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小肥肥
1、丈夫殺死妻子後自殺,賠償給妻子孃家的死亡賠償金應該由丈夫的遺產支付;
2、法律依據:
1)《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和**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2)《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死亡賠償金的相關法條
1.1“扶養喪失說”
1.1.1“扶養喪失說”認為由於受害人死亡導致其生前依法定扶養義務供給生活費的被扶養人,喪失了生活費的供給**,受到財產損害,對此損害加害人應當予以賠償。
1.1.2在這種立法例下,賠償義務人賠償的範圍,就是被扶養人在受害人生前從其收入中獲得的或者有權獲得的自己的扶養費的份額。
至於因受害人的死亡而導致對受害人享有法定繼承權的那些人從受害人處將來所繼承財產減少的損失,不屬於賠償之列。
1.1.3另外在賠償時,如果受害人沒有受其供養的被扶養人,不存在損害,賠償義務人就不承擔該項賠償責任。
1.2“繼承喪失說”
“繼承喪失說”認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餘命年歲內的收入“逸失”,使得這些原本可以作為受害人的財產為其法定繼承人所繼承的未來可以取得收入,因加害人的侵害行為所喪失,對於這種損害應當予以賠償。
注:1、實際上,在這種立法例下,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的範圍為受害人死亡而喪失的未來可得利益。
(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
(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1條明確地將死亡賠償金認定為對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認為其性質上是物質損害賠償金,不屬於精神損害撫慰金。
很明顯兩個司法解釋在死亡賠償金性質的認定上相互牴觸,雖然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可以將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九條中的死亡賠償金的規定視為與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不一致,在操作中以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為準。
使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九條的該項規定歸於無效。
2樓:匿名使用者
不存在了,因為**自殺了。
3樓:風塵世射手
兩人的共同財產從他個人部分出
4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問題比較複雜,從理論上講,應該從丈夫的遺產中支付,但如果雙方有未成年子女,要首先保障子女的生活費。並且還要把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財產作分割,妻子的賠償金不光要分給孃家人,還要分給其子女,而且以保障子女的生活為前提。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61.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即使遺產不足清償債務,也應為其保留適當遺產,然後再按繼承法第三十三條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清償債務。
妻子殺了丈夫後自殺孃家需要賠償嗎
5樓:
兩個不幸家庭、平手吧!按法律需要!
6樓:匿名使用者
合不來就離了吧,幹嘛要做傻事呢!
若丈夫出了意外,賠償金該給妻子還是父母?
賠償金是會給妻子的,因為妻子是第一法定繼承人,其次是子女,最後才是父母。父母。父母年齡比較大,已經沒有什麼勞動能力了,這個時候給他們可以保證他們晚年生活沒有問題。關於出意外死亡賠償金歸父母還是配偶,如下 法律上是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的,一般是由第一順位繼承人來繼承死者的遺產和債務,順位的順序是配偶 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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