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所謂連帶責任,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對其共同債務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並能因此引起其內部債務關係的一種民事責任。當責任人為多人時,每個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責任,各責任人相互間有連帶關係。
具體到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對他的理解,
「當中所指的連帶責任是指在我方司機賠不起的情況下由車主負責連帶賠償責任」與此規定是無關的。
「還是指對方車輛沒有賠償能力或者賴賬不賠,而由我方先代為賠付。」
這麼說也不完全對。
另一種意見認為,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的連帶責任是指對侵權的事實、責任範圍負連帶責任。不是指對共同侵權人各自應承擔的賠償費負連帶責任。
這個說法不準確。
總的來說感覺問題裡的各類說法都存在問題。
單純的談第一百三十條是說在共同侵權情況的情況下,被害人有權單獨或者共同要求侵權人承擔責任。
具體到這個交通事故中,被害人如果就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要求賠償,那麼他既有權要求單獨的你們或者對方賠償,也可同時要求你們一起賠償。
此規定主要是未保護被害人的權利能夠得到及時補償的。
2樓:郭某某律師
能修就修,不能修才換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內容?
3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百三十一條 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4樓:匿名使用者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 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請問如何理解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
5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百三十條 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是說共同侵權人,在對受害人進行賠償時,受害人向任何一方主張賠償都可以。
6樓:匿名使用者
所謂連帶責任,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對其共同債務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並能因此引起其內部債務關係的一種民事責任。當責任人為多人時,每個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責任,各責任人相互間有連帶關係。
具體到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對他的理解,
「當中所指的連帶責任是指在我方司機賠不起的情況下由車主負責連帶賠償責任」與此規定是無關的。
「還是指對方車輛沒有賠償能力或者賴賬不賠,而由我方先代為賠付。」
這麼說也不完全對。
另一種意見認為,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的連帶責任是指對侵權的事實、責任範圍負連帶責任。不是指對共同侵權人各自應承擔的賠償費負連帶責任。
這個說法不準確。
總的來說感覺問題裡的各類說法都存在問題。
單純的談第一百三十條是說在共同侵權情況的情況下,被害人有權單獨或者共同要求侵權人承擔責任。
具體到這個交通事故中,被害人如果就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要求賠償,那麼他既有權要求單獨的你們或者對方賠償,也可同時要求你們一起賠償。
此規定主要是未保護被害人的權利能夠得到及時補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訴訟時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哪些規定?
7樓:咬牙紙紙
1、《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五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一款是什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
8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 第一款: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賠償損失;
(八)支付違約金;
(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賠禮道歉。
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適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並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
請問:民法通則第一百三五條和第一百三十六條怎樣理解?
9樓:井兒
135條:【普通訴訟時效】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136條:
【短期訴訟時效】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也就是如果不是136條指出的這四項情況是1年訴訟時效以外,一般都是2年。
10樓:匿名使用者
看你關於什麼樣的案件來理解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怎樣理解?
11樓:匿名使用者
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本人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你有兩年時間去法院主張自己的權利。兩年過後,喪失勝訴權。——就是你對自己的權利及時主張,不然過了兩年後法院不保護你的權利了,但是你權利本身還是存在的,可以通過其他途徑繼續主張
《民法通則》中第一百三五條與第一百三十六條,如何理解?
12樓:陳陳陳
135條:【普通訴訟時效】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136條:【短期訴訟時效】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也就是如果不是136條指出的這四項情況是1年訴訟時效以外,一般都是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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