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情感大師姐
您好,您的問題我已經看到了,正在整理答案,請稍等一會兒哦~
2樓:蘿蔔冰
你這種情況單位對你沒有任何約束力啊,沒有籤勞動合同,也就意味著沒有給你投保,你的檔案也沒有在公司。
那麼公司不會起訴你的,因為如果起訴你,就代表你和單位有勞動關係。而有勞動關係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否則需要支付你不超過一年的雙倍工資,且受到勞動監察部門的處罰。
綜上,公司最多是給你打**,給你施加壓力,而不是走司法途徑。
什麼情況下算自動離職
3樓:夏俊武律師
回答自動離職是指職工擅自離職,沒有履行通知義務的行為。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通知。員工自動離職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更多4條
勞動法中規定員工在什麼情況下算自動離職
請問什麼叫自動離職?
4樓:z風起
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不向用人單位打招呼,隨意脫離所在工作崗位和所在單位的行為。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條第1項中的「自動離職」的解釋,是指職工擅自離職的行為。
擴充套件資料:
職工擅自離職、停薪留職期滿不歸的處理:
原勞動人事部、國家經濟委員會《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勞人計[1983]61號)第2條「……對於未經批准而擅自離職的職工,按自動離職處理」。
第3條「……停薪留職期滿後的1個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原單位有權按自動離職處理」等規定與原勞動人事部頒發的《全民所有制單位技術工人合理流動暫行規定》(勞人勞[1987]14號)。
第11條: 「……對擅自離職的,以曠工論處,可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給予除名處理」的規定是一致的。
因為未經批准,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後1個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均屬無故曠工行為,況且曠工時間已夠除名規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處理。原勞動部辦公廳勞辦力字[1992]45號《覆函》重申了以上意見。
企業用哪些形式通知職工回單位方能對逾期不歸者進行處理:
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職工回單位並對逾期不歸者按自動離職或曠工處理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5]179號)的規定,企業通知請假、放長假、長期病休職工在規定時間內回單位報到或辦理有關手續,應遵循對職工負責的原則,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職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
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查詢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只有在受送達職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方可公告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在此基礎上,企業方可對曠工和違反規定的職工按《獎懲條例》的規定做除名處理。能用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而未用,直接採用公告送達,視為無效。
企業因故通知停薪留職期限未滿的職工在規定時間內回單位報到或辦理有關手續,也按上述規定的方式通知本人,在此基礎上,企業方可按有關規定及停薪留職協議對其做除名或自動離職處理。
企業對停薪留職期滿逾期不歸的職工,可按勞人計[1983]61號檔案第6條和勞辦發[1994]48號《覆函》的規定做自動離職處理。
5樓:匿名使用者
自動離職並非是法律概念,而是俗稱,分析自動離職的性質,實際上是勞動者以行為表示不再履行勞動合同(比如拒絕返回單位上班),但曠工多少天才算自動離職法律並無規定,一般由單位規章制度規定,而且單位一般會發出公告.
6樓:
自動離職是指職工終止勞動關係時不履行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擅自出走離崗;或者解除勞動關係手續沒有辦理完畢而離開單位。自動離職的職工須承擔違約責任,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錄用自動離職的職工的用人單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你這個應該是自動離職了,考公務員應該影響不大的,唯一的問題是你有這兩年的斷檔,平時的表現證明不好證明
7樓:孔子求教
自動離職,是說在一定的時間內公司沒有得到你的任何訊息。正確的解釋。
8樓:天涯海角處小島
我是企業叫我寫辭職報告上去,後企業發檔案是同意我自動離職,問這是自動離職還是離職。因我辦手續是享受離職待遇,還有社保中心轉出養老保險手冊函文也是寫離職,現我辦退休時又按自動離職辦,我不明白究竟是自動離職還是離職,請給簽定謝謝!
什麼才算是自動離職
9樓:夏瘋
這不算自動離職,當然可以要回來了,你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去勞動局投訴諮詢一下,還可以像法院起訴哦
10樓:夏俊武律師
回答自動離職是指職工擅自離職,沒有履行通知義務的行為。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通知。員工自動離職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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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自動離職,自動離職有什麼後果
11樓:
是指職工擅自離職的行為。
後果:1、《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的分攤的培訓費用。
2、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保密義務的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3、企業有權依據規章制度對員工給予處分。對於員工自動離職,企業可按曠工處理。
4、依據本企業規章制度,行使行政處分權。
5、企業享有勞動合同解除權。
擴充套件資料
處理自動離職爭議的主要依據有:
(1)《勞動法》。
(2)《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3)《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4)《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的通知》。
(5)《全民所有制單位技術工**動暫行規定》。
(6)《關於企業處理擅自離職職工問題的覆函》。
辭職與自離的區別:
1、解除勞動合同的運用主體可以是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勞動者。而辭職、自動離職的運用主體只是勞動者。
2、解除勞動合同適用的原因是雙重性質的,既有懲罰性的,又有非懲罰性的。而辭職不具有懲罰性,自動離職往往是一種違法行為。
12樓:化驗員小張
一、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不向用人單位打招呼,隨意脫離所在工作崗位和所在單位的行為。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條第1項中的「自動離職」的解釋,是指職工擅自離職的行為。
二、自動離職的後果
1、依據本企業規章制度,行使行政處分權。
2、企業享有勞動合同解除權。
3、以離職人員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享有損失求償權。
原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的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雙方另約定從約定;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4、對於違法保密義務、競業限制以及簽訂專項培訓協議約定服務期規定的離職人員,企業享受違約金求償權。
一、自動離職的依據
當前,處理自動離職爭議的主要依據有:
(1)《勞動法》。
(2)《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
(3)《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廢止)
(4)《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的通知》(勞人計[1983]61號、勞人計[1984]39號)。
(5)《全民所有制單位技術工**動暫行規定》(勞人勞[1987]14號)。
(6)《關於企業處理擅自離職職工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3]83號)。
二、、自動離職與辭職的區別
1、自動離職上面已經講過了
2、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辭職一般有兩種情形,
1)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2)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3、辭職需要經過組織或者上級同意,而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不向用人單位打招呼,隨意脫離所在工作崗位和所在單位的行為。
1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是在工廠上班,一般的工廠都是為連續三天曠工作為自動離職處理,簡稱自離,自離後你的所有工資都沒有了。
14樓:匿名使用者
自動離職就是沒有以任何形式像工作單位辭職~自己就不去了~至於工資你一分都拿不到 不追究你擅自離職的責任就已經很不錯了~
15樓:
通俗易懂一點講,自動離。只就你翹班。本來。工作得兼。上班。自動離。只肯紙肯定是要扣子的那要取。離職的時候
間有多少?
16樓:匿名使用者
自動離職是不用扣工資的,但是也沒有工資領,也就是等自己放棄了,
怎樣才算自動離職
17樓:匿名使用者
曠工不去上班就算是自動離職,但是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勞動者要承擔責任。
或者,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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