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近日,一則30戶以房養老的被騙的訊息刷爆網路。目前我國以房養老還是試點,那麼以房養老目前仍存在的問題有哪些呢?
法律制度不健全
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層面的「以房養老」就很難推行。「以房養老」需要民政局、房管局、人社局、金融和保險機構等多個部門一起制定具體的政策和細則才可能得到推展。
「以房養老」需要透明、公正的法治環境。「以房養老」牽涉到房地產業、金融業、社會保障、保險以及相關**部門,對這些領域的運作質量要求相當高。
如何保證這些行業、部門公平、公正地經營、管理和執法,在當前法治不健全的條件下是個極大的挑戰。就拿房地產評估來說,由於起步較晚,中國房地產評估機構還極不規範,不但整體素質偏低,而且市場存在惡性競爭,有爭議的評估結果,尤其對於弱勢群體來說,更難以得到及時、公正、合理的處理。有相關人士表示,在將來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時,應設立對老年人居住權的優先保護原則。
居民養老觀念根深蒂固金融機構怕擔風險
「以房養老」金融產品推出的最大阻力來自於金融機構,其中擔心房價下行是主要原因。一位保險從業者說,這項工作的「難度在於,對國內房地產市場**中長期走勢、人均預期壽命等關鍵因素的難以**。對銀行、保險公司等機構來說,倒按揭與正按揭恰恰相反,時間越長風險越大。
養老機構不完善
老人不願意離開自己的房子到養老機構,很大程度上也是因為養老機構不夠完善。好點的養老院收費太高,還要找關係;差的服務又不到位。
限定期限產權制約
我國推行的住宅用地70年年限也是保險公司和銀行等機構普遍擔憂的問題。當老人年邁將房產抵押時,商品房的使用年限大都已經不多,而當老人身故後,房子的使用年限更是所剩無幾。保險公司或銀行依靠剩下的使用年限來補償已支付的養老金成本,一方面所能承受的給付能力有限,另一方面風險也較大。
適用人群偏窄
按照現有情況分析,符合條件的最有可能是獨居或孤寡老人,或膝下無子女、子女定居國外的老人,這些老人沒有繼承等問題。但即使這類老人也擔心,一旦簽訂協議,即失去了對房屋的所有權,落入「沒房也沒錢」境況。
2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是根據國家的政策來執行的
中國推行「以房養老」存在哪些困難?請結合材料簡要分析。
3樓:匿名使用者
以房養老存在問題:
法律制度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層面的「以房養老」就很難推行。「以房養老」需要民政局、房管局、人社局、金融和保險機構等多個部門一起制定具體的政策和細則才可能得到推展。
「以房養老」需要透明、公正的法治環境。「以房養老」牽涉到房地產業、金融業、社會保障、保險以及相關**部門,對這些領域的運作質量要求相當高。
如何保證這些行業、部門公平、公正地經營、管理和執法,在當前法治不健全的條件下是個極大的挑戰。就拿房地產評估來說,由於起步較晚,中國房地產評估機構還極不規範,不但整體素質偏低,而且市場存在惡性競爭,有爭議的評估結果,尤其對於弱勢群體來說,更難以得到及時、公正、合理的處理。有相關人士表示,在將來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時,應設立對老年人居住權的優先保護原則。
如何解決「以房養老」存在的問題
4樓:匿名使用者
買房子目前形勢下是可以稱得上「養老」,但是養老是一個未來的問題。。。
房價一定會降!這個是不爭的事實,隨著中國的人口紅利急劇的下降,房子的剛性需求一定下降.就是供大於求的局面。那個時候再看,買房是不是虧了?、
未來存在很多變數。提前想到未來的問題未雨綢繆是好的,但是不要搞錯方向啊。中國的房產業是泡沫。有後悔的那一天的.
目前以房養老民眾存在哪些理解誤區?
