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家人能不能代表勞動者主張和解勞動糾紛

時間 2022-03-28 10:30:21

1樓:匿名使用者

當事人家人可以作為當事人的**人,向用人單位主張和解勞動糾紛。如果進入勞動爭議仲裁以及訴訟程式的,當事人家人也可以作為**人,參與仲裁和訴訟的審理。參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委託**人蔘加仲裁活動。委託他人蔘加仲裁活動,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託書,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

第二十五條  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勞動者,由其法定**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無法定**人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其指定**人。勞動者死亡的,由其近親屬或者**人蔘加仲裁活動。

2樓:

正常情況下,這種是不可以的,除非有特殊情況,就是那個勞動者沒有了行為能力,就是那個勞動者,如果出了什麼意外,然後自己不能決定任何事情了,這個時候才會輪到家人來幫他做決定,不然的話,他自己就是一個成年人,什麼事情還是都需要他自己決定,他自己去找那個人解除勞動協議,解決勞動糾紛,不然的話,這種情況就不可能,但是有的時候公司不是很嚴的話,應該也可以,就是沒有太正當的行為那種就可以,你可以先去公司詢問一下,如果那個制度不允許的話,那就是不允許的,你怎麼弄也是不可以的,畢竟法律就是這樣,僅供參考

3樓:愛7喵喵喵

你好當事人家人可以代表勞動者主張和解勞動糾紛首先當事人可以寫一份**授權委託書給家人委託**自己主張和解勞動糾紛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仲裁爭議調解法》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可以委託**人蔘加仲裁活動。委託他人蔘加仲裁活動,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託書,委託書應該載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

第二十五條: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勞動者,由其法定**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無法定**人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其指定**人。勞動者死亡的,由其近親屬或者**人蔘加仲裁活動。

4樓:伯玄素

(1)協商程式。協商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爭議的問題直接進行協商,尋找糾紛解決的具體方案。與其他糾紛不同的是,勞動爭議的當事人一方為單位,一方為單位職工,因雙方已經發生一定的勞動關係而使彼此之間相互有所瞭解。

雙方發生糾紛後最好先協商,通過自願達成協議來消除隔閡。實踐中,職工與單位經過協商達成一致而解決糾紛的情況非常多,效果很好。但是,協商程式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式。

雙方可以協商,也可以不協商,完全出於自願,任何人都不能強迫。

2/4(2)申請調解。調解程式是指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糾紛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式。根據《勞動法》規定:

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委員由單位代表、職工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一般具有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又瞭解本單位具體情況,有利於解決糾紛。

除因簽訂、履行集體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外均可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但是,與協商程式一樣,調解程式也由當事人自願選擇,且調解協議也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樣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4(3)仲裁程式。仲裁程式是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將糾紛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的程式。該程式既具有勞動爭議調解靈活、快捷的特點,又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是解決勞動糾紛的重要手段。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依法獨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專門機構。申請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選擇程式之一,也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式,即如果想提起訴訟打勞動官司,必須要經過仲裁程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4(4)訴訟程式。根據《勞動法》第83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訴訟程式即我們平常所說的打官司。訴訟程式的啟動是由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後啟動的程式。

訴訟程式具有較強的法律性、程式性,作出的判決也具有強制執行力。

5樓:七臺河李陽平

首先須看當事人是否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不是完全民行為能力人,其家屬或者近親屬可以代為主張權利。

6樓:

可人。允許這樣的,但法律同樣允許,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迴避要求。

7樓:安分小毛孩

應該可以的。但是必須得有授權書面證明材料。

8樓:星座易經大師

當事人的家人不能代表勞動者主張,何姐勞動糾紛的,必須得本人

9樓:元飛龍

可以的,但最後還是要當事人簽字

10樓:

肯定可以喲!只要是你做的有理由的。它是會幫助你們的。

11樓:愛看貓的魚

應該可以的,只要授權或者是法定**人。

12樓:粒粒巴盟小夥

要是當事人無行為能力,那就可以指定一個人代表他,要是當事人有行為能力,只是不想出面,那就不行

13樓:匿名使用者

當事人家人可以提出參考性意見,但是主要還要尊重勞動者本人的意見。

14樓:為貓魚奮鬥的閒人

最好是當事人本人,可以委託家人,但是不能完全代替本人

15樓:甘夢山

當事人可以寫一份**授權委託書給家人委託家人**自己主張和解勞動糾紛。

16樓:杭杭

這個應該是不可以的吧勞動糾紛的話必須當事人通過勞動局來處理這些事情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全文

17樓:15的燈泡

不給工資,可以投訴至勞動監察大隊,或者起訴至勞動仲裁委員會

18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時支付工資,可以在一邊工作的同時,一邊索要工資報酬。

縱橫法律網 馬國華律師

勞動爭議調解和仲裁

19樓:華律網

1、申請的條件不同調解不是勞動爭議的必須程式,而仲裁是通過訴訟解決勞動爭議的必須程式。如果雙方發生了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也可以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2、申請時效和處理期限不同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自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30日內,調解委員會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調解結案;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內,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一般應自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45日內作出裁決。

3、法律效力不同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書,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只能依靠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持達成的仲裁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不能重新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4、處理機構不同企業勞動調解是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主持,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工會代表和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指派仲裁員並依法組成仲裁庭進行審理。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樓:墊江長龍

依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發生了勞動爭議,經協商無果,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即可!

21樓:中顧法律網

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申請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關於勞動爭議處理制度有哪些新規定?

22樓:吾心足矣

你好!關於勞動爭議處理制度你可根據第八十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的,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三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第七條 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並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舉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或者訴訟活動。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爭議的重大問題。

第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23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做法可以直接撥打「12333」勞動保障**,投訴求助。

24樓:匿名使用者

仲裁時效變為1年,增加了終局裁決的相關規定。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哪些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25樓:七臺河李陽平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以下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十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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