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法學院法老周捷
1.本案協議管轄是否有效?為什麼?
解析:無效。因此,協議管轄,即當事人在不違反級別管轄和法定管轄的情況下,從多個有管轄權法院確定其中之一作為糾紛管轄法院的意思表示。
選擇的法院必須確定、唯一。法律依據是民訴法司法解釋第23條、第24條。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23、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書面合同中的協議,是指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24、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2.本案有管轄權的法院包括哪些?為什麼?
解析:b市乙區和a市丙區法院。
因為,本案中的協議管轄無效,應適用法定管轄。根據民訴法第24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第19條的規定: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因此,本案有管轄權的法院包括被告住所地b市乙區和合同履行地a市丙區。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9、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託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3.本案指定管轄是否正確?本案應該如何處理?
解析:不正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在同一個省內的a市丙區法院與b市乙區法院的共同上級不是a市中院,而是省高院。
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第36條的規定,本案應該如此處理: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發生管轄權爭議的兩個人民法院因協商不成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時,如雙方為同屬一個地、市轄區的基層人民法院,由該地、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同屬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兩個人民法院,由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階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如雙方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法院,高階人民法院協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依前款規定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時,應當逐級進行。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七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36、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發生管轄權爭議的兩個人民法院因協商不成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時,如雙方為同屬一個地、市轄區的基層人民法院,由該地、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同屬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兩個人民法院,由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階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如雙方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法院,高階人民法院協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
依前款規定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時,應當逐級進行。
2樓:唯心主義貓
掌門回答的超級正確~
民事訴訟法案例分析題一道求助,謝謝
3樓:鄭莊公
1 、二審法院不能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有錯誤的,應當依法改判。本案屬於一審判決在事實認定方面是清楚的,只是適用法律錯誤,所以,二審法院應依法改判。
2 、本案不屬於調解不成,即發回重審的情況。因為二審過程中既未追加新的當事人,又未增加訴訟請示。二審案件都可進行調解,但調解不成,並不一定要發回重審。
法律案例兩則,幫我分析一下,謝謝!
4樓:
乙的佔有對外就是所有權人的權力效力。
丙可以取得所有權,善意取得。
丁有義務返還。
5樓:深圳劉勇
懶得回答,說了給分,結果誰也不給。
民事訴訟法一道,請具有法律相關知識的人士幫忙解答。謝謝,需要保證正確率哦,答案准確,馬上懸賞。 100
6樓:潛龍一現驚天下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1、2、3的情況都能得到支援。1、2屬於「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3屬於「接受當事人、訴訟**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人」
第4題:法院對此迴避請求應不予支援,無需自行調取證據,也無需要求對方反證。民訴法只規定了申請回避的應當說明理由,沒有規定證據不足的處理。
因此如果法院認為要求迴避的理由缺乏證據應該駁回。
第5題合議庭組成不合法。應當組成新的合議庭,王某不能再擔任審判長。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
7樓:
第四十四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
根據法條分析可知
1.2題屬於迴避的第三種情形 3題屬於第四種情形 因此都應該回避
關於迴避的證據 當事人不能提供 應該由法院依職權收集
至於合議庭發回重審應該重新組成 而且同樣適用迴避制度 所以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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