5樓:匿名使用者
誤區一:以房養老就是「倒按揭」
日常談到以房養老,進入大家視野的首先就是倒按揭這一舶來品,正式名稱為反向抵押貸款,但如就此認為以房養老只有倒按揭這一種方式,顯然是個極大的誤讀。難道以房養老就是「自古華山一條路」,除了倒按揭這種美國來的舶來品,就沒有其他可行之路嗎?顯然不是這樣。
以房養老是我們凝結了若干理論之後建立的一種新的養老理論,是我們今天正在大力倡導,並努力促使其早日得以實現的一種新的養老理念,是一種將房產與養老通過金融保險機制相結合,實現功能自主創新的新思想,這就是如何運用大家都擁有的住房中蘊含的巨大價值,尤其是運用每個人最終死亡後仍然會遺留房產的巨大餘值,將其在自己生前就提前變現套現,就能作為養老金使用。以房養老的理念之下則聚集了眾多的具體操辦模式,據我們大致歸納可包容30種,倒按揭只是其中最為典型也最為複雜的一種,並非一定要將以房養老等同於倒按揭。
以房養老應當如何搞,有著較多選擇,需要給予積極關注。從廣義的角度看待以房養老,根據我們的廣泛調研和深入研討,各種以房養老模式可簡單地分為金融保險模式和非金融保險模式,前者如倒按揭、房產養老壽險或售房養老等,必須要金融保險機構參與其間才可能真正實施、順利運營;後者如我們還將要談到的售房入院養老、租房入院養老、遺贈扶養、房產置換、房產租換、投房養老、售後回租、招徠房客、異地養老、基地養老等,則都屬於非金融保險領域,它並不需要保險公司和銀行的介入,只要**大力倡導,構築平臺,老年人自己解放思想,開動腦筋,就可以實地操作,將會遇到的風險也要小得多。這些看上去大相徑庭的做法,其實都可以實現以房養老的大目標,也都可以稱之為以房養老。
以房養老的實質,是要通過種種的金融與非金融的運營機制與手段,將老年人身故後將會遺留房產的巨大價值,提前變現套現到生前使用,是要將廣大家庭普遍擁有的住房資源給予價值上的變現盤活,空間場所的充分運用,權屬功能層面的有益轉換,使得它能在養老保障問題上派上更大用場,以切實可行地達到用房子養老的目標,都是我們這裡談到的以房養老。簡單而言,就是「以房換錢養老」,這就解決了目前國家、社會乃至家庭個人,最為頭痛的養老資金籌措的大問題。
中國人民大學老年學研究所杜鵬所長認為,已步入老年的人,大部分並沒有購買商品房,而多是單位分房,真正有條件以房養老的人,是四五十歲、購有商品房的中年人。其次從北京、上海、南京、重慶等城市的實踐來看,大部分「倒按揭」都要求房屋在60平方米以上,老人年齡在60歲以上,這兩個條件其實已經將適用這種養老模式的老人限制在一個相對數量並不大的圈子裡。
事實上,對於這個範圍內的老人來說,「倒按揭」補償的資金並不是養老金的最主要**。房屋提供的倒按揭資金只是他們養老金的補償,不是支柱。
誤區三:「倒按揭」能免除贍養義務
以房養老模式解決的只是誰給付養老金的問題,而不是誰來照顧老人的問題。老人在**養老,如何度過晚年時光,誰來照顧他們的起居,誰為他們排遣孤獨,這些困擾著中國老齡化社會的核心問題並不能因為「倒按揭」而得到妥善解決。「倒按揭」至多能補償養老金,卻無法免除兒女的贍養義務。
一些社會學專家曾評價,對「以房養老」模式過度抬高的隱患之一就是,將養老的概念等同於給付養老金,以為讓老人生活、醫療的費用有著落就解決了養老問題。這無疑誇大了贍養義務中經濟扶助的成分,而忽視了兒女在贍養義務中還應履行的照顧義務。
誤區四:「以房養老」改變「養兒防老」
中國老人通常的做法是將房產傳給子女。這種做法緣於一種家庭功能的觀念,幾千年流傳下來的觀念不可能輕易被一種新型的養老模式顛覆。
「以房養老」本是個舶來品,從它在西方國家、新加坡到我國的變身過程中就可以看到,中國固有的家庭功能觀念發揮了強大作用。在美國,「以房養老」有這樣一種模式,退休人員可將自己的房屋做抵押,每年從銀行取得一定的貸款作為生活補貼。夫婦去世後,房屋首先被用來彌補銀行借款及其利息,有剩餘時再留做兒女繼承。
雖然這也牽涉到兒女的繼承問題,但與中國父母將房屋無償「留給」子女是完全不同的兩種情況。
誤區五:重觀念改變輕操作難度
長城人壽保險北京分公司總經理焦益寬表示,國內從未有過「倒按揭」先例,它需要在專業人士評估後進行專門開發,並不可能短時間內完成。最令人頭疼的還是政策層面的問題,國內不允許金融混業,因此保險公司不被允許做反向按揭業務。
浙江大學經濟學院柴效武教授更傾向於讓銀行成為「反向抵押貸款」的介入者。柴教授認為,這種養老模式包括售房和養老兩個步驟,合併在一起,直接由銀行來辦理。銀行信用度相對較高,可以增加業務量,降低交易費用。
