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一方在沒有離婚的時候與別人發生經濟糾紛導致法院強制執行,在子女名下的財產會被執行嗎

時間 2021-06-28 16:34:19

1樓:呂艾

根據《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可以約定,歸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以夫或者妻一方所有財產清償。

如果夫妻沒有特殊書面約定,婚內的財產歸夫妻共有,債務也是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在沒有離婚的條件下,欠的外債要從婚內財產進行償還。

如果父母不能償還外債,子女可以協助償還外債。

但是不可以強制執行子女的·財產。

2樓:匿名使用者

[1]根據「婚姻法」第19條的規定,在丈夫和妻子之間的關係的存在,造成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該協議應是書面的。

關係存續期間,丈夫和妻子之間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的,丈夫或妻子一方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所欠外債的丈夫或妻子。

[2]如果夫妻沒有特別書面協議,這對夫妻債務總額所擁有的婚前財產是夫妻共同債務。

[3]的情況下,沒有離婚的夫婦,由於從婚姻的財產償還的外債。

[4]如果父母無法償還外債,孩子們可以幫助償還外債。

但不能強制他們的孩子和財產。

3樓:匿名使用者

給你說白了 如果當初借錢的話她也簽字了 就要執行 如果沒有簽字而是知道 只要你能找出證人證明她也知道也是執行 只有在她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才不會被執行

4樓:張趙泳律師

不會,但是如果是為了逃避責任而轉移、隱匿財產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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