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慘慘
1、按照我國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應當判決c公司向受害者賠償醫療費等損失。理由如下:一,本案的糾紛性質。
c公司違法排汙在先,飯店隨後違反禁令用河水淘米,其共同行為造成顧客食物中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130條的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二,司法解釋的規定。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共同侵權行為時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權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同樣構成共同侵權。本案中,c公司和飯店二人雖無共同意思聯絡,但對顧客人身遭受的損害兼有過錯,根據該條規定,依然構成共同侵權。因此,本案是一起共同侵權所致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侵權人應當承擔相應的共同侵權責任。
三,侵權責任的承擔。由於c公司與飯店依法承擔的是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共同加害人是作為一個整體對損害共同承擔責任的,其中任何一個人都應當對全部損害承擔責任。在其承擔賠償責任以後,他有權向其他未承擔責任的共同侵權人追償。
因此,受害顧客要求法院判決c公司賠償全部醫療費損失是有法律依據的,法院應當支援他們的訴訟請求。
2、依照物權法的規定,法院應當判決a、b二公司分別向c公司支付修理費用的三分之一。理由如下:第一,根據物權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三家公司各自對廠房的一個樓層享有專有部分的所有權,也稱專有權,為了專有權的方便行事,專有權人對建築物的共用部分享有共有權。
建築物區分所有的共有權不同於一般的共有權,它是按持有份共有,因此不是共同共有;同時,它也不能請求分割,因此也不是按份共有,而是第三種共有。共有人對共有權享有的權利是法定的,如果以放棄權利而怠於履行義務,將會妨礙或損害其他共有人的權益。所以,a公司與b公司都不能放棄對汙水處理池的修理義務。
第二,根據物權法第八十條規定,「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因此,a公司、b公司與c公司如果沒有對維修費用進行約定的,應當按照各自專有部分佔廠房面積的比例承擔修理費用。由於三個公司是均等享有廠房所有權,維修費用也應當按此比例承擔,即三人各承擔三分之一。
c公司已經支付了全部修理費用,b公司和a公司應當補償三分之一給c公司。
2樓:文爾陽
1、應當,基於連帶責任。首先c公司未經處理直接排放汙水的行為違反水汙染防治法,並對環境(河水)造成了汙染,相對於汙染責任而言,c公司必須承擔相應責任;相對於該案的顧客中毒結果而言,該行為是一個獨立的沒直接因果關係的行為;其次,本案涉及的中毒是由於飯店過錯造成,飯店過錯行為是造成中毒結果的直接原因。因此,中毒事件是c公司和飯店兩者之間無共謀的共同過失造成的共同加害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第103規定,應由飯店和c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2、a公司抗辯不成立,依據是物權法「第七十二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b公司理由成立,依據是物權法「第一百零三條 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但具體是否為b公司只承擔1/5,得看事實上b公司是否只有1/5的規模。
民法案例分析二題
3樓:為愛痴狂
1、李某屬於無因管理,2、李某的要求不合法,李某隻能要求王某的繼承人支付2000元費用,不能要求平分所剩2.8萬元款項。因為李某對王某的魚糖主動擔負起照管魚塘的任務,這是無因管理,在管理期間所為保護王某的魚糖所花費的開支,王某的繼承人應該支付2000元費用。
但對起要求平分所剩2.8萬元款項,法律不於支援的。二可以,因為梁麗青開始對被告朱桂英所有的房屋一套進行裝修,是和朱桂英自願簽定的合同,因為朱桂英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如果朱桂英不願意讓對房屋一套進行裝修,梁麗青是無權裝修的,可見梁麗青在對被告朱桂英所有的房屋一套進行裝修,是在朱桂英的默許下進行的,在與劉國建終止了戀愛關係,朱桂英因麗青開始對被告朱桂英所有的房屋一套進行裝修,朱桂英是不當得利或的的,應該反還梁麗青對被告朱桂英所有的房屋一套進行裝修,支出費用 18158元。
高分!思修民法案例分析。
4樓:戚廣利
小張需要負民事責任。1、小張不能證明已經還了小李mp4,小李沒有看見,其他人也不能證明,所以小張仍然負有還mp4的義務;2、退一步說,就是小張的確把mp4放到小李的宿舍,但是其過錯,使東西丟失,也要賠償。3、民法通則規定:
公民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財產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關於民法的案例分析!
