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趙勤
法律分析:一般應予返還。因為貴重財物或金錢基於戀愛關係或婚約關係而存在,以與之結婚為前提,一旦這個關係不存在,喪失贈與的前提,另一方取得財物就失去基礎,再佔有此項財物則屬於不當得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2樓:mrs小王老師
不用還。這個東西都是對方兩廂情願的。
這個是兩個人相愛的時候贈與對方的。
贈與的就不用還了。
提問。十萬左右能不用還嗎。
像這種大額財產。
需要的。是借的還是。
提問。那如果打官司的話需要歸還多少呢。
不是借的是對方願意給的。
是借給你的還是贈與你的錢。
提問。是贈予的。
那這個打官司的話不受法律保護。
因為沒有任何借條。
或者什麼。而且是贈與的。
提問。但是他有轉賬記錄。
男女朋友分手,如果有經濟糾紛,建議先與一方進行協商,看能否返還。但是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可向法院進行起訴,由法院判決是否返還。如果是一方借另一方的錢,可以要求返還。
但是如果是一方贈與另一方的,是無權要求返還的。當事人同意返還除外。
請問還有什麼需要幫助的嘛。
提問。就是我想就是他有那個轉賬記錄的話法院會受理嗎。
有怎麼了。也是是他贈予你的呀。
3樓:程志君
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形成一種特殊的社會關係,這種關係包含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法律對其人身關係不予保護,但對基於此基礎形成的財產關係予以保護。因為戀愛期間,特別是婚約期間的財物送往,看上去是贈與,其實與民法上的贈與有一定的區別,往往不是出於當事人的真心,其真實意圖是為了締結婚姻關係。在男女雙方戀愛期間,購買衣物、食品等必需品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價值很小,在不能證明係為結婚而特意購買等情況下,應認定為一般的贈與。
而對於以結婚為目的的而贈送的貴重財物,應當認定為不當得利。
在贈送財物的過程中,雖然財產權利已轉移,但是如果產生財產轉移的原因未發生,當事人所期待的結婚目的未能達到,那麼受贈人就缺乏佔有財物的合法原因。當結婚目的未能達成時,這種贈與的解除條件即已經實現。當接受贈與的一方拒不返還贈與財產時,則構成不當得利,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接受贈與的何某應當返還該筆鉅額財產。
一、戀愛期間花費屬於贈與還是借貸。
男女自由戀愛期間,雙方相互之間給付財物是非常普遍的,為了表示對愛情矢志不渝,或當一方困難時,有的直接給付錢款,有的給付其他財物。這樣給付的性質一般有兩種,一種是贈與,還有一種是借貸。
從法律的角度來講,在戀愛期間借款,法律上男女之間形成了債權債務關係,因此戀愛期間借款應當予以返還。戀愛期間借款,即使結婚後也應予以返還,除非婚前債務是用於結婚時夫妻財產購置或者婚後的事情,或存在債務婚後抵銷或部分抵銷情形。男女結婚後仍是獨立的個體,也排除了發生債權債務的混同可能。
在實踐中,對於情侶之間借錢要不要還的問題,要看該借款最終有沒有被終止,而有關終止的法律規定如下: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而戀愛期間為對方自願花費的如買衣服首飾,買鮮花禮物,請吃飯旅遊等等,因為屬於男女雙方你情我願的事情,一般不認定為借貸,即便分手也無需歸還。而以結婚為前提的彩禮性質就不一樣了。因為彩禮是附條件的財物贈予,如果雙方最終沒有結婚,依照法律規定是要退還彩禮的。
戀愛期間贈與的財物,分手需要返還嗎
4樓:韓東昇
法律分析:(1)不以結婚為目的,屬於戀愛期間自願贈與情形,則不能主張返還。
2)雙方在戀愛期間,為結婚創造條件,因訂婚約而贈送財物不同於一般的贈與,屬於附條件的贈與。由於婚約解除或沒有締結婚姻關係,贈與的條件無法兌現,贈送的財物應當返還,如彩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六十一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戀愛期間贈與財物分手後需要返還嗎?
5樓:寒花葬
一、戀愛期間贈與財物分手後需要返還嗎? 戀愛期間贈與財物分手後在法律上是不需要返還的,根據法律規定, 遺囑 或贈予合同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共同財產 ,即法律上所認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擁有的財產。
雙方均有使用權的財產,可以是物質、資金、或抽象財產;在分配財產時按照國家規定利用同意度量標準評估分配。 二、據《 民法典 》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包括以下幾方面: 《民法典》(2021.
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 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 、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 智慧財產權 的收益; (四) 繼承 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這裡說的繼承的財產,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的財產;贈予所得的財產,必須是取得了所有權的財產,比如登記。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沒有實際取得財產權的,贈予合同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贈予財產,不是 夫妻財產 。
三、哪些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非夫妻共同財產是相對於夫妻共同財產而言的。一般而言,下列財產均屬於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1)一方的 婚前財產 ,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非夫妻共同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 醫療費 、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予合同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戀愛期間的贈與物品在法律上是不需要進行歸還的,在事實認定中,雙方應當溝通協商大致一致意見是否需要歸還。需要注意的是,夫妻雙方 結婚 時應當就夫妻共同財產和某一方財產進行認定,並達到一致意見,避免萬一以後 離婚 的話,無法進行認定的情況。
一般情況下,夫妻雙方都應當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平等公正的 財產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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