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你自己對照法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是民法必須規定的,《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九條還加了一項,怎麼叫取消了?
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四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賠償損失;
(八)支付違約金;
(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賠禮道歉。
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適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並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
民法總則
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2樓:匿名使用者
**取消了,民總176條就是民通134條,並且加了一項繼續履行。
為什麼《民法總則》取消了《民法通則》中的個人合夥和聯營
3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這應該是因為個人合夥和聯營
,本身就是合同關係。我國合同法已經非常成熟
專,有合同法調整就屬行了,無需民法總則再行規定。
《民法通則》中,和城市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一起並列的,還有一個組織,就是個人合夥。在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之後,又單列一節“聯營”。
新頒行的《民法總則》,規定民事主體,就三個型別: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民法總則》中,和自然人並列的,只有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但取消了“個人合夥”。
《民法總則》“非法人組織”之後 ,取消了《民法通則》原有的“聯營”一節。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資訊,則可提供更為準確的法律意見。
《民法總則》頒佈之後,《民法通則》還有效嗎?
4樓:雅涵公主
《民bai法總則》的實施不代表《du民法通則》zhi的廢止。
儘管《民dao法總則》回以《民法通則》為基答礎進行的編纂,基本吸收了《民法通則》規定的民事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規則,同時作了補充、完善和發展。但是《民法總則》的實施,並不代表著《民法通則》的廢止。
2023年第66號主席令中,只明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2023年3月15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並沒有明確同時廢止《民法通則》,且在《民法總則》中也只是規定“本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沒有廢止《民法通則》。因此,《民法總則》和《民法通則》將在一段時間內並存共用。
在並存共用的階段,對於兩法均有規定的內容,按照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對於《民法總則》中沒有規定但在《民法通則》中有規定,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
5樓:黎江月
應該失效,《民法總則》是代替《民法通則》的。
6樓:匿名使用者
《民法總則》出臺,並未明示廢止《民法通則》的時間,也未見任何立法檔案明示這個,所以《民法通則》仍然是有效的。如二者並行出現衝突時,按照立法法規定新法優於舊法。
民事法律行為在民法總則和民法通則中的區別
7樓:郎中居士
民事法律行為在《民法通則》中須以合法性為要件,《民法通則》第五十四條 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為此,後來學界產生所謂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合法性矛盾”,即既然民事法律行為是合法的,那麼為什麼會出現無效、效力未定、可撤銷?為什麼民事法律行為的下位概念遺囑存在合法與不合法之別?
等等因此,《民法總則》中取消了民事法律行為的合法性要件。即《民法總則》第一百三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行為。
一般認為,“合法性標準”將民事法律行為是否存在與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問題混淆了。但關於這一問題是非常複雜,推薦朱慶育教授的《民法總論》,對此有詳細精闢的論述與分析,強烈推薦。
8樓:流年花開
是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係,民法通則58條規定的是民事行為無效的情形,合同法52條規定的是合同無效的情況,合同行為屬於民事行為的一種,因此該兩條是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係。
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是怎樣的
9樓:風塵世射手
《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為什麼在民法總則中沒有民法通則第124條的內容規定
10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因為民法總則規定的是一些基本的原則,而根據《民法通則》
第一百二十四條 【環境汙染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汙染的規定,汙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本條是關於環境汙染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的規定。
這些內容應該體現在民法分則之中,故民法總則沒有體現。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試解釋民法總則第33條
11樓:未來法律
您好,這個法條是關於成年人可協議確定監護人的規定。
第33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有關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解讀:按照這條法律,成年人在自己身體健全、意識清楚的情況下,將自己的日常生活、醫療護理、財產管理等事務提前以協議的形式,將監護人確定下來,監護人在受託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既可以是親友,也可以是社會保障機構。
這對於無法依靠子女監護的老人和失獨老人,多了一條合法現實的養老途徑。
《民法通則》還有效嗎,《民法總則》頒佈之後,《民法通則》還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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