5樓:法學院法老周捷
1.乙與丙訂立的租賃合同是否有效?為什麼?
解析:合同性質屬於效力待定,合同最終歸於無效。
該租賃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或該合同可被撤銷。由於甲的不予追認,而歸於無效。或丙發現乙無權**,丙有權行使撤銷權,將合同歸於無效。
因為,如果乙以甲的名義出租就是無權**,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後以被**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人追認,對被**人不發生效力。
這時被**人甲如果追認,合同有效,同時,如果丙在甲之前行使撤銷權,合同歸於無效。由於乙明顯沒有授權檔案且不是房產物權人,因此不可能構成表見**,不可能自然使合同有效。
如果乙以自己的名義出租就是無權處分,因此該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甲追認,合同有效,反之,合同無效。由於最後甲不予追認,因此,該合同的最終歸於無效。
但是,注意該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無效是結果,合同性質屬於法理判斷。
法律依據:合同法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八條 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後以被**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人追認,對被**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一條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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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出租房屋的行為是否構成無因管理?為什麼?
解析:不構成無因管理。
首先,乙是否為了甲的利益出租的主觀目的案例中沒有體現,不能自然認定。要構成無因管理最基本的要求,就是無因管理人存在為了他人的利益的主觀目的。
乙到底是利用照管甲房子的機會獲取不當得利還是為了給甲增加收益而實施的租賃行為,案例中並沒有體現,顯然不能自作多情的認為乙是無因管理。
其次,乙的租賃行為是否真的有利於甲還存在問題,如果不僅沒有對甲有利,而且有礙甲的需求,不能簡單認為有收益就是有利。甲顯然沒有租賃房屋的意圖,否則也不用讓乙無償自住一間。
最後,乙擅自將甲的房屋租賃的行為構成對甲房屋使用權的侵犯,屬於侵權行為。租賃房屋的行為屬於用益物權的行使,任何非物權人不能代替物權人擅自行使。
因此,乙出租房屋的行為不構成無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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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可否要求乙提前終止合同並返還房屋?
解析:可以要求乙提前中止合同並返還房屋。
因為,雙方成立委託合同關係,根據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的規定: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本案中,甲作為委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
法律依據:合同法
第二十一章 委託合同
第四百一十條 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6樓:
弱弱的問下,這個案例的關鍵不是在於甲在出國前是否給了乙出租的權利嗎?
7樓:畫一之法
1.乙與丙訂立的租賃合同是否有效?為什麼?
合同無效,因為乙不具有合同標的所有權。
2.乙出租房屋的行為是否構成無因管理?為什麼?
不構成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是指無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而為他人的利益管理他人事務的一種法律事實。案例中雙方有約定。
3.甲可否要求乙提前終止合同並返還房屋?
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前終止合同並返還房屋,但要給與合理的退房時間及相應的違約賠償。
關於民法的案例分析
8樓:匿名使用者
(1)經理提出這一合同無效是否正確?
本案中所涉合同屬可撤銷合同。木材公司利用進出口公司急需木材之機,以**賣出木材,是顯失公平的合同,屬可撤銷合同。經理提出該合同無效是不正確的。
(2)木製品進出口公司能否請求撤銷該合同?
進出口公司不能請求撤銷合同。《合同法》第5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本案中進出口公司自知道該事由後一年半仍未請求撤銷,其撤銷權已經消滅。
(3)如果木製品進出口公司要求變更該合同的內容,司法機關能否撤銷該合同?
《合同法》第54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因此受理機關不能撤銷該合同。
(4)如果本案中合同標的稀有木材屬國家保護物種,嚴禁採伐,本合同是否有效?
