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院去年年中已經下達判決書後,如今卻又要求重新立案,是否符合程式

時間 2022-02-15 18:40:17

1樓:匿名使用者

建議你換個律師諮詢一下

首先,你說到「判決書中說明:凍結債務人兩年前所承包的道路工程中未收回的工程款以償還債務」 ,這個很奇怪,因為判決書中基本不會這樣表述,判決書只會判令某人向某人支付多少款項,而不會寫凍結什麼款項」,凍結款項的是財產保全裁定書的專案

其次,「受理法院卻說之前的訴訟法院沒有記錄」 這個是很匪夷所思的,法院的判決書絕對是需要先立案的,判決書也是有法院的蓋章的,法院不可能不承認

再次,你說的「處理此事還需重新立案(攜帶判決書)」 ,很可能是申請執行,因為按照我過民訴法的規定,判決書生效後當事人還需要向法院申請執行已生效判決,申請執行是需要立執行案的,並且需要提供判決書原件和影印件

最後,如果不是申請執行,而是你說的這種重新立訴訟案處理,那麼有可能是你律師瞞天過海或者法院違規操作,建議你瞭解清楚

2樓:永嘉左林右裡

你所說的重新立案肯定是指申請執行立案.你需要帶著判決書去打人生效證明,申請立案法院才會幫你去討錢的.如果他有錢不一定要你所說的工程款還的.你只前凍結的應該是訴訟保全的.你的律師真的讓人搞不懂.還有你別抱著對法院的偏見去辦這事,這樣對你的事不利.問清原因和程式才是正道.

3樓:匿名使用者

你請的律師應該是法律工作者,不是專業律師,可以稽核其律師證或到律師事務所或司法局核實其律師資格!

4樓:

我暴汗,你手上的判決書呢?有的話申請執行就是了……

5樓:匿名使用者

你請的律師不是專業人士嗎

民事訴訟的流程?

6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訴訟第一審程式:

1、 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 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3、 排期**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審理

宣佈**,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5、 宣判

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分對待: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民事訴訟二審程式

1、 立案

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卷宗,符合條件,予以立案。

證據交換。

上訴的裁定或者判決,又告訴庭審查後直接進行裁決。

2 、**(案件事實基本清楚,可以不**審理,但必須與雙方當事人進行談話)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審判庭**審理。

宣佈**,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

維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宣判。3 、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或者向二審法院告訴庭遞交書面申訴材料,申請再審。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在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

7樓:滄海的遊戲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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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起訴

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

不符合立案條件

裁定不予受理

裁定駁回起訴

不服駁回起訴裁定

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起訴受理後

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

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

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排期**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時間、地點、承辦人

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審理

宣佈**,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達成調解協議

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

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

向法院告訴庭提出再審申請

未達成調解協議

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同意判決

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

不同意裁判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上訴向法院承辦人遞交上訴狀,並按規定交納上訴費,5日內法院向對方當事人送達上訴狀副本,對方15日內進行答辯

二審審理

維持原判

改判發揮重審

宣判後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

如不服,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二審立案

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卷宗,符合條件,予以立案

證據交換

上訴的裁定:又告訴庭審查後直接進行裁決

上訴的判決

**(案件事實基本清楚,可以不**審理,但必須與雙方當事人進行談話)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時間、地點、承辦人

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

移送審判庭**審理

宣佈**,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

維持原判

改判發回重審

宣判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

向二審法院告訴庭遞交書面申訴材料

申請再審

達成調解協議

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

民事訴訟一般立案後,多久才處理

8樓:華律網

對於審限民訴法明確規定,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審限為3個月,3個月內必須結案,不能延長審限。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一審法院應當在給予的審限內作出判決。此時,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而上訴,案件進入二審程式,按二審的審限進行審理,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後,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9樓:麥穗兒談教育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四十六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1.接受。對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人員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動。

2.審查。對立案材料的審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已經接受的材料進行核對、調查的活動。

其任務是正確認定有無犯罪事實的發生,應否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為正確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打下基礎。

3.處理。公安司法機關對立案材料進行審查和必要的調查後,應分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一審民事訴訟簡易程式法院立案、**至判決結束沒有明確告知原被告的舉證期限?

10樓:匿名使用者

那是違反民事訴訟法的程式規定的。不服判決可以直接提出上訴。

11樓:散步的蝸牛

朋友,這個還是看看法院或者判決書最後的記載

民事訴訟從立案到**需要多長時間,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1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民事抄訴訟從立案到**需要的時間,具體多長時間不能確定,需要根據案件的複雜程度、法院案件的排庭情況等多方面綜合考慮。

從立案到**,中間一兩個月的時間是正常的,甚至更長都有可能,因為中間要經過立案、組成合議庭、發傳票、被告答辯和舉證等程式。

一般來講,根據法院的審理程式以及送達方式不同,會有以下情況:

1、如果適用的是簡易程式,審判部門應當在5日內向當事人送達,法院在當事人在收到應訴材料後15日之後安排**;

2、如果適用的是普通程式,則需要在30天之後安排**;

3、如果被告下落不明,則需要公告,一般是在報紙刊登後第93天安排**。

一般從立案之日起一個月內會**。 一般經過立案、送達(起訴狀、答辯狀)、組成合議庭、送達**通知等幾個程式。

民事訴訟法案例分析,謝謝,民事訴訟法案例分析題一道求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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