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抗力的範圍。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建設工程施工中的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墜落或其他非發包方責任造成的**、火災,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程度的風、雨、雪、洪水、**等自然災害。
不可抗力的承擔。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裝置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發包人和承包人人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承包人機械裝置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 137 第四篇建設工程招投標、合同管理與擔保應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呵呵,不可抗力因素就是不可預見的,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比如自然災害\戰爭等等,在這種條件下,雙方都不為對方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因為不是任何一方的原因造成的
3樓:匿名使用者
前提是不可抗力的存在,法律中對於所有的不可抗力,都不由第二方來承擔責任,不可抗力條款是法定免責條款之一,在很多行業和合約中都存在不可抗力,不只是施工.
4樓:匿名使用者
怎麼? 現在開始搞合同了?
工程中因為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由誰來承擔
5樓:匿名使用者
2013版《清單計價規範》
9.11.1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發、承包雙方應按以下原則分別承擔並調整工程價款。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裝置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的施工機械裝置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後果及造成的損失由合同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各自承擔。不可抗力發生前已完成的工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計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財產損失、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等後果,由合同當事人按以下原則承擔:
(1)永久工程、已運至施工現場的材料和工程裝置的損壞,以及因工程損壞造成的第三人人員**和財產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2)承包人施工裝置的損壞由承包人承擔;
(3)發包人和承包人承擔各自人員**和財產的損失;
(4)因不可抗力影響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已經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的,應當順延工期,由此導致承包人停工的費用損失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擔,停工期間必須支付的工人工資由發包人承擔;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發包人要求趕工的,由此增加的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承包人在停工期間按照發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復工程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不可抗力發生後,合同當事人均應採取措施儘量避免和減少損失的擴大,任何一方當事人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義務,在遲延履行期間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6樓:匿名使用者
發承包雙方應該按照具體原則分別承擔責任:(根據08清單計價規範規定)1 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裝置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2 發包人、承包人人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3 承包人的施工機械裝置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4 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5 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7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應該在合同中會事先約定的要是沒約定 要後期協商的
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經濟損失由發包方還是承包方負責?
8樓:匿名使用者
2013版《清單計價規範》
9.11.1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發、承包雙方應按以下原則分別承擔並調整工程價款。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裝置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的施工機械裝置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後果及造成的損失由合同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各自承擔。不可抗力發生前已完成的工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計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財產損失、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等後果,由合同當事人按以下原則承擔:
(1)永久工程、已運至施工現場的材料和工程裝置的損壞,以及因工程損壞造成的第三人人員**和財產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2)承包人施工裝置的損壞由承包人承擔;
(3)發包人和承包人承擔各自人員**和財產的損失;
(4)因不可抗力影響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已經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的,應當順延工期,由此導致承包人停工的費用損失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擔,停工期間必須支付的工人工資由發包人承擔;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發包人要求趕工的,由此增加的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承包人在停工期間按照發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復工程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不可抗力發生後,合同當事人均應採取措施儘量避免和減少損失的擴大,任何一方當事人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義務,在遲延履行期間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9樓:匿名使用者
上 述 分 析 是 有 交道 理 的 , 是 根 據 學 理 來 總 結 的 , 並 沒 有 直 接 的 規 定 。
不 可 抗 力 系 違 約 方 免 責 事 由 之 一 。
這 種 責 任 的 承 擔 主 要 是 看 合 同 的 相 對 當 事 方 。 如 承 包 方 由 於 不 可 抗 力 給 發 包 方 造 成 損 失 , 發 包 方 是 不 能 主 張 的 。
10樓:沈彩井孤雲
因不可抗力導致的費用和工期延誤由雙方按以下的方法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裝置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由其所有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機械裝置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的要求留在施工場的的必要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言的相應責任。
工程中因為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由誰來承擔?
11樓:鋼板日穿
不可抗力發生時的費用處理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裝置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承發包雙方人員的**損失,分別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機械裝置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一句話就是:費用各自分擔,工期順延
十八世紀,歐洲創造了「工程」一詞,其本來含義是有關兵器製造、具有軍事目的的各項勞作,後擴充套件到許多領域,如建築屋宇、製造機器、架橋修路等。
隨著人類文明的發展,人們可以建造出比單一產品更大、更復雜的產品,這些產品不再是結構或功能單一的東西,而是各種各樣的所謂「人造系統」(比如建築物、輪船、鐵路工程、海上工程、飛機等等),於是工程的概念就產生了,並且它逐漸發展為一門獨立的學科和技藝。
在現代社會中,「工程」一詞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就狹義而言,工程定義為「以某組設想的目標為依據,應用有關的科學知識和技術手段,通過有組織的一群人將某個(或某些)現有實體(自然的或人造的)轉化為具有預期使用價值的人造產品過程」。
12樓:藍楓水玉
林濤和大寶作為秦明的好友都不知道他幹嘛去了,為啥局長這麼清楚。另外,在最新兩集中,局長對定秦明的罪上顯得很急,作為一名老局長肯定是有很高的警察素質的,很定會發現必要的疑點什麼的。
而大寶說了疑點但局長一下帶過就讓大寶在家迴避,並且在偵查過程中直接跳過了這些疑點,緊抓住對秦明不利的東西不放,這些都很有問題。而且,他好像還對秦明很瞭解,說他在孤兒院從小經歷和拒絕心理輔導什麼的。並且,局長是老局長了,會不會在秦明小的時候秦明他爸那個時候的舞弊檢舉和現在的這個局長有關?
13樓:雲開見輝
2013版《清單計價規範》
9.11.1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發、承包雙方應按以下原則分別承擔並調整工程價款。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裝置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的施工機械裝置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後果及造成的損失由合同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各自承擔。不可抗力發生前已完成的工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計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財產損失、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等後果,由合同當事人按以下原則承擔:
(1)永久工程、已運至施工現場的材料和工程裝置的損壞,以及因工程損壞造成的第三人人員**和財產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2)承包人施工裝置的損壞由承包人承擔;
(3)發包人和承包人承擔各自人員**和財產的損失;
(4)因不可抗力影響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已經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的,應當順延工期,由此導致承包人停工的費用損失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擔,停工期間必須支付的工人工資由發包人承擔;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發包人要求趕工的,由此增加的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承包人在停工期間按照發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復工程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不可抗力發生後,合同當事人均應採取措施儘量避免和減少損失的擴大,任何一方當事人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義務,在遲延履行期間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