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故意不願意籤工傷認定書可以打110嗎?

時間 2023-09-22 14:58:26

1樓:笑看風雲起

這個問題不屬於110管轄,不要浪費公共資源。

工傷是否認定?一要有醫院證明,二要找當地勞動監管部門調解或仲裁,也就是以前的「勞動局」。

如果調解協商仍不能解決,可以通過法律手段維權。110是處理社會治安案件的應急機構,你找110幫你解決工傷認定問題,他們沒有出警理由。

2樓:法海**律

不可以的,這種情況不是歸公安機關管轄,但是你可以到社保部門申請進行工傷認定的。

3樓:不能消沉積極進取

工傷認定是社保局認定的,公司簽不簽字關係不大,他不簽字那就寄給他,收到就生效。單位必須提供工傷賠償的所有資料,否則直接勞動仲裁處理。打110是處理民事糾紛和刑事案件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才是管勞動糾紛和工傷保險待遇糾紛的。

4樓:鄭春萌

需要幫助當然可以報警求助,不過你這主要還是民事糾紛可以上勞動局舉報或是上法院比較有效。

5樓:析奇勝

那你自己可以走工傷認定,去勞動局辦理即可,真的不行走仲裁或者訴訟,110不管你這個事兒。

6樓:網友

這與110沒有任何關係,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

7樓:王先森

這種情況感覺110是無法處理的,應該向勞動仲裁投訴,以政策與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利。

工傷認定用人單位不肯簽字怎麼辦

8樓:張立俊

法律分析:工傷認定,用人單位不簽字並不影響勞動者去申請工傷認定的,這個之前有規定,明確說明了,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是否簽字蓋章,不是工傷認定的必經程式的,所以沒有影響的。一樣可以申請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鑑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應當簡捷、方便。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本人在工作中**的,不認定為工傷: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殘或者自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拒絕工傷認定怎麼辦

9樓:賈寶驊

工傷認定公司不配合,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橘清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枯森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勞動仲裁和工傷認定哪個先做?

1、先申請工傷認定,再申請勞動仲裁。

2、因為只有申請了工傷認定,才有申請勞動仲裁、主張工傷賠償的證據。當然,如果認定工傷時對勞動關係存在異議,需要先通過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係才行。

3、二者區別:如果先進行工傷認定,再申請勞動仲裁時,才能得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援,在勞動爭議被受理後工傷認定會中止,在勞動爭議裁決後恢復工傷認定程式;如果先申請勞動仲裁,工傷認定是以仲裁結果為基礎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拒絕工傷認定怎麼辦

10樓:賈寶驊

法律分析:工傷員工賴著不出院,若醫院認為已經**可以出院的,茄絕遊用人單位可以停止支付醫療費用。即使後續需要支付,顫銷再行補上即可。

發生工傷用人單位應當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且傷情穩定後,再及時申請勞動能力鑑定,若工傷員工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可以停止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

三)拒絕巨集頌**的。

工傷認定書下來公司不服能申請簽定嗎

11樓:律漸

1,如果勞動仲裁要求公司賠償的工傷費用數額在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以上,公司不服裁決結果,可掘局扮以在收到裁決十五日內向。

2,如果勞動仲裁要求公司賠償的工傷費用數額判灶在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以內,除非公司有證據證明裁決不合法,否則實行一裁終局,公司不能再申訴。

3,《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臘唯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枉法裁決行為的。人民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提訟;期滿不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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