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殘疾人勞動合同終止,是否可以不續簽

時間 2022-02-13 23:20:15

1樓:

如果勞動者的殘疾不是在這家公司工傷造成的,那麼該公司可以在勞動合同到期後不續簽合同,但是必須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並沒有規定簽訂固定期限合同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在勞動合同期滿前提前通知對方是否續簽合同,所以雙方都不用提前通知。

2樓:匿名使用者

2個月的工資做為經濟補償,不續簽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3樓:昆重帥師

可以不續簽的,並沒有規定一定要續簽

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了,那麼需要根據工作年限給你補償,工作滿1年補償1個月的工資,時間從08年開始計算,所以,你肯定可以得到一個月的工資,08年之前的就不一定了,因為勞動合同法管不了,而勞動法並沒有明確該如何補償,這個可以跟單位協商下,再給你1個月工資補償比較合適,協商不成,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由勞動部門來認定

不一定要提前通知的,並沒有強制規定

殘疾人人就業,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續簽,而其不到法定退休年齡如何索賠?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在該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那麼現在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勞動合同到期後單位應當續延(不是續簽)原勞動合同至你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為止。單位直接終止勞動合同是違法的,你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不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的,單位應當按照你在該單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賠償金,每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賠償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

如果你在該單位連續工作不滿15年,那麼勞動合同到期後單位可以不續簽合同,但是應當按照你2008.1.1後的該單位工齡支付你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5樓:積極向上一起來

每滿一年支付一月工資,滿半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半年,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公司可以不和殘疾人續簽訂勞動合同嗎? 20

6樓:

具體情況不明,無法解答。

1、公益性崗位不歸勞動法管理的

2、公司支付補償金了可以不續簽的

3、公司支付賠償金同上

4、其他情況有待商榷

7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可以不和殘疾人續簽訂勞動合同,那就要繳費,如果和