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工作一年多了,按合同提前月交離職申請

時間 2022-09-24 23:15:18

1樓:彌茂

在上海工作一年多,

按照合同的要求提前一個月提交辭職申請,

這是符合法律的,一個月之後你可以離開,

公司沒有任何理由剋扣你的工資了。

2樓:

工作一年多了,按合同你就提前交一個月,提前要交申請的話,你提前就得告訴人家,人家好安排人等你,要想走的話還沒告訴人家,那就那你就違約了嗎?你必須得提前,你想不幹的話,必須提前告訴人家,還有準備好找下一個招聘

3樓:文定老師

這個確實是這樣的,必須要按合同提前一個月即離職申請,這樣的話就不會扣工資什麼的,當然如果你想突然辭職的話,也可以,只要無故曠工三天,他就算自動離職,這樣的話,工資上會有有一點打折,因為曠工一天是會扣工資的,就是這樣

4樓:世事難料

對。自己申請離職應提前一個月上交離職申請。

同時用人單位需要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時。

也必須提前一個月告知勞動者。

5樓:112333束脩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

正式工提前30日,試用期提前3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關係。

6樓:雷哥玩家

對於大多數的企業來說,員工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遞交申請書的。

工作合同問題。沒按合同提前一個月申請離職,會扣工資嗎?

7樓:匿名使用者

主要看你辭職的那家公司老闆是什麼樣的人?如果很小氣那他肯定會扣你工資。還有不知道你入保險沒有,如果入了,10月份的工資會扣除保險再給你,保險可是很大一筆費用。

8樓:福州錢律師

1、合同有效,你要離職需提前一個月申請,如果公司同意,你可以離職,如果公司不同意,你只能在一個月以後走人。

2、如果你提前擅自離職,公司有權要求你按約履行合同,並賠償給公司造成的損失。但是公司的損失要有依據,這樣,公司可以在你的工資中扣除損失後將剩餘的工資發放給你,如果你的工資不夠彌補損失,你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3、如果打官司,相關的證據獲取和訴訟方案問題,建議來電或當面諮詢!

9樓:今天發個這個

打官司的話 法院會要求 公司把你的考勤表拿出來的,以此來做為證據。

如果公司不提供 你可以拿著你和公司籤的勞動合同,去勞動局 勞動仲裁。

養老保險要在前一個公司停保一個月後才能轉。

10樓:

1.記住,上班一天就有一天的工資。

《勞動法》裡有規定,付出勞動就有權利取得應得的報酬。

2.曠工離職的,按照簽訂合同時簽訂的違約處罰扣工資,沒有寫扣多少就不扣。

3.要是你以前的公司是小公司,你就給老闆說明。大公司的話,工資自然會給你的(他們不敢和法律對著幹的)

11樓:遊思聰

勞動法上有規定,需要提前申請,無提前的,公司有權力扣你一個月的基本工資,如果公司好說話,老闆好,他大可以給你的

社保,如果你那邊有公司,直接讓新公司申請辦就行了,如果是異地的,就需要在原公司轉了,她們不同意你問問社保局吧

你要打官司?你有啥證明說人家麼有給你200%的工資呢????

有證明,強有力的,你就去打官司吧,不過我和你說,打官司的路很漫長啊,你先去勞動保障那邊問問看,這麼點小事兒,公司估計看到勞動保障那邊的人就給你弄好了,她們也沒時間和你打官司

勞動合同規定提前離職可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但一個月過後單位還是不讓走該怎麼辦?

12樓:板弟弟

1、應提前 30 天以書面的形式,把辭職的原因寫清楚,並要求單位在30天內辦理交接手續,報老闆審批,雙方簽字(或僅有單方簽字)的同時,自己留存一份,可以做為證據;

2、自己主動提出辭職,沒有補償金;

3、到了30天期滿時,可以要求單位結清工資,立即走人;

4、如果,單位即不辦理交接,也不結清工資,而是要漲工資並企圖留下,可以根據情況自己定;

5、如果,單位即不辦理交接,也不結清工資,而是以各種藉口拖延,可要求單位出具工資欠條,如果單位連欠條也不出,可以直接到勞動監察大隊去投訴,同時申請勞動仲裁就可以了;

6、申請勞動仲裁不花錢。

7、切記,沒有經過勞動仲裁程式的勞動爭議,法院不予受理。

13樓: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一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按照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應當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在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且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或者中止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十三條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需要裁減人員50人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向本單位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並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一致。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在本單位工作時間較長、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及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

用人單位依照前款規定裁減人員後,應當將被裁減人員的數量、名單通報所在地縣級人民**勞動保障主管部門。

用人單位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三十四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四)正在擔任平等協商代表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

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援和幫助。

第三十六條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未提供合格的安全生產條件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四)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五)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二)勞動者已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歇業、解散的;

(五)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責令關閉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宣告失蹤的勞動者重新出現,勞動合同期限未滿的,應當繼續履行;因情況變化確實無法履行的,勞動合同解除。

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已經出現,但是有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延緩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按滿6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6個月計算:

(一)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和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以及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且系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動議的;

(二)在用人單位合併、分立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續簽的,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終止計算經濟補償時,勞動合同每存續5年,經濟補償減少10%。

本條第一款所稱工資的計算方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第四十條勞動者被派遣到接受單位工作滿1年,接受單位繼續使用該勞動者的,勞動力派遣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終止,由接受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接受單位不再使用該勞動者的,該勞動者所在崗位不得以勞動力派遣方式使用其他勞動者。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向勞動者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競業限制條款失效;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競業限制條款仍然有效。

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後,勞動合同終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併為需要辦理失業登記的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須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辦結工作交接手續時向勞動者支付。

14樓:匿名使用者

提前三十或三天通知,到期後勞動合同就解除了,辦理完交接手續後就可以走人了,單位需要給你開離職證明。

縱橫法律網-江蘇昊信律師事務所-趙勇律師

15樓:法律快車

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在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後,仍不支付的,用人單位還需要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就應當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需要支付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內的雙倍工資。超過一年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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