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行政法學人
用一句通俗話講,行政訴訟一般是告的國家行政機關或者獲得法律、法規授予行政權力的組織。
民事訴訟告是跟你一樣普通人,當然如果國家機關是進行的民事活動也是要當被告的。
行政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有什麼區別?
行政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的關係是什麼?
2樓:荒城_輾轉成歌
1、民事訴訟法與行政訴訟法起訴和審理期限不同
《民法通則》規定 ;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 」特殊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或二十年。《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 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2、民事訴訟法與行政訴訟法中訴訟權利不同
在民事訴訟中由於主體的可變動性雙方當事人都有起訴、反訴和撤訴的權利,在處分權上,民事訴訟的主體享有很強的自由性, 這體現在起訴的不同階段當事人都可以按照自由意願變更或者調解自己的訴訟請求,這在民事訴訟法中的可調解也可體現。
在行政訴訟中由於主體的確定性,即只能是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因此起訴、撤訴的權利只存在與原告,同樣被告也無反訴權。在處分方面被告也無權任意變更其之前所作的行政行為,同樣,行政訴訟中不允許調解也是訴訟權利不同的體現。
3、民事訴訟法與行政訴訟法舉證責任不同
在民事訴訟法中舉證責任歸屬於提出主張的當事人,即誰主張誰舉證。而行政訴訟法中規定被告應付證明責任。
4、民事訴訟法與行政訴訟法的性質與任務不同
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 , 審理和解決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等的活動 , 以及在這些活動中產生的訴訟關係。民事訴訟是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主要解決的是私權利之間的糾紛。
3樓:匿名使用者
答: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是兩種性質不同的訴訟活動,由此決定了行政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是不同性質的訴訟程式法,它們在立法宗旨、訴訟當事人、舉證責任和審判方式等方面都有很大差別。但是,行政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又都屬訴訟程式方面的法律,都是為了解決糾紛案件,因此
兩者也有許多共同一致之處。如對訴訟的某些基本原則的規定、對案件審判組織的規定、對部分具體審理程式和執行程式的規定都是相同的。而且行政訴訟法在許多國家都是從民事訴訟法中逐步分離出來的,在行政訴訟法制定之前,行政訴訟活動往往作為民事訴訟的一個特別部分,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當單獨的行政訴訟法制定時,便直接吸取了許多民事訴訟的程式規則。我國《行政訴訟法》為了在立法上更簡練,在立法例上只重點規定行政訴訟活動所具有的特殊問題,對一些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相同的程式問題則簡略化了,並通過相應的法律條文或司法解釋說明當行政訴訟在處理這些問題時,適用或參照《民事訴訟法》的相應規定,這反映了行政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的共同一致性。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7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訴訟法和本解釋外,可以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這一司法解釋是行政訴訟參照民事訴訟相關法律規定的法律依據。這表明,我國現行行政訴訟除了依據《行政訴訟法》以外,還可以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法律規定進行,它從法律適用角度體現了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所具有的共性關係,也是我國行政訴訟法在立法技術上對此種共性關係的具體運用,對此我們也應當加以充分了解和正確掌握。
行政訴訟參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一是行政訴訟參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時,只參照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在程式上具有完全的共性而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有關規定的部分。二是行政訴訟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時,只能參照與行政訴訟法不相牴觸的民事訴訟有關規定。
三是行政訴訟參照的民事訴訟有關規定,包括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也包括國家有關民事訴訟的司法解釋。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在行政訴訟法實施前,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一般是按照民事訴訟的程式,所以,行政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有很多相同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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