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首先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簽訂勞動合同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付雙倍工資,最多支援11個月(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期間)。
這裡就設計一個問題勞動者,勞動法所規定的勞動者指,主體資格是勞動者最低用工年齡(除特種工作外為16週歲),終於法定退休年齡。
你現在可能年齡達到了16週歲,但是你簽訂的三方協議,可能理解為,實習。
而勞動法來調整的主體是勞動者,而實習的話,用勞動法的解釋,未與勞動者簽訂合同來要求三倍工資可能有點勉強。
因為你說了之前是實習期,但是4月是到期了,但是5月份你仍然在工作,也沒有簽訂後續合同,具體要看你們學校與單位三方協議怎麼規定。如果寫了沒有拿到畢業證書還屬於學生,這個可能主張有點困難。
法律有相關規定,實習生與公司是勞務關係,不是勞動關係。
法則摘錄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我的建議,如果你還想在那裡做,既然是學校推薦過去的,你可以問下學校,現在實習期過了,現在到畢業怎麼算,學校給你的答覆,你感覺不滿意,你可以終止實習,畢竟實習期過了。
畢竟離開畢業不遠了,你還可以問下用人單位,對你是否滿意,接下來什麼時候可以簽訂合同。
由於你剛進入社會,社會很複雜,如果你貿然提出二倍工資,用人單位會認為你斤斤計較,對你以後也不利。
希望能幫到你。
2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勞動法,用人單位在用工之日起就應該簽訂勞動合同,如果超過一個月還沒簽訂,在超過一個月的第一天到簽訂勞動合同的前一天,要支付給勞動者雙倍工資,你這種情況就應該是要給雙倍工資的,希望對你有用。
3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沒有看到校招協議還真不好說,可能你們三方簽訂的是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
你最好把你手上持有的合同副本對比《勞動合同法》好好分析一下。
另外你這7個月實習期明顯是不正常的,要訂合同那要訂十年以上了。
如果你們是集體合同,你有同學在一起實習的話最好了,你們可以聯合一下先跟老師反映一下這個問題,讓老師和公司談一談。
不過如果校方和企業是勾結的那對你們就很不利了。
我個人建議是如果你覺得這工作還行,公司那邊也有正常發實習工資給你的話,那你還是忍一忍忍到領畢業證再考慮這個問題。畢竟現在的形勢對企業是有利的。
4樓:星枋蕤
勞動法辭退補償標準。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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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蠍妹 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式,現在就只能看看能不能協商解決,在兩者之間取一個平衡點,不然耗下去對雙方都不利。現列舉相關法條,你看看。根據勞動法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 仲裁 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式。第七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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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肯定是你違約了,老闆是可以不用提前通知的,其實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合作,作為既是勞動者又是投資者的所謂 老闆 是弱者,因為如果你已經違約即工作不認真,如果提前通知你,你肯定是混一個月,也不知道你會不會偷東西這些,所以情理上,我覺得可以不能通知而直接辭退不認真的員工,其實不認真就是違約了,違約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