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公司簽訂合同前,都要注意些什么?怎么才能查到該公司書不是正規公司?謝謝了

時間 2022-09-23 22:00:34

1樓:大愛律人李慶亮

勞動者就業時面臨的一個實際問題就是簽訂合同,在簽下自己名字的時候朋友們可要慎重,認真看好合同的格式及條款,讓合同充分表達自己的權利,明確自己履行的義務,讓合同成為保障自己權利的**,而不是賣身契。

一、瞭解合同

很多勞動者簽訂合同時吃虧,並不是對具體的情況不瞭解,而是對合同缺乏一個準確的概念。因此我們應該先了解一下最基本的問題,那就是什麼是合同,合同對我們有什麼作用。

《合同法》對合同下的定義是: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下面我將對此定義進行解析。

首先,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地位是平等的,對合同中的條款有設定、商討、更改的權利,一方不能欺壓、脅迫另一方在違反自己意願的情況下籤訂合同。初入社會的大學生求職心切,膽子也比較小,加上就業壓力大,心理上把自己定位為弱方,用人單位一出具合同連看都不看就簽字,這樣對自己有害無益。大家一定要把自己定位為合同平等的一方,有提出問題的權利,也有對雙方利益博弈的權利。

其次,合同中包括權利和義務。在日常生活中,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般都是對等的,一方享受到權利,就必然要承擔一定的義務。比如,用人單位享受到了使用勞動力的權利,那麼就要承擔給付薪酬和福利的義務。

因此,在簽訂合同前,如果發現合同的條款都是規定了用人單位的權利,而義務沒有涉及到或者很不明確,或是用人單位為了留住勞動者,在合同中對勞動者違約行為約定了數額過大的違約金,大家就要提高警惕了,大膽的提出來並協商修改。

再次,合同一簽訂就具有法律的效力,對雙方當事人有束縛作用,雙方當事人要按照合同上的條款享受權利,履行義務,如果未能履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完全,則是違約行為,要承擔合同上規定的違約責任,如果合同沒有違約責任的規定,則按法律規定處理。

第四,合同一經簽訂,沒有雙方當事人的同意,是不容更改的。雖然合同法和民法上有一些對合同無效的規定,但合同的一個最重要特徵就是體現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沒有雙方當事人的同意,也沒有一定的法定事由,是不容更改和廢除的。

那麼合同在什麼情況下無效呢?《合同法》中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⑴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也就是說,在欺詐、脅迫並且損害國家利益的情況下合同才無效,而不是有欺詐、脅迫行為的情況下合同才無效。

⑵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⑶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合同法》對合同無效規定的條件非常嚴格,一般情況下條件是很難成立的,更別說瞭解法律的用人單位會犯這樣的錯誤了,所以大家千萬不要對合同的事後補救有太多幻想,關鍵是簽訂合同時謹慎對待。

二、簽訂合同時的注意事項

最成功的合同是使自己的權利最大化,合同成為保障自身利益的權利說明書。因此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時,應當對合同的形式和內容做一番細緻、認真的審查,不要陷入用人單位所設定的圈套,一般情況下,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合同的形式

雖說合同的形式很隨意,但必須要有雙方當事人,有合同條款,有日期,合同為一式兩份,勞動者一份,用人單位一份。朋友們可千萬不要輕視這些東西,合同的日期涉及到勞動者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期間,還涉及到日後有可能發生的訴訟時效。

簽訂每一份合同時大家都要注意看是不是同一份合同,有些用人單位在條款內容上做了一些對自己有好處的修改,還有一些用人單位惡意的準備了幾份不同的合同,一份為了應付外部的檢查,一份是強力約束勞動者的合同並在實踐中執行,大意的朋友就要倒黴了。所以大家一定要一字一句的閱讀合同,不要怕花時間,最重要的是要完全掌握整個合同。

2.合同的內容

一份有效的勞動合同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以及合同雙方當事人認為應當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朋友們不要怕繁瑣,合同中的條款涉及到的內容越多,規定越細越明確,對勞動者越有益。

3.試用期

目前用人單位任聘時都會設定一個試用期,在這個期間內,勞動者可以隨時隨意的離開用人單位,並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而用人單位必須能舉證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提供給勞動者的工資都比較低,福利也沒有正式員工好。有些用人單位為了不履行合同義務,會在試用期內找一些藉口解僱勞動者,大家在這個時候一定要為自己的權利抗爭到底。

合同應該在試用期之前簽訂,試用期是勞動合同的一部分,包含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內,在試用期階段勞動者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降低成本,不為試用期的勞動者買社會保險,並以試用期為藉口拒絕履行此義務,而這項義務是法定的,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購買保險。

關於試用期的長短,一些用人單位為了自身的利益而延長試用期的期限,而試用期的長短是有法定依據的,與勞動者的合同期限相適應。《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6個月以下,試用期不能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6個月以上,1年以下,試用期不能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能超過60天。

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國家機關、高校、研究所一般採用見習期,通常為1年,1年後考慮轉正。如果試用期和勞動期限不一致,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確定試用期的期限。

目前用人單位都慣例的規定了試用期為3個月,不管合同期限的長短,如果合同期限是2年以下,規定3個月的試用期是不合理的,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來,並在合同上註明試用期的長短。

試用期的工資不能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係後,在試用期的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工作,所在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因此,如果畢業生在試用期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可要求用人單位增加。

4.明確工資型別

工資是勞動者最關心的要素之一,對於工資,勞動者有一些細節需要弄清楚。首先要明確工資是稅前工資還是稅後工資。稅前工資是包含了勞動者依法應當承擔的個人所得稅,勞動者實際拿到的工資是稅前工資減去個人所得稅和“四險一金”所剩下的金額。

