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可以做傷殘鑑定,但是就傷殘賠償,二審法院可以調解,不可以在二審判決。調解不成的,可就傷殘賠償向一審法院單獨提起訴訟。
在一審時,對於作出的鑑定結論任何一方當事人有異議均可以提出,如鑑定嚴重違反法定程式、如鑑定不客觀缺乏基本的依據等;鑑定本身是證據,經雙方當鏈慶事人質證,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就鑑定的關聯性、客觀性、合法性提出異議,如果,鑑定結論不客觀缺乏依據,或者取得的方式違法,包括違反法定程式取得的,當事人均有權提出重新申請鑑定,但前提是要提供證據要證明這些事實。
在2013年1月1日實施的被重新梁喚拍修訂《民事訴訟法》實施之前,如果訴訟當事人在一審明確表示不鑑定,那就是明確放棄了權利,在二審即使提出,那麼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舉證責任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導致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鑑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當然,除橡羨非另一方當事人同意,否則是不可能再鑑定。
2樓:網友
要求法院委託鑑定,不行,就另行起訴,要求法院委託相關機構鑑定。
二審支援重做傷殘鑑定嗎
3樓:袁霄霄
你在縣裡面做的鑑定結果應該是你單方申請做的, 道路交通事故 的傷殘鑑定儘量在起訴之後申請法院做為宜,容易得到對方當事人的認可。你說的問題有些不清楚,對於二次手術問題,如果僅僅是取出體手橘內鋼板等不影響現階段臨床穩定程度的,可以提前申請並對後續手術費作出建議,如果二次手術可能會影響現階段穩定程度的,最好在二次手術後再做鑑定,希望可以幫到你。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條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宴薯瞎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晌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第一百四十七條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審支援重做傷殘鑑定嗎
4樓:彭宗輝
一審鑑定並經質證襲明加以採信的,二審原則不得重新鑑定。
鑑定結論的過多過濫,以鑑代審是當前民事審判工作中的乙個突出問題。要切實解決好鑑定結論過濫、鑑定程式啟動隨意化的問題,特別對於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或者重複鑑定的,一定要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7條的規定,決定是否准許當事人的鑑定申請。一審程式中的鑑定結論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並經當事人之間相互質證後加以採信的,二審程式中原則不再准許當事人提出重新鑑定申請。
一、怎樣申請重新鑑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式嚴重違銀培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果在法庭上一方提出的證據證明有程式違法的、依據不足的,都可以請求重新鑑定。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鑑定或者勘驗的,需要向法院提出,結果由法院決定。
二、提起上訴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1、必須有合格上訴人和被上訴人。
2、必須是依法允許上訴的判決裁定。
1)可以上訴的判決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和簡易程式審理後作出的第一審判決,第二審法院發回重審拍搏告後的判決,以及按照第一審程式對案件再審作出的判決。
2)可以上訴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的裁定、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不予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
3、符合法定的上訴期限。
1)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期限應從判決書裁定書送達當事人的第二日起算。判決書裁定書不能同時送達當事人的,上訴期限從各自收到判決書,裁定書之次日起算。
2)例外:當事人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提起上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5日內,可以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這種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如果沒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即予裁定駁回申請。
重新鑑定傷殘等級能否認定重新起訴為新證據
5樓:律說律答
重新鑑定傷殘等級能認定重新起訴為新證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兄卜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褲虛七條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胡塵燃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對傷殘鑑定結果不服,申請重新鑑定 。二次鑑定會不會影響原鑑定級別
6樓:網友
對傷殘鑑定結果不服申請重新鑑定 後,二次鑑定有可能會影響原鑑定級別。
在對傷殘等級進行重新鑑定時,愛委託的鑑定機構依鑑定委託及相關鑑定標準,獨立地進行鑑定,不應該受到第一次鑑定結論的影響。所以,第二次的鑑定結論是有可能與原鑑定結論不同,所鑑定的傷殘等級也可能與原鑑定結論不同。
7樓:北京文
有這種可能,不管第二次鑑定結果如何都按照第二次的結果為準,但如果兩次鑑定結果相同則鑑定費需要申請方承擔。
8樓:網友
重新鑑定,應該依據第二次鑑定結果為準,第一次結果作廢。
9樓:無錫陳雨
既然是重新鑑定的話,就按照現有的證據來進行鑑定,和原鑑定沒有關聯的。
一審被告沒提重做傷殘鑑定.二審是否重做
10樓:網友
在一審時,對於作出的鑑定結論任何一方當事人有異議均可以提出,如鑑定嚴重違反法定程式、如鑑定不客觀缺乏基本的依據等;鑑定本身是證據,經雙方當事人質證,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就鑑定的關聯性、客觀性、合法性提出異議,如果,鑑定結論不客觀缺乏依據,或者取得的方式違法,包括違反法定程式取得的,當事人均有權提出重新申請鑑定,但前提是要提供證據要證明這些事實,在2013年1月1日實施的被重新修訂《民事訴訟法》實施之前,如果訴訟當事人在一審明確表示不鑑定,那就是明確放棄了權利,在二審即使提出,那麼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舉證責任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導致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鑑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當然,除非另一方當事人同意,否則是不可能再鑑定的,那麼,在一審審放棄鑑定權利的當事人二審自然也無權再申請鑑定,可是我們知道現在實施的《民事訴訟法》鑑定程式的啟動不只是依賴於當事人的提出,法官也有決定能否啟動鑑定程式的權力,甚至修訂後的《民事訴訟法》也規定了法官有可以對逾期提交的證據決定是否採納的權利,甚至,對於是否還需要鑑定都可以由法官來決定,《民事訴訟法》放大了法官的權力,個人認為民事訴訟法已經變的非常不嚴謹了,在當今司法環境嚴重惡劣的今天,訴訟中有可能通過行賄等方式左右法官的司法審判,那麼,法官是否決定需要鑑定或者逾期提交的證據是否能夠採納都成了法官可以向當事人索賄的籌碼!個人認為這是一場立法上的倒退!說了這麼多,總結一句:
如果一審對方放棄鑑定權利,在二審如果對方若提出重新申請鑑定,你可以以對方在一審時已經放棄鑑定權利為由,不同意與其鑑定,如果對方提出證據證明鑑定存有剛才說的問題,是否能夠進行鑑定,決定權在於法官!希望能夠幫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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