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關於 異地死者 規定有哪些

時間 2022-02-19 22:55:15

1樓:高頓會計職稱

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的規範體系。 [1] 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國家的統治工具。

2樓:蕭劍

莫名其妙???啥文題?? 哈哈哈,有意思?

3樓:法學院法老周捷

問題問題??????????———

對聯嗎?赫赫

什麼是法律?

4樓:高頓

法律責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實所引起的對損害予以補償、強制履行或接受懲罰的特殊義務,亦即由於違反第一性義務而引起的第二性義務。

5樓:上官新悅

1,法律是以國家政權意志形式出現的,作為司法機關辦案依據的, 具有普遍性.明確性和肯定性的,以權利和義務為主要內容的,首先和主要體現執政階級意志並最終決定於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各種社會規範的總稱。

法律的特徵

1.法律是一種概括、普遍、嚴謹的行為規範

法律首先是指一種行為規範,所以規範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規範性是指法律為人們的行為提供模式、標準、樣式和方向。法律同時還具有概括性,它是人們從大量實際、具體的行為中高度抽象出來的一種行為模式,它的物件是一般的人,是反覆適用多次的。

法律還具有普遍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為標準是按照法律規定所有公民一概適用的,不允許有法律規定之外的特殊,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規範不同於其他規範的男一個重要特徵是它的嚴謹性。它有特殊的邏輯構成。構成一個法律的要素有法律原則、法律概念和法律規範。

每一個法律規範由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兩個部分構成。行為模式是指法律為人們的行為所提供的標準和方向。其中行為模式一般有三種情況:

(1)可以這樣行為,稱為授權性規範;

(2)必須這樣行為,稱為命令性規範;

(3)不許這樣行為,稱為禁止性規範。其中(2)和(3)又稱為義務性規範。法律後果是指行為人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在法律上所應承受的結果。法律後果分為兩種:

一個是肯定性法律後果,指行為人按照法律規範的行為模式的要求行為,從而導致的一種積極的結果,包括國家承認行為合法、有效、應予保護甚至獎勵。

另一個是否定性法律後果,指行為人違反法律規範的行為模式的規定而行為,從而導致的一種消極的結果,包括國家不承認行為合法、行為無效或者受到法律的制裁。

2.法律是國家制定和認可的行為規範

這是法律**上的一個重要特徵。

所謂國家制定和認可是指法律產生的兩種方式。國家制定形成的是成文法,國家認可形成的通常是習慣法。

3.法律是國家確認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範

法律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不同於其他社會規範的權利和義務,它是由國家確認或認可和保障的一種關係,這是法律的一個重要特徵。

4,法律是以國家強制為保障實施的行為規範

由於法律是一種國家意志,它的實施就由國家來保障。

6樓:企慧網:免費註冊公司

法律是一個國家、一個社會進行社會管理,維持社會秩序,規範人們生活的基本規則,也是一個社會、國家的民眾在一定歷史時期內共同生活所必須遵循的普遍規範,具有政治統治、社會管理和文化傳播等多重功能。

7樓:高頓會計職稱

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的規範體系。 [1] 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國家的統治工具。

8樓:步秀榮賓橋

法律即人類在社會層次的規則,社會上人與人之間關係的規範,以正義為其存在的基礎,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其實施的手段者。法治和法律要逐漸變得適當寬容以利於社會和諧.法一般限於憲法、法律。

法屬於上層建築範疇,決定於經濟基礎,併為經濟基礎服務。法的目的在於維護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是統治階級實現其統治的一項重要工具。所以,法是階級社會特有的社會現象,它隨著階級、階級鬥爭的產生、發展而產生和發展,法律將隨著階級、階級鬥爭的消滅而自行消亡。

廣義的法律是指法的整體,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釋及其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律而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如規章)。

狹義的法律專指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照立法程式制定的規範性檔案。

在三權分立的國家,由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律而制定的行政命令僅對該行政機關之公務員有拘束力,除法規命令外,原則上行政機關所制訂之行政規則對於人民均不發生拘束力。而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之法律必須由人民所選舉之立法機關制定之(即後者)。

9樓:禰亦玉麻心

法是由國家制定、認可並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以權利和義務為調整機制,以人的行為及行為關係為調整物件,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或人志,以確認、保護和發展統治階級或人民所期望的社會關係和價值目標為目的的行為規範體系。

10樓:郗晚竹長衣

法律是由國家制定、認可並由國家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以權力和義務為內容,以確認、保護和發展統治階級所期望的社會關係的和社會秩序為目的的行為規範體系。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1樓:尚付友貴儀

法律就是人一生中在社會中需要準受的準則!