如果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是稅後工資,朋友們一定要用人單位在合同中予以明確,否則發生爭議時將被認定為稅前工資。

5.關於四險一金

“四險”嚴格來說是五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積金。其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這三種險是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保費,個人承擔的費用從工資里扣除。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完全是由企業承擔的,個人不需要繳納。

在這裡要強調的一點是,“四險”是法定的,用人單位給勞動者上保險是一個法定的義務,而“一金”不是法定的,用人單位可以沒有這項福利。

6.明確雙方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違約責任是合同中必不可少的條款,勞動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協議,違約責任中應該包括雙方的責任,有些合同只規定了勞動者違約的責任,對用人單位的責任隻字不提,這違反了訂立合同中的公平原則,朋友們可別讓用人單位故意給漏了,應該與用人單位協商約定責任的認定、賠償的範圍、計算方法和承擔方式。

7.注意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又稱標準合同、定型化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合同條款,對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這樣的合同在現實生活中很常見,比如車票、飛機票、保險單等都屬於格式合同。一些用人單位經常利用自己所處的優勢地位對勞動者出具格式合同。

勞動合同的內容都是由用人單位來制定的,在這個過程中,用人單位處於主導權。因此,大家在簽訂合同時如果發現用人單位出具格式合同,最好提出異議,要求共同商議訂立合同。

如果改變不了簽訂格式合同的命運,朋友們要注意的是勞動合同中有些條款是空白的,雙方可以協商約定,把約定好的內容填上去,比如合同期限、崗位、工資約定等等。如果勞動者認為還有其他條款需要約定,可以在勞動合同的補充條款中約定。

當然,格式合同出現表達不明確或矛盾時,訴訟或仲裁上通常採納不利於制定合同一方的解釋,而出現這種情況的機率很小,通常用人單位在訂立格式合同時會諮詢資深的律師和專家,或者直接由資深的律師和專家**,大家不要對格式合同對自己有利存有什麼僥倖。

8.注意培訓及其費用

上崗前用人單位通常對勞動者作一些培訓,如果是一些涉及到企業文化、企業背景、企業理念等非技術培訓,用人單位是不應該收費的。一些用人單位會以培訓需要成本之名向勞動者索要培訓費,大家不要上當把錢交出去了。

另外,如果是用人單位出資對勞動者進行技術類的培訓,勞動者若是在試用期內辭職的,用人單位不得要求支付該項培訓費用。而在試用期滿後辭職的,勞動者應按照合同期限以及已經工作的年限比例來賠償培訓費用,或者以用人單位實際支付貨幣為賠償數額。

還有一種比較特殊的培訓稱為培訓服務期,即用人單位出資為特定勞動者提供某些特殊培訓,而這些培訓不是面向普遍員工的,用人單位可以與享受這些特殊待遇的勞動者約定一個附屬期限,即服務期。在這個期限內,勞動者不得隨意跳槽,否則要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因此如果有相關的約定應當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9.謹防“押金”、“風險金”

一些用人單位在簽訂合同前擅自向勞動者索要各種費用,如“押金”、“保險金”、“培訓費”等,朋友們可要提高警惕了,用人單位的這些做法為違反法律的相關規定,大家千萬別掏錢。

10.保護好自己的證件

用人單位在簽訂合同時通常要看勞動者的各種證件,如身份證、畢業證等,大家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看證件可以,但不要讓他們把證件的原件拿走,用人單位只有權利拿走勞動者證件的影印件,而沒有權利向勞動者索要原件留底。

11.注意用人單位的簽字

簽字時最好能在一定的場合並雙方一起簽字,比如在單位的辦公室,有些不法分子仿造一些公認比較好的單位的簽名,以騙取勞動力,因此,大家在籤合同時一定要注意場合。有些用人單位使用公章,大家一定要確定此公章是否是用人單位對外使用代表自己身份的公章。

12.瞭解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大家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也不能掉以輕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主要是用來規範勞動者工作紀律的,在規章制度中可能對勞動者的一些個人權利進行限制,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一些單位會拿出《員工手冊》之類的檔案叫勞動者簽收,簽收之後就意味著大家瞭解檔案的內容並同意檔案裡的任何規定。在這裡,建議大家在簽收前認真讀其內容,以免犯錯誤被用人單位解僱,尤其是的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不滿意但勞動者又能勝任工作,會藉口說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而不符合條件以解僱勞動者。大家認真閱讀後如果發現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有相矛盾的地方,應提出來更改使兩者統一。

13.關於三方協議

三方協議是應屆畢業生就業的一個特有現象,即由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三方就學生就業方向簽訂的一種協議,由三方共同簽署後生效,協議對三方有約束力。當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經過雙向選擇達成就業意向後,應該簽訂學校統一發放的《高校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協議書》。當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後,就業協議自行終止,雙方的勞動關係以勞動合同為準。

因此,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建立正式勞動關係時,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並使勞動合同和就業協議一致,尤其是要把就業協議裡的約定在勞動合同裡明確表達,如果在就業協議中的某些約定沒有在勞動合同中作明確規定,則視為權利人對權利的自動放棄,任何一方不應當以就業協議的條款約束對方。因此,畢業生在簽訂合同時發現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不一致時,應當要求用人單位按就業協議修改合同。

最後要強調的一點就是,在簽訂合同時,勞動者有任何疑問,都要大膽的詢問,尤其是對錶達不清楚或不明確的地方,一定要細問並在合同中以明確的語詞表達出來,很多合同糾紛來自於合同中用語的模糊,一般都是用人單位出具合同原型,用詞上喜歡用有利於單位利益的模糊詞語,所以勞動者在看合同時一定要亮出自己的火眼金星,用心為自己多爭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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