在合同標的為國家禁止採伐樹種的情況下,合同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而無效。
(5)在(4)的情況中,本案應如何處理?
在(4)的情況下,應當將合同中的標的木材與相應價款沒收歸國家所有。
2道民法案例分析 10
9樓:博博
馮系養雞專業戶, 為改建雞舍和引進良種需資金20萬元。 馮向陳借款10萬元, 以自己的一套價值10萬元的音響裝置抵押, 雙方立有抵押字據, 但未辦理登記。馮又向朱借款10萬元,又以該裝置質押,雙方立有質押字據,並將裝置交付朱佔有。
馮得款後,改造了雞舍,且與縣良種站簽訂了良種雞引進合同。合同約定良種雞款共計2萬元, 馮預付定金4千元, 違約金按合同總額的10%計算,馮以銷售肉雞的款項償還良種站的貨款。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合同的履行地點。
後縣良種站將良種雞送交馮,要求支付運費,馮拒絕。因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馮預計的收入落空,馮因不能及時償還借款和支付貨款而與陳、 朱及縣良種站發生糾紛。 訴至法院後, 法院查證上述事實後又查明:
朱在佔有該裝置期間, 不慎將該裝置損壞, 送蔣修理。朱無力交付修理費1萬元,該裝置現已被蔣留置。
[問題]
(1)馮與陳之間的抵押關係是否有效?為什麼?
(2)馮與朱之間的質押關係是否有效?為什麼?
(3)朱與蔣之間是何種法律關係?
(4)對該音響裝置陳要求行使抵押權,蔣要求行使留置權,應由誰優先行使其權利?為什麼?
(5) 馮無力支付縣良種站的貨款, 合同中規定的定金條款和違約金條款可否同時適用?為什麼?
(6)縣良種站要求馮支付送雞運費,該請求應否支援?為什麼?
(7)馮對縣良種站提出不可抗力的免責抗辯,能否成立?為什麼?
[正確答案]
(1)馮、陳之間的抵押關係有效。馮、陳雙方立有抵押字據,且根據《民法通則》和《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該抵押物並非必須辦理登記的土地使用權、房地產、林木等,故該字據有效,在馮、陳之間形成合法的抵押關係。
(2)馮、朱之間的質押關係有效。因為雙方立有質押字據,且質物已移交質權人佔有。
(3)朱與蔣之間是承攬合同關係、留置關係。朱不慎將裝置損壞而送蔣修理,在朱與蔣之間形成承攬合同關係。後朱無力交付修理費, 該裝置被蔣留置, 在二人之間又形成了留置關係。
(4)應由蔣優先行使留置權。因抵押物未辦理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故朱不能優先行使其權利。朱與蔣之間,蔣的留置權有優先權。
(5)不可以。因為違約金與定金性質是不同的。定金主要起擔保作用,而違約金是違反合同的責任形式,二者不能相互代替。
根據《合同法》第116條的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 又約定定金的, 一方違約時, 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而不能同時適用。
(6)不應支援,合同的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7)不能成立。其經營風險應由自己承擔,不能作為免責事由。
[考點整合]抵押、 質押和留置是三種主要的擔保形式,指以確保債權履行為目的, 在債權人或第三人所有或經營管理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一種可以優先受償的物權。 抵押的物件主要是不動產和其他財產, 必須辦理登記的有: 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城市房產或鄉、 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航空器、船舶、車輛;企業的裝置和其他財產。
除此之外,當事人可以自願辦理登記,但抵押物未辦理登記的,不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質押的物件主要是動產和權利,質押必須轉移佔有, 即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才生效。留置的物件是動產, 主要發生在債權人佔有物的情況下。
承攬合同中, 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的,承攬人對完成的成果享有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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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c 解析 本題考核個人合夥中合夥人的確定及其合夥人內部協議的效力。民法通則 第30條規定,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 實物 技術等,合夥經營 共同勞動。民通意見 第46條規定,公民按照協議提供資金或者實物,並約定參與合夥盈餘分配,但不參與合夥經營 勞動的,或者提供技術性勞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