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改簽後到期,再簽訂是無固定期合同麼

時間 2022-03-20 19:45:19

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樓:葉幫陽

不可以。

勞動者第3次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在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前,勞動者無權要求用人單位改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3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拒絕簽訂屬於違法。如果拒絕簽訂,勞動者有權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勞動者與同一單位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二)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施行前訂立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按照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從《勞動合同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勞動合同已經簽訂第三次了,但是是固定期合同,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改簽為無固定期限合同?

3樓:

不可以。

勞動者第3次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在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前,勞動者無權要求用人單位改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3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拒絕簽訂屬於違法。如果拒絕簽訂,勞動者有權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勞動者與同一單位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二)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施行前訂立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按照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從《勞動合同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4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勞動者與同一單位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二)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但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施行前訂立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按照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從《勞動合同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也就是說,2023年6月——2023年6月的合同視為第一次合同,現在處在履行第二次合同期間。

因此,你目前提出改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受法律支援,即使你真的是處在履行第三次固定合同期間,也需要單位同意,因為固定期限合同是你自願簽訂的,變更必須雙方協商一致。

明年你合同到期的時候,公司提出續簽,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拒絕的或者公司不續簽的,需要按照你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給予一個月本人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5樓:浙江馬律師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不可以。目前你只在第二次合同履行過程中,只有等這次合同履行完畢你提出要求,或者現在你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才能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理由如下:

雖然你已經與用人單位簽訂了3次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也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但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再次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法施行前訂立、勞動合同法施行後仍在履行的勞動合同,不計算在連續訂立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內,次數的計算應當以《勞動合同法》施行後新訂立勞動合同作為第一次。

6樓:匿名使用者

不行啊。

必須從2023年後籤的合同算第一次,所以你現在處於第二次合同的履約期內。等本期合同結束,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簽,你可以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7樓:在掛榜巖跳桑巴的扁豆

你好,不可以。《勞動合同法》是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所以之前的那一次不算在內。

8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第3次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在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前,勞動者無權要求用人單位改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3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拒絕簽訂屬於違法。如果拒絕簽訂,勞動者有權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單位要作廢改簽有期限合同合法嗎?

9樓:

如果確定已經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是不能單方面變更的,除非勞動者同意(但誰會這麼傻呢?)。

如果單位強制執行變更勞動合同,就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可以憑勞動合同書,到當地人社局下屬的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單位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具體可以查詢《勞動合同法》第47,48,87條。

我在單位工作10年有多還沒簽無固定期限合同,但由於最後一次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續簽合同怎麼賠償經濟補償金

10樓:匿名使用者

1、如果這10年單位都給你辦理了正規就業手續,單位就應該和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不同意,就到勞動仲裁告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14條。

2、如果你同意不續簽,單位只支付正常解除的經濟補償金,不因為你符合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而多支付補償。單位不續簽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還是到當地的勞動仲裁諮詢一下,因為各地的具體規定可能會不同,在青島,2023年以前的規定是國有企業職工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也支付經濟補償金,像你這種情況的國有企業職工可以拿到十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11樓:

是否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取決於你向單位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時間。在該單位連續工齡滿十年整以後最後一份勞動合同到期之前提出的,用人單位應當改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該單位的連續工齡不滿十年整的,用人單位不需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雙方協商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最後一份勞動合同到期之時提出的,用人單位如果不願續簽勞動合同,那麼你不能強求單位繼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支付你從2008.1.1起的工齡的經濟補償金後雙方終止合同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在2023年年底到期的,單位應當支付你3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在2023年初到期的,單位應當支付你3.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簽訂幾年後可轉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2樓:深圳張勇律師

若你從08年後已簽訂2次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或你已經在公司連續工作了10年,你可以要求公司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你可以要求公司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若公司不簽訂,應賠償你,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

你一定要在合同到期前提出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不然合同到期後,就無權要求了,曾多次處理這種情況。

若現在已經簽訂固定合同,則在固定合同期間,無法要求與公司改簽訂無固定勞動合同,但可以在固定合同期滿後,要求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則應當與你簽訂。

13樓:love燁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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