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我來說他幾句
找當地的勞動人事仲裁院(庭)或者勞動仲裁委員會(設在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申訴。你說的鑑定不是工商局應該是人社局工傷鑑定機構吧!你申訴時一併將沒與你簽訂勞動合同、沒給你購買「五險」(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一起進行申訴,企業將會兌現你的賠償並還會給你沒簽訂勞動合同等補償金,企業另外還將面臨遭處罰。
按你說的3000元、鑑定工傷十級的表述,大概在1萬多元。如對相關法律政策不熟,建議你花個一兩千元錢請個律師幫助你更順利。
2樓:大連宋律師
如果你已經經過工傷認定程式並且進行了傷殘鑑定那麼這個錢是由工傷保險**向你支付的,跟單位沒有關係,十級可以拿到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你七個月工資。
3樓:前方隔海
你先去勞動部申請仲裁,只要存在著勞動關係就肯定要賠的。具體多少看仲裁結果,我這裡不好說太多。
4樓:匿名使用者
應得五個月的一次性傷殘補助 金,解除勞動合同還可得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等。可委託律師處理
5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賠償數額建議找律師面談進行計算
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沒有繳納保險應該怎麼賠償?
6樓:小鷹
針對你的三個問題,依次回答如下:
1、你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建議引用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三項,書面通知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計算經濟補償金按照第46、47條。你可以要求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補償就是經濟補償金,社會保險費方面,只能要求補繳到社保,不能折現算給個人,應該你個人負擔的部分由你本人承擔。因為社會保險費可以理解為:單位和你本人都「欠國家的錢」。
3、法律保障勞資雙方的權益,並不會因為單位有違法之處就允許你「想怎麼樣就怎麼樣」,因此請注意做好以下三點:
a、你不是「辭職」或者「申請」什麼,而是「書面通知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不需要提前30日,可以通過ems投遞以儲存證據。
b、主動做好工作交接,因為一旦造成損失,最後認定是你責任的話,該賠單位的還是你賠。雙方最後應當有個書面的東西證明「工作交接已經完成」,這樣對雙方都好。
c、最後一個月工資的事情,可以在協商和仲裁中一併解決,問題不大。
最後注意,辦理離職時慎重簽署一些檔案,看清楚再簽字。
7樓:鍾全婁卯
1、新勞動合同法中支援你申請工作開始至合同簽訂日期前雙倍工資及應繳社保。
2、補償的保險應是現金,因為補交很繁瑣,自己可以拿著去自己交。
3、勞動合同法不支援你公司的內部規定,扣押你的工資可以通過勞動仲裁或起訴取回。
成都地區手指十級工傷沒簽勞動合同沒保險老闆該這麼賠償
8樓:匿名使用者
1.只要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且受傷情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
四、十五條之規定(且不存在第十六條規定之情形)的,無論是否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都應認定為工傷並按工傷待遇獲得賠償。
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如經勞動能力鑑定為10級傷殘的,可享受如下工傷待遇:
(1)醫藥費由用人單位全額墊付;
(2)停工留薪期內(工傷**、**期間)工資按原待遇發放;
(3)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單位負責;
(4)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按由工傷職工所在地標準發放;
(5)工傷賠償:
1)如果繼續在單位工作,不辭職的話,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0級工傷為7個月本人工資。
2)如果選擇辭職不幹了的話,在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同時,還可以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的金額由工傷職工所在地制定,地區不同,賠償額度也不同,可以撥打12333諮詢一下當地勞動部門。
9樓:匿名使用者
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沒繳納社保,由用人單位支付所有費用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交工傷保險的工傷怎麼賠償
10樓: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有能夠證明事實勞動關係存在的證據,如工作證、考勤表等,還是可以確認勞動關係的。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未給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發生工傷事故,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具體條款如下: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11樓:泰來樂園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交工傷保險。工傷由企業支付費用,並要進行賠償。賠償數額與受傷程度有關,建議你作傷殘鑑定,並向當地社保局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12樓:
依工傷賠償的標準進行賠償,由單位全額承擔。
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繳納社會保險,現在發生工傷可以向公司索賠嗎?能賠多少
13樓:三十五年陳
可以。按法律規定一樣的金額
14樓:杭州上牌網小付
可以陪,不光賠,他們公司還得罰款
15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來維護自身的權益的
未簽訂勞動合同,未繳納保險出工傷怎麼辦 80
16樓:匿名使用者
他們上班的簽到,及每個月工資的打卡記錄能作為證明和用人單位的實際僱傭關係。
可以申請工傷鑑定,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17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要做的就是申請工傷認定。簽到及打卡記錄可以用以證明勞動關係,而不是僱傭關係。如果是僱傭,就不是工傷啦!
如果工傷能夠認定,則後面賠償問題一切會比較順利,全由公司負責。
請問在私人公司受了工傷,也沒有籤勞動合同,沒有買保險,老闆沒有給我認定工傷怎麼辦?
18樓:遠航的帆船兒
工傷職工可以直接申請工傷認定,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提供其他證明勞動關係的材料,如果不能提供有效材料的,建議申請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係,然後再申請工傷認定。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聘用合同文字影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人事關係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後,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稽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後,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19樓:簡簡單單
1、根據工傷
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工傷後用人單位未在30天內申請工傷認定的,傷者可以在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的。
2、《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0樓:匿名使用者
自己或者家屬儘快去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受傷後一年內必須提出申請,否則不予受理。
21樓:劉龍洲
可以去勞動局投訴 也可以報警
22樓:匿名使用者
申請勞動仲裁,不過你會比較麻煩,需要自己提供一些證據,而且總會有些不幹實事的人,擋著你
23樓:godfrey江鋒
勞動者個人也可以去申請工傷認定。提供證據證明勞動關係,不僅僅限於勞動關係。
我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買保險,而且手傷已經過了一個多月了,我要怎樣才能保護我的合法權益。
24樓:微風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勞動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買保險,勞動者遭受工傷的,應當依法申請工傷鑑定,根據工傷鑑定等級對照《工傷保險條例》要求賠償,如果勞動者生病的,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勞動者依法享有醫療期,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非法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依法執法病假工資。
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未籤勞動合同第二個月的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要求用人單位補交社保。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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