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賦予公民權利後,公民是否一定再有這些權利

時間 2022-05-16 14:20:07

1樓:匿名使用者

公民權利不是憲法賦予的而是與生俱來的,憲法只是確認了這些權利,這是學界的普遍觀點。當然公民權利也不能放棄,比如生命權是不能放棄,你沒有主動放棄生命的自由,你要放棄會有人干涉。像其它一些政治性權利,你可以不去行使,但這項權利依然存在在你身上

2樓:匿名使用者

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可以分成以下幾類:

1 .平等權

2 .政治權利和自由

3 .宗教信仰自由

4 .人身自由權

5 .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權,取得賠償權

6 .社會經濟權

7 .教育、科學、文化權利和自由

8 .婦女的權利,婚姻、家庭、兒童和老人受國家保護

9 .華僑、歸僑和僑眷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詳細解釋部分:

其中政治權利和自由可分為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表現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權

人身自由可分為   1.人身自由權   2.住宅不受侵犯權   3.人格尊嚴權   4.通訊自由和

通訊祕密權

社會經濟權利

社會經濟權利可分為   1.財產權   2.勞動權   3.勞動者休息權   4.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   5.獲得物質幫助權   6.受教育權

獲得救濟的權利

獲得救濟的權利可分為   1.申訴、控告   2.取得國家賠償權   3.取得國家補償權

社會生活權利

1.宗教信仰自由權利。   2.教育科學文化權利和自由。   3.婦女兒童權利等。

公民的平等權利

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如你選擇放棄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當然可以,如你放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受到人身傷害時,你放棄賠償權等........

3樓:狀態管理

通常情況下我們得到的是權力和義務,所以這樣有義務跟著的就不能不要,如果沒有義務這一條那要不要就是你的自由了,不要也沒人會逼你,但是如果涉及到公共問題或者道德底線等等了,那也要因時因事來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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