銀行如果願意接受這項業務,一方面屋主將獲得銀行分期返還的房款,另一方面,銀行的利潤可能來自房屋未來的增值、原價和房屋未來價值之間的差額等等。
但國內銀行機構同樣也有困惑。光大銀行私人業務部個人信貸處處長肖英男認為,這項業務要求銀行主動地去經營房產。銀行通過反向按揭,即使拿到了房產,但如何處置仍是個大問題。
以往國內銀行處置房產都是被動的,都是處理的抵債房等不良資產,而不是主動地去買賣房產。
6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是根據國家的政策來執行的
下列各句中,沒有語病的一句是 ( ) a.「以房養老」就是「住房反向抵押貸款」或者「倒按揭」,是指
7樓:就要你
a試題分析:b項,「解決」與「風險」搭配不當,應改為「會遇到不少需要解決的難題和需要克服的風險」;c項,缺少賓語中心詞,「堅挺」後應加「的擔心」;d項,「獲得好評如潮」句式雜糅。
以房養老的概念在中國怎樣辦好
8樓:摯愛小慧
北京市民政局日前釋出的「十二五」時期老齡事業發展規劃,首次提出了「以房養老」的概念,鼓勵商業保險企業、商業銀行或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開展「以房養老」試點業務。
近年來,全國已有不少地方對「以房養老」進行過探索與試點,但目前尚無成功案例。原因在於,制約「以房養老」的現實問題太多,且這些問題在短時間內很難得到解決。說白了,「以房養老」不具備現實可操作性。
眾所周知,受傳統文化影響,中國人一生奮鬥的最主要目標,就是給子女多留一些財產,其中房屋是最核心的財產。絕大多數老百姓寧可自己辛苦一輩子,也要想方設法給子女留下一套住房。也正因為這樣,絕大多數人都不會選擇把住房抵押給銀行,用於自己養老。
不要小看觀念的力量,只要這一觀念得不到轉變,「以房養老」有再多優點,也難以推行下去。
雖然「以房養老」在國外比較流行,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從我國目前房地產市場的發展來看,條件也並不具備。因為,在「以房養老」比較常見的國家,一般房地產市場都比較成熟,不規範行為很少,房價也相對穩定。相反,我國正處於房地產市場發展期,不僅房價變動很大,而且房地產市場行為尚不規範。
一旦推行「以房養老」,住房的價值如何測算,提供的資金如何確定標準,都是很難把握的問題。一旦「以房養老」後房價出現大跌,就會出現「資不抵債」現象,銀行將面臨很大的風險。而如果「以房養老」後房價繼續快速**,房屋的價值就很難體現,對房屋所有人不公平。
從這方面看,「以房養老」也不具備現實可操作性。
另一個需要引起重視的問題是,其他國家之所以能夠較好地推行「以房養老」,很重要的一個原因是這些國家的房屋不存在「產許可權定」問題,不僅房屋的所有權是永恆的,土地的所有權也歸房屋所有人。相反,我國不僅對房屋產權有50年、70年的期限規定,而且土地的所有權歸國家,房屋所有者只具有土地使用權。那麼,一旦房屋產權期滿,如何續期、續期後如何繳費、房屋收入是否應當全部屬於房屋擁有者,目前也存在法律空白。
這方面的政策障礙對推行「以房養老」也是很大的障礙。
在中低收入階層在整個社會佔比還比較大、下崗失業人員還比較多、「啃老族」還比較普遍的情況下,一旦全面推行「以房養老」,通過房屋抵押獲得的資金,不僅可能有相當一部分會落入子女腰包,使「以房養老」無法起到提高老年人生活質量的作用,而且由於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醫療衛生機制不完善,「以房養老」獲得的資金也較難滿足房屋擁有者的現實需要。
也正因為如此,筆者認為,「以房養老」方式可以探索和試點,但不要對其抱太大的希望。解決養老問題最根本的辦法,還是要加大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力度,健全社會保障體系,通過提高養老保險資金髮放標準、擴大社會保障覆蓋範圍、完善醫療衛生體系等,解決老年人的生活問題,提高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和質量。「以房養老」則可作為社會保障的一種補充手段,可進行一些探索,而不必強行推開。
(作者為江蘇省鎮江市國資委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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