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夜a小炫
你好,沒有借條,而且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法律不承認的。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望採納。
夫妻一方偽造借條離婚,法院叛離嗎
2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夫妻一方偽造借條離婚,屬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確認屬實的,法院是不會判決離婚的。
判決離婚的理由
我國現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準予離婚法定條件。
因此,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是根據夫妻雙方當事人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依據來判決離婚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8、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9、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女方在兩種情況下,男方是不準提出離婚的,一是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後一年內;二是女方按照計劃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術後六個月內。但是,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要求的除外。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這裡的「重大過錯」,指①重婚或與他人同居;②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③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天津律師:網頁連結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準予離婚法定條件。夫妻一方偽造借條離婚,屬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確認屬實的,法院是不會判決離婚的。
3樓:戚廣利
借條不是離婚的條件,無論借條如何,法院不會因為借條問題判決離婚。法院判決離婚的理由就是夫妻感情破裂,如果符合感情破裂條件就可以判決離婚。
4樓:城市獵人
請說詳細情況。我沒太懂你的意思。
只有夫妻一方簽名的借條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5樓:陳貝貝
不一定。
只有夫妻一方簽名的借條,如果這筆債務並非是應用於家庭日常生活開支、共同生產經營的,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只有夫妻一方簽名的借條,如果這筆債務是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根據2023年1月16日釋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6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應該包括:債務發生時間、舉債時的意思表示和是否用於共同生活。但是在審判實踐中,認定的標準就是單一的。
夫妻間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付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個人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法院判決」。
由此可以看出我國婚姻法確立了以「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則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付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和債務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該法規以「是否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來認定夫妻共同債務,並不考慮舉債的事由和用途。因此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其實是對夫妻共同債務做的擴張性解釋。
由於對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基於夫妻間的身份關係還是基於雙方共同財產所產生的共同之債,法學理論上定位不清楚,司法實踐也難以操作。因此在案件審理中,法庭一般都是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來認定夫妻債務。
離婚時一方簽字的借條法庭認可嗎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夫妻一方簽字的借條法庭是否認可,得看證據是否能完整證明借款事實的存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單方借的債務,沒有借據沒有得到另一方的同意,離婚時另一方應當承擔該債務嗎
8樓:匿名使用者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規定情形的除外。
另外: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 博、吸 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9樓:問之法律網
需要看借款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如果有證據能夠證明借款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可以主張為個人債務。如不能證明通常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可能性比較大
10樓:可靠的盧國鋒
如果可以提供不知情、不同意的證據,且夫妻另一方作為證人,也出具同樣的供詞,也就是福氣雙方認同一方不知情、不同意的證明,在離婚時不知情、不同意方可不承擔債務。
買房另一方借錢沒打借條離婚對方不承認法院怎麼判
11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12樓:匿名使用者
這不都是你們夫妻的事情嘛,雙方好好協商羅。都離婚了,好聚好散吧。。法院咋判,這問律伴這的律師。他們比較清楚。
夫妻不離婚可以分割財產嗎?法律承認嗎?
13樓:金果
可以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四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14樓:麥穗兒談教育
出於維繫夫妻關係和諧、家庭穩定,以及保護其他債權人利益之考慮,我國現行婚姻法在原則上是不支援婚內分割共同財產的。但如果夫妻一方出現「婚姻法解釋三」規定的損害另一方權益的行為時,權利受侵害一方可向法院請求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明確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因此,如果是出現有以上幾種情況的話,那麼瀕臨離婚的夫妻即可主張分割。不過,因為就雙方協商分割財產未達成一致的話,那麼只能請求法院判決分割,那麼對於出現以上情形的,即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
擴充套件資料:
不離婚請求分割財產的流程:
1、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共同財產是最典型的共同共有關係,根據共同共有關係的一般原理,共同共有人在共有關係存續期間,不得請求分割共有財產,亦不得劃分內部份額,夫妻一方只有在解除夫妻關係後才能分割夫妻共有財產。
2、有下列重大理由可以請求分割財產:
(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2)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3)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無論何種情形,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都不得損害債權人利益。
二、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方式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應以不轉移財產的實際佔有、使用、維持財產現狀為原則,以重新登記等方式明確財產權屬,對不同的財產要採取不同的分割方式。對於必須分割的財產要注重分割方式,應儘量減少對婚姻生活的衝擊和影響。
1、對於存款、債權等可以凍結、提存,必要時可直接分割;
2、對車輛、房產等財產不宜進行拍賣、轉讓,可通過變更登記等方式重新明確財產權屬;
3、對傢俱、家電等生活必需品,不宜也不宜轉移、變賣,可採取勘驗登記和庭審筆錄、調查筆錄的方式明確財產權屬及保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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