和道德類似!

12樓:鄒竹青王鶯

簡單的理解它。法律是人類最低的道德底線。

為什麼這麼說呢。因為法律之所以存在,正是因為它擁有作為人類最低的道德底線為國家統治者所使用而用以對被統治者的行為加以規範與約束的功能。

13樓:叢瑤巫璧

法律。是執掌國家政權的統治階級為了更好的進行國家統治而制定的!

——————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14樓:劉起雲雪賦

法律就是體現統治階級制定的,體現統治階級意志維護統治階級利益打擊和鎮壓被統治階級的工具.

15樓:睦翠花喜書

法律是指規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規範性法律檔案的總稱。法律具有規範性、國家強制性等特徵。法律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在中國,廣義的法律包括一切具有規範效力的法律檔案,狹義的法律,僅指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指定的規範性法律檔案。

16樓:疏曼華豆茶

法律的定義很多,也很簡單,沒必要太複雜,它是以國家暴力為依託,由國家制定的行為規範。以國家暴力區別於道德規範

17樓:樑奕聲卷燕

社會註定有不平等的事,所以才需要法律的維持。

18樓:柴奕琛曾風

法律是法,約束了所有人,你說的不公是人,每個人都有自私的念頭,可以理解。

19樓:王柱亮樂園

公平公正,法律是一種強制性的社會規範

20樓:法學院法老周捷

這類問題,我一般都回答自己的看法,而不是標準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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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說法律就是一種規範,而這種規範是由客觀存在的暴力機器(如國家政權)來實施和執行的。

而相對而言,道德也是一種規範,但是,道德這種規範只存在於意識形態中,由人的主觀思想來實施和執行的。

因此,法律相對於道德而言,其特徵和特點就是強制性和客觀實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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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樣的問題,如果你要的是書本的標準答案,用各類搜尋引擎自己搜尋比問別人更有價值。至少你知道怎麼用漁具,而不是直接獲得魚本身。

21樓:風琦仲詩蕾

簡單來說,法律是一種行為規範.這種行為有其特殊性:1、是由國家制定或者認可的.

以此區別法律與一般的協議.2、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法律以此區別於道德類規範.

3、這種規範具有普遍的適用性。4、這種規範通過某種形式向社會公眾釋出.

對於一般人來說,它的存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所謂公民的合法權利(可其本身不就是有法律來規定限制的嗎)。在必要時解決公民亟待有一個公正「人」來裁決的評判標準。

對於不法分子來說,只是一張可怕的"網

」,有話說「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就是這個理。

法律的定義是什麼

22樓:匿名使用者

什麼是法律,誰代表國家呢?

什麼是法律?

23樓:註冊會計師

法律責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實所引起的對損害予以補償、強制履行或接受懲罰的特殊義務,亦即由於違反第一性義務而引起的第二性義務。

24樓:高頓會計職稱

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的規範體系。 [1] 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國家的統治工具。

25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的裁判實際上是事實和法律的判斷,因此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最準確地概颳了司法的方針和目的。但是訴訟活動中如何理解以事實為根據的含義,值得**。過去我們一直認為,所謂以事實為根據,是指由法官在親自調查取證的基礎上所認定無誤的事實,才是裁判所依據的事實。

訴訟的目的是要發現客觀事實,任何時候只要裁判結果與事實不符,則要按有錯必糾的..

26樓:葉子de愛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我國司法工作的根本的原則。由於法院的裁判實際上是事實和法律的判斷,因此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最準確地概颳了司法的方針和目的。但是訴訟活動中如何理解以事實為根據的含義,值得**。

過去我們一直認為,所謂以事實為根據,是指由法官在親自調查取證的基礎上所認定無誤的事實,才是裁判所依據的事實。訴訟的目的是要發現客觀事實,任何時候只要裁判結果與事實不符,則要按有錯必糾的..

