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廠裡走不掉走掉不給錢找勞動局油用嗎

時間 2022-03-22 02:25:19

1樓: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向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的規定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2樓:在月湖穿情侶裝的莎葉蘭

沒用的。

你要走?等他人手夠了在說

辭職到期了公司不讓走找勞動局有用嗎? 30

3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辭職到期了公司不讓走找勞動局是有用的,勞動者辭職到期以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結清工資以及為其辦理離職手續和社保轉移手續。

勞動者辭職,用人單位應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一次性支付勞動者的全部工資。

如果未及時支付工資,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還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法律依據:各省的工資支付規定。例如: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當日結清並一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第三十三條 企業與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

4樓:閃晗侯彩

有用,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提前三天書面申請就可以辦理離職手續。

5樓: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到期可以無條件走人。

公司不讓走,你只要有書面證據證明你提前30天向公司申請了可以走人。

6樓:匿名使用者

到期?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你書面提交辭職報告,且上級簽收,滿30天,你就可以走人了。這個期限滿了後面公司不能算你曠工,只能是正常離職。

7樓:

沒有有用也只能找勞動部門了。

最簡單的方法是**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8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這種情況就是要去找勞動局的,他們一般都很樂於接受投訴,可能是他們比較樂於為人民服務,當然也可能有投訴才有灰色收入。。。這個地球人都懂的。

你投訴了他們都會正兒八經去檢查企業,然後要求他們給你辦理,辦理妥當之後你的事完了,他們之間還沒完,他們可以因此要求企業整改,這樣才有人請客吃飯。。。我承認我最近言語有點直白了。。。

祝你好運。

9樓:小梨談職場

回答你好親☺️不給辭職找勞動局有用。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提問你好,我在釘釘上提前三十天提交了離職申請後,隔了一週又提交了離職報告,現馬上已滿三十天了

回答沒有批准嗎

提問但是公司沒有找到可以交接的人不同意我離職該怎麼辦

回答公司無權不讓你離職,一般正常來說只要提前30日書面離職申請通知公司相關負責人就可以,不需要批准不批准,更不需要等到他招到人。現在你可以做好交接馬上走,如果確實非得離開的話。如果公司不配合,你直接去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就可以了,工資必須按約定發完,但是有個前提,就是你能證明你確實提前30日向公司遞交過書面的離職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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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廠裡上班,不想做了,辭職老闆拿工資要挾不讓走,找勞動局有用嗎? 10

10樓:郭泰陽

找毛線,按正常程式來就是了,提前一個月申請辭職,然後直接結算工資。不過呢,反正都沒勞動合同,怎麼鬧都行

11樓:哀正雅

沒有籤勞動合同也沒有關係,看你們一般是什麼時候發工資了,如果到固定發工資的時間還沒有給你工資,你可以去勞動局投訴他們。放心吧,他們一般不敢不發,否則就觸犯了法律。你那點工資不算事。

沒事,你只要認識廠裡的人就行。會給你的。

12樓:劍瑋奇

我在廠裡,昨天抗工一天,今天去上班,他不讓做了,怎麼辦?,我就辭職他又不批怎麼辦?

小加工廠幹活,沒錢勞動合同,老闆拖欠工資不發,要走也不讓走,說話威脅員工,去勞動局投訴有用嗎

13樓:

你們老闆不給你們籤勞動合同、拖欠工資不說還限制員工人身自由本身就已違規,可以通過當地勞動局仲裁,來維護自己的利益。

14樓:匿名使用者

都什麼時代了!你還怕這個!去告啊!最好是多叫點你的工友一起!

15樓:嘯林觀天下

對,要去勞動局投訴,他們會聯絡你們老闆,你暫時可以先不上班。

16樓:匿名使用者

有用的,但是要聯手大家一起是最有效的,先到勞動監察部門吧,到了有專人接待的,去把情況說清楚他們會給你說怎麼辦

17樓:我叫蕉蕉

勞動監察局,15分鐘他們就會打**給你老闆了

18樓:挖牆腳到藍翔

先打110 不行就找工商局

我在廠裡打工。上了22天班。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我想走但是老闆不給工資。找勞動局也沒用。我該怎麼辦。

19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局不作為,打110試下

20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用人單位不按勞動合同及相關法律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你只需要,通過你仲裁方式解決爭議。

21樓:霸氣航行天下

只有去法院起訴,沒有其它的辦法。

22樓:鄭州勞動陳律師

你好,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舉報。

23樓:

幹滿一個月!拿到自己的東西,臨走搞點小破壞

24樓:就會說不好

燒他房子!最恨這種人

25樓:無人寵

罵他全家都被車撞死 罵他祖宗十大代

現在,在一家小廠電子廠工作因家裡有事就辭職了,可辭職到期了老闆不給走說找不到人。找勞動局可以解決嗎

26樓:濤聲海韻

員工提前一個月(試用期提起三天)書面向單位申請離職,或者與單位協商經過單位同意,或者單位有違法情形的,當事人都可以離職。單位故意刁難不讓離職,是違法的,可以去勞動行政部門申訴。

但是非全日制用工,是無需提前書面申請的,當天口頭申請就可以結束用工關係。

但是如果提前申請離職,勞動合同有依法約定培訓費等協議的,當事人需要與單位協商給予合理的補償。

另外,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對行業競爭要求保密的單位,如果有補償,當事人離職後還要遵守相關的要求,如果違約,還要賠償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27樓:刑雅厹

找勞動局,但是按照勞動法,應該要扣一點工資的。

28樓:匿名使用者

不要工資就可以走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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