃回頭草。

18樓:素心舊少年

新的環境,新的交際圈,讓你內心可能會回想到以前熟悉的地方,說明你是個很容易沒安全感的人。多出去走走,多跟人交流,習慣了就好了。

19樓:匿名使用者

關鍵你進去就會被趕出來

辭職了一天後悔,又想回到原來公司上班,領導叫我在晨會上說幾句,不知道該說什麼,請大家幫指點

20樓:匿名使用者

你們領導無非就是想讓大家引以為戒,讓你們沒事不能隨便辭職。別等失去了才知道珍惜。

21樓:匿名使用者

你要看當初是什麼原因辭職的,領導肯定是要你說說辭職後的感受,也是告誡其他的的員工不要動不動就辭職,還是在本公司安心上班好。

22樓:wq天地間

一是表達對公司對同留戀捨不得的感情語言,二足表達還想為公司做貢獻的意途。

23樓:鈾汣

你找不到工作了嗎?走了就不後悔,這樣讓人會看輕,做人要讓人求,反覆無常做人很失敗,

24樓:匿名使用者

你要想想,老闆的用意是什麼,你辭職了又回來了你說老闆想表達什麼呢

25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的事情一定要冷靜,一定要想好,你都辭職了一天了,也會不會又想到原來的公司去上班?其實我覺得已經辭職了,再回去上班,挺尷尬的,不如想一想,重新找其他地方去找個新工作,換個新環境,也許有不一樣的天地

26樓:法國把童

你想到什麼就說什麼就可以了。只要真誠就可以了。

27樓:惜莟

說這個公司好值得你們繼續努力工作

28樓:玻璃魚小

可以網上搜尋相關的,其實有很多的。

29樓:魚小心逗

說一說自己為什麼辭職,總之肯定是要否定自己之前的想法做法,覺得自己多麼錯誤,然後就是來一桶領導馬屁唄,領導也得面子上過得去,還要藉此機會籠絡人心,總之你要說領導想聽的

30樓:華花金融_微笑

辭職還會後悔?我的天,

簽了合同剛工作一天不想做了,可以直接走人嗎?

31樓:從頭再來好風彩

直接走人是屬於自動離職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按正規流程,需要知會公司人事行政部,與公司溝通好後再離開,這才符合職業道德與法律要求。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按此規定辭職是合法的,並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

不過勞動者要留存好按規定辭職的證據。

擴充套件資料

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不向用人單位打招呼,隨意脫離所在工作崗位和所在單位的行為。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條第1項中的「自動離職」的解釋,是指職工擅自離職的行為。

職工自動離職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要求職工賠償或交付違約金而發生的爭議,稱為自動離職爭議。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根據《關於職工擅自離職按自動離職處理髮生爭議處理範圍的覆函》(勞辦字〔1992〕45號),《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勞辦發〔   1994〕48號),《關於計算連續曠工時間問題的覆函》(勞社函〔1998〕5號)有關規定,如果職工要求停薪留職,但未經企業批准而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後1個月內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企業有權按自動離職處理。按自動離職處理是用人單位的行為。

32樓:長不大的林子

在簽了合同之後,一般是不可以直接走人的。

如果直接走人的話,公司是可以按照合同中的規定進行處理的,有可能會要求你支付違約金,甚至有可能影響到接下來的新工作。

按照《勞動合同法》中第三十七條的明文規定,如果勞動者想要辭職,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樣子便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那麼只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因為剛簽訂合同一般都是屬於試用期範圍內,因此應提前三天像用人單位提交書面形式的辭職報告,辦理離職手續。

33樓:郝林梅

簽了《勞動合同》後,不可以直接走人。在試用期內,員工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員工已經轉正,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按此規定辭職是合法的,並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不過勞動者要留存好按規定辭職的證據。

如果用人單位因此扣發工資,勞動者可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可以再要回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你如果有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可以直接向公司提出勞動合同的解除,也可以通過快遞的方式向公司提出離職要求,同時你保留好快遞單,作為你曾經提前向公司提出離職的證據。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關於辭職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就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

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中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

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勞動法》一方面賦予了職工絕對的辭職權,另一方面又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原勞動部在《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範圍:「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後主動離職,不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可能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係和檔案的調轉手續。職工離職後人事關係和檔案長期滯留在原用人單位,會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正常的錄用手續,拿不到包括檔案在內的個人材料,也不能繳納勞動保險。

在這裡特別要提醒讀者的是,當你合同中有服務期限或保護商業祕密約定,因而有違約金的約定的話,雖然你提前30天仍可以辭職,但是必須按合同違約金的規定給予賠償。

34樓:大超love雪子

根據《勞動合同法》

1、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在試用期內,你提前3天書面形式提出離職就可以,若過了試用期,你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就行了。

擴充套件資料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35樓:木吾南

不能。如果直接走人的話,公司是可以按照合同中的規定進行處理的,有可

能會要求你支付違約金,甚至有可能影響到接下來的新工作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按此規定辭職是合法的,並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

拓展資料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會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

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狹義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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