27樓:夏風清涼

這個問題太大了。有個叫劉星的教授為此專門寫了本書《法律是什麼》

對一般人而言:法律就是由國家相關機關制定的有強制力的規範。特點有幾個:如普適性(普遍適用性);國家強制性;程式性(制定需要一定程式);

狹義的法律僅僅指由全國人大和常委會制定的基本法律廣義的包括很多,如***制定的行政法規,各部委制定的部門規章省級**制定的地方**規章;地方的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

政策和法律效力不一樣,當然政策在一定條件可以被立法者制定為法律法規頒佈之。

28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的定義 ------------學科交叉的研究進路試想

任何一法理學標榜的書籍中必然會尋找到對於法的定義。以法的定義為切入點,可以看到每個對於法的研究的範圍的劃定。翻閱對於法的定義進行綜述的文章或書籍,我們可以發現不同的法的定義。

[1]而在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書寫當中,法的定義為線索依然是不錯的或暗或顯的進路。[2]「法」就彷彿戰國時代的戰場,只不過它的金歌鐵鳴在今天猶然響亮。波斯納的法律概念是其中之一。

霍姆斯在《法律的道路》一文中書寫美國法學思想史經典的法律定義:法律不過是一種律師對於法官行為的**。波斯納則提出,法律「最好還是描述成我們成為法官的這樣一些有從業執照的業內人士的活動,其職業範圍只受到外部邊界相當鬆散的職業禮節和道德共識的限制。

」[3](570頁)**理論提示人們法律更多是一種活動,而波斯納澤徹底的拋開**理論,以活動為中心。進而,這種對於法律的行為主義理解方便了經濟學分析的深入。相對比,格雷的「法是法官的一個判決」,[4]弗蘭克提出「就任何具體而言,法或者是實際的法,即關於這一情況的一個過去的判決,或者是大概的法,即關於一個未來判決的**。

」[5]也都是對於霍姆斯的延續,但他們一個以**的結果為目的置換**一詞,一個則考慮到實際的法規則的存在而加以調和。

同樣是以**理論為出發點,但這種對法的定義的改造由於各人的理論傾向而走向不同的方向。弗蘭克的規則與事實懷疑主義作為現實主義法學的代表思想,在波斯納處並沒有照單全收。波斯納試圖以經濟學來引領財富最大化為目標的的普通法的發展,倡導實用主義的態度進行合乎情理的司法,保證最弱意義的客觀性,法律虛無主義得到有意的控制,對於普通法體系的理性化仍然抱有信心。

波斯納的學術立場不妨可以看作是對於霍姆斯與卡多佐的進一步精細化的理論。《法律的道路》中要求我們在學習法律的時候做到利害取捨的分析判斷,《司法過程的性質》的文字中透漏的法官在司法中應當以社會的福利作為目標並且積極的介入到法的發展當中,**法的方向的觀點與波斯納依據疑難案件(hard case)與上訴審法院的司法活動進行法理學分析所要說明的意圖趨向一致。[6]至於波斯納的哲學思想根源非常明白,皮爾士,詹姆斯,杜威的實用主義以及羅蒂的新實用主義。

「合乎情理」的司法觀念恰恰是實用主義對於真理,客觀性的洞見在司法領域的投射,以此揭示司法過程中「實踐理性」的普遍存在,道德哲學對於法學問題的具體解決的無能為力,法律推理不過是對於判決的正當化手段而已。批判法學派,後現代法學側重這種掩蓋而大肆抨擊,但是過火以及缺乏替代的更好方式的有效建議而只能是成為空放的焰火,人們欣賞他的言辭與解構技術的絢爛,但它不是鮮花,更不是麵包。

當波斯納將法定位於一種活動的時候,他和法律社會學家走得相當接近。布萊克將法定義為「**的社會控制(governmental social control)「。這也是一種活動的理解方式。

主體上前者是以司法人員,後者是**,內容上前者是職業範圍內的活動,則是社會控制。但是實質上是一樣的,但是當波斯納認為法必然是以福利最大化為目標時,這一規範性的價值評價在布萊克處卻是禁地,布萊克的社會控制時許更為消極,它預示這些活動僅僅是為了維持活動,是一種被動的反應,而不主張法律的目的性干預,他的純粹法社會學從邏輯上阻斷二者的相通。法律經濟學家與法社會學家並沒有走上同一條路,儘管定義類似。

當然法律經濟學的運用是可以通過資料的社會學分析進行效果的驗證,這又是與社會學相通的,但顯然這不是布萊克的社會空間中法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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