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勞動法規定是不是現在辭工每年都有一月的補償

時間 2022-03-12 09:50:22

1樓:匿名使用者

1、你自行辭工沒有任何補償。

2、你的補充問題看得不是很明白,但是告訴你訴訟的保護期限僅為兩年,如果你真的有加班,而公司未支付你加班費的前提下你起訴的話。

還有,你第一年的合同簽訂的年終獎的約定僅能約束該年。

2樓:五官十色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八條 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如果你協商解除或者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願意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的,就有補償。。符合這個條件的,從2023年1月1日計算,到現在滿一年零六個月,按兩年計算,就是說兩個月的補償金,但是如果按照之前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你支付經濟補償的,以前四年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3樓:王佔民律師

單位違法辭工的話,有補償。

4樓:於柱律師

勞動者辭職沒有補償,單位解除合同才有補償

新勞動法工作滿十年辭工是否有工齡補償?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新勞動法規定十年以上工齡終止合同的補償如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五項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第八十七條)。

附:經濟補償標準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6樓:逍遙

你好在單位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辭職 是沒有補償的,如果單位有過錯,勞動者辭職才有補償,標準是: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7樓:匿名使用者

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支付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補償。

8樓:匿名使用者

我以在廠工作十年如辭職是否有補償

勞動法有沒有規定工作年滿一年辭職後會補助一月工資

9樓:林葉雨下

有,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但是是需要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具體如下:

《勞動法》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勞動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勞動法》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勞動法》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勞動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援和幫助。

《勞動法》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10樓:農大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符合條件的,都有經濟補償金

11樓:匿名使用者

新勞動法在全國任何地方都有法律效力的,企業都必須無條件遵守。勞動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新勞動法員工滿一年後辭工 公司會賠償你一個月的工資嗎

12樓:匿名使用者

在合同期內你主動辭職是沒有補償的。除非是單位主動與你解除合同。

13樓:卞芷凡

不會賠償你一個月的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由以上規定的情形可以看出,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只有兩種情況:一是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行為,勞動者解除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二是用人單位主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否則用人單位不會支付經濟補償金。你如果合同期滿或合同履行1年後,自己主動辭職,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是不會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14樓:四哥有法說

1、 勞動者自己辭職,單位是否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則要看是否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

2、 在單位沒有違法的情況下,勞動者自己辭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

3、 如果確認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則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4、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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