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最愛花千骨主角
你好,如果女方的要求,超出了你的心裡範疇,就報警處理吧!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
2樓:孤九i小童鞋
這個要看情況處理,戀愛、同居期間常見的經濟糾紛有三類。
第一類是因戀愛同居產生的經濟糾紛;
第二類是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金錢甚至汽車房產等大額財產,戀愛結束後贈與的財產能否要回;
第三類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
不同的情形法律規定也不相同。
1.同居期間財物混同適用《物權法》的共有關係
同居關係不受《婚姻法》保護,不產生夫妻之間的婚姻權利義務。
但同居期間雙方因共同生活,發生財物混同的情況,適用《物權法》第八章的共有關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戀愛期間贈與適用《合同法》,車房在權利轉移前可撤銷
對於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包包、金錢等,其性質區別於彩禮。「一般認為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一經交付即完成贈與,贈與人要求返還,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如果贈與的是車、房,如果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後,想撤銷贈與,要回房車比較困難。
如果一方認為給對方的錢是借款,應有借條等書面證據,法院可憑藉貸關係的證據,要求對方返還。
3.返還彩禮 三種情形應支援
還有一種較常見的糾紛,就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彩禮是一種特定的婚前財產的贈與,可以看成是附條件的贈與。
「確定是否為彩禮性質,要考慮當地風俗習慣,一般不能隨意將彩禮的範圍擴大到所有婚前贈與的財產。」
對彩禮的返還,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如果查明屬於下面三種情形,法院應當予以支援: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3樓:熱心網友
女方是沒有法律義務償還的。
(1)但從道德角度出發,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2)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1、戀愛期互贈小禮物: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2、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可以起訴索回。
(1)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
(2)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3、戀愛是兩個人互相愛慕行動的表現。在不同的時代有不同定義,現代定義為無論性別的兩個人基於一定條件和共同戀愛的人生理想,在各自內心形成的對對方最真摯的仰慕,並渴望對方成為自己終生伴侶最強烈、最穩定、最專一的感情。
擴充套件資料:
戀愛、結婚須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1、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3、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4、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5、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6、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4樓:找法網
如果男方是屬於自願行為的話,視為贈與行為,女方沒有義務償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定義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與限制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九條 贈與人責任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贈與的法定撤銷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5樓:四哥有法說
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一、戀愛期互贈小禮物
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二、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
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與上述案例如出一轍,可以起訴索回。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6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法律義務應當沒有,你們都是成年人了,都是自願的
7樓:匿名使用者
原則上是可以要回去的,不成了就還給他,但是我國法律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啊,那要看你怎麼說了,如果她不還你可以通過第三方去索要,你要慶幸啊,相信天涯何處無芳草啊,緣分沒到而已,祝你好運
男女朋友交往,在戀愛期間女方花費男方的錢,分手後,男方要求女方歸還,並走法律程式 50
8樓:天蟾如月
如果是女方收受了男方大額現金、貴重物品,在有憑證的前提下,法院會支援男方主張的。但具體會進行分辨,因為贈予、借貸以及影響男方經濟能力程度等具體問題,會對這些財物的性質產生影響,善後處理也會有所不同。
9樓:假意無奈
看情況,吃飯看電影之類的肯定要不回來,比如送戒指送車什麼的,名貴的是能要回去的。法律上把這類物品定義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予」(包括彩禮),如果最後沒結婚是可以被追回的
10樓:綻放吧彼岸花
可以的。如果真像律師函上面所寫,暫存的2000元,和墊付3000元,並許諾歸還的話,是可以成立,若不歸還,應該可以形成戀愛詐騙。可以諮詢一下。
11樓:匿名使用者
只能要回定親的彩禮錢,或者數額較大的不動產,如果你算的很仔細她拒不給就是告也沒用的,她反咬一口她的青春損失費等你也是沒辦法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這等屬於自願一事也要歸還。。。荒謬
13樓:
這要看花的什麼錢,如果就是平時約會吃吃喝喝送點小禮物的錢,這就
不要了吧!不是每份付出都是有回報的,又不是買賣貨物。
但是如果是以結婚為目的購買的大件,例如訂婚的金銀首飾、房產、彩禮什麼的,這是可以要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要是女方都不給還,那嗎有些女孩就利用耍男朋友為由到處去吃喝坑蒙拐騙。
15樓:過完國慶盼過年
能要回來,問題是她給嗎?
