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由於兩個老人都沒有留下遺囑,所以適用法定繼承
王某後父的財產先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然後剩餘的財產作為遺產進行繼承,如果後父和王某及他妹妹沒有撫養關係的話,王某和他妹妹就沒有權利繼承後父的遺產,如果有的話則和後父的子女及王某的母親一起平分遺產;
同樣的道理來分王某母親的遺產,如果後父的子女和王某的母親之間沒有撫養關係則後父的子女沒有權利繼承王某母親的遺產,如果存在的話就可以繼承。
當然,王某如果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可以多分遺產
具體你可以去看我國繼承法及司法解釋
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樓:
此案要按法定繼承,其子女都有繼承權.王某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所以可以適當多分遺產.
財產繼承順序及分配是怎樣的
3樓:御若陽
一、財產繼承的順序: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法》第12條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在遺產繼承中,被繼承人立有遺囑將其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或者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應遵照該遺囑執行。
二、財產的分配:
1 、 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的各繼承人均等分配遺產。《繼承法》第13條規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數額。
2、特殊情況下同一順序各繼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遺產。
這些特殊情況是指:
①、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可以多分。
②、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或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③、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④、經繼承人之間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擴充套件資料
《繼承法》第7條規定,「繼承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確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非經人民法院審理確認,任何單位及個人均無權作出。即便是繼承人有違反《繼承法》第7條所規定之違法行為,並且繼承人亦承認該違法行為的存在,其繼承權也不會自動喪失,一定需要經過司法程式確認。
4樓:流年未亡半季殤
(一)繼承順序: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繼承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繼承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二)分配流程:
1、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的各繼承人均等分配遺產。
《繼承法》第13條規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數額。
2、特殊情況下同一順序各繼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遺產,這些特殊情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可以多分。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或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4)經繼承人之間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二、財產繼承權放棄怎麼處理
1、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是一種資格,具有專屬性,不能放棄。在繼承開始前,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沒有效力,因為這時其享有的是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不能放棄。
2、遺產分割後,作出放棄繼承權意思表示的,其所放棄的不是繼承權,而是財產所有權。
3、如果放棄繼承權會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則不得放棄。例如,負有扶養、撫養、贍養義務的繼承人,提出放棄繼承權以免除其法定義務為條件,或者放棄繼承權後無法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4、繼承開始後,繼承人在遺產處理前沒有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
5、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可以用口頭方式或書面方式向其他繼承人作出,但是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須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在訴訟中,繼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表示放棄繼承。繼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要製作筆錄,由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簽名。
另外,放棄不動產的繼承權,需要進行公證。
6、放棄繼承權不能附加條件。
7、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201
5樓:華律網
我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了法定繼承人的順序和範圍,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是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順位的法定繼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只有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時候,才會考慮第二順序的繼承人。
6樓:微湖情
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樓:
一.遺產繼承的繼承順序:
1.首先應該看看死者是否有遺囑。如果有遺囑,則應根據遺囑執行。
2.如果沒有遺囑,應該確定誰可以成為繼承人?繼承人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它由一階繼承者繼承,而二階繼承者不繼承。如果沒有第一順序繼承者的繼承,它將由第二順序繼承者繼承。繼承按以下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孩子,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它由一階繼承者繼承,而二階繼承者不繼承。如果沒有一階繼承人,則二階繼承人繼承。
最後,是確定每個繼承人的份額。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繼承人在同一順序中的份額一般應相等。在分配遺產時,應該照顧那些生活中特殊困難缺乏工作能力的繼承人。
當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一起生活並進到撫養義務的,履行繼承權時,遺產可以多分。如果具有支援能力和有支援條件的繼承人沒有履行其義務,則在分配遺產時應分割或減少。繼承人一致同意,也可以是不平均分配的。
如果您對此仍有疑問,可以點選名稱,直接致電我們東元律師。
財產繼承法是怎麼規定的?怎麼繼承財產?
8樓:賊貓
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
(1)遺囑繼承,即被繼承人在生前訂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
(2)遺贈即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3)遺贈撫養協議即被繼承人與扶養人訂立協議,由扶養人負擔被繼承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被繼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在其死後轉歸扶養人所有。該方式主要出現在老人無人贍養的情況下。
(4)法定繼承,即在上面三種情況都不存在的情況下,法律根據親屬關係的遠近確定的順序。
如果同時出現2種以上的繼承情況,在這4種繼承方式中,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最高,其次是和遺贈,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繼承。
依據中國有關遺產繼承之法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後,其遺產發生繼承,具體如何繼承:
1、如果被繼承人有遺囑的,按其附合法定有效性的遺囑內容進行繼承;
2、如果沒有遺囑的前提下,其遺產依繼承法規定的法定順序進行繼承:即其死亡遺產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依法繼承。
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各繼承人之間也可協商確定繼承方式及份額。
遺產是繼承人繼承的標的或物件,是繼承法律關係的客體,不僅包括財產權利(積極財產),也包括財產義務(消極財產)。
遺產的法律特徵: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財產。公民活著時,其財產不是遺產。
2. 遺產是公民個人的財產。公民個人財產包括公民個人單獨所有的財產,也包括公民與他人共有財產中應屬該公民所有的份額。
3. 遺產是公民的合法財產。非法侵佔的國家的、集體的或者其他公民的財產,以及依照法律規定不允許公民所有的財產,不能成為遺產。
我國《繼承法》第三條以列舉式的方法指出了遺產的範圍,包括:
(一) 公民的收入;
(二) 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 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 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 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 公民的其它合法財產。
1. 與被繼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權。如公民的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等。
2. 與公民的人身有關的債權、債務。這類債權債務是以特定人的行為為客體的,與債務人、債權人的人身有密切聯絡。這些權利義務在債權人死亡時,不能作為遺產。
3. 國有資源使用權。在我國,採礦權、狩獵權、漁業權等國有資源使用權都是經特定程式授予特定人享有的,這些權利不能作為遺產,繼承人慾從事被繼承人原來的事業,須自行申請,經核准取得相應的國有資源使用權。
4. 承包經營權。我國《繼承法》第4條規定:
「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在這裡,被繼承人在承包經營中投入的財產,應得的個人收益屬於遺產,應按繼承法由繼承人繼承。
被繼承人生前享有的承包經營權,都不是遺產。如果法律允許繼承人繼續承包,可以按照承包合同規定由繼承人承包。
5. 宅基地使用權。公民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只能與房屋所有權一同轉移,但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財產繼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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