男女朋友分手後,女方要男方賠錢(分手費),不給就報警。有法律依據嗎?男方應該怎麼做。
16樓:詩雨倩
如果只是要求就不算犯法,如果通過不正當的方式來強行取得就是犯法。
1.敲詐是指通過非正當方式逼迫對方給予物質或者某種行動從而滿足自己的心理,生理,物質需要的行為,這個行為是不合理的,會傷害對方的。
2.戀人分手了男方要求女方賠錢這個是要分條件的, 比如在戀愛期間,女方有像男方借錢,或者男方有為女方提供大金額的又有證據的財富,那麼可以要求女方要會,如果是送於女方的,那麼女方可以拒絕歸還
3.如果因為感情問題男方要求女方賠償,女方可以跟進自己的感覺,如果感覺給對方帶來傷害,可以給予金錢補償,也可以不給,因為這個行為是私人行為,沒有法律依據的。
17樓:匿名使用者
你們事前有沒有簽過法律協議,或者有無分手後會給對方分手費的承諾。如果沒有就等他去報警吧。這事到哪女方也沒理,這事沒有法律依據。這種事情警察不會受理的。
18樓:擎天柱
沒有,你一點都不用擔心
19樓:小改的幸福生活
就算是沒有法律依據,應該還給對方。既然做不成男女朋友,就斷得一乾二淨。
20樓:92李文雨
要錢之後在找別的男的,這種女人還要錢,就應該欠踹啊
談戀愛期間女方一直要男方給錢花怎麼辦?
21樓:廣州譚崢嶸
談戀愛期間必要的花費是要的,但如果是女方一直要男方另外給她錢花,這種女孩子可要不得呵,肯定是屬那種貪威識食、只會逛街扮靚花錢的女人,我們找女孩子一定要找那種腳踏實地,會過日子的,這才會長久啊。
22樓:lee抽抽
戀愛期間兩人是平等的,雖然不是明確的aa制,但是也不能總是一方付出,兩個人都要付出才不會累,也不會覺得有壓力,不公平,或者心裡不舒服,都有經濟收入,所以也都能承擔偶爾的支出,總是女生花錢的話,這個男生也太小氣了,你可以很坦白的跟他講明白了,如果連錢也要斤斤計較,是沒必要相處下去的,不要總是依賴於別人的付出
23樓:蹤追
你可以考慮一下值得不值得,男方是被當成冤大頭還是女方真心實意想結婚並組建家庭。一般未婚是不會直接索要現金的,一起吃喝約會觀影購物之類的竹槓較多。
考慮清楚再決定是繼續相處下去還是直接告吹,免得落得人財兩空的下場
24樓:匿名使用者
小錢可以,多了就要慎重了
男女雙方處物件時男方主動給女的花錢分手後男方要女方還錢女方應該還嗎
25樓:甘肅萬通汽車學校
法律上沒有借條就不用還,道德上是你主動給的憑什麼要還。
實際上,理所當然的不用還,不然的話,我去借幾個幾百萬來,想泡誰就泡誰反正分手了還可以要回來,是不是一分錢都不用花就泡遍全國的美女呢?
26樓:泅藍青春
男女雙方處物件時,男方主動給女方得花錢,分手後男方要女方還錢,女方應該還嗎?我認為不應該還兩個人在處物件的時候,是你自願討好女方,給你放到前,那是要不回來的,如果是他從你借的很多錢吶,是可以要回來的。這種情況你是主動給女方的,是要不回來的。
27樓:匿名使用者
還個毛,當初裝大方,目的不是很明確嘛。
28樓:
從法律上來說,可以直接解除關係。但是現實情感因素的存在,所以只好當面說清楚了,如果實在不行的話,就自己一走了之吧。
29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男方到女方工作的地方騷擾怎麼辦
30樓:肝好勝員
第八十回:美香菱屈受貪夫棒,王道士胡謅妒婦方
一對情侶分手後 有規定女方要賠償男方青春損失費嗎??
31樓:匿名使用者
我只聽過男的給女的賠錢
32樓:魚哭醉寂寞
愛情到最後都是反目成仇,其實都是一些原因導致,唉,七情六慾。
33樓:匿名使用者
頭一次聽說,那你也要他賠償女方青春損失費撒!
34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男的真沒品啊 他給你要你也給他要啊
35樓:匿名使用者
他有病吧,叫他早點抱個西瓜滾蛋。別理他這麼多。
36樓:匿名使用者
分明情況吧!戀愛時在一起給她父親處理車禍事,在醫院陪護照顧,辦理對方理賠,過程中女方也向外宣稱男方為閨女婿,在安頓好住院過程後晚上兩人還在一起,男方去們掙錢的第二天女方去相親,被男方知道後與相親男方兩人發生了事,經動公安機關介入案件,這樣對戀愛中的男方應該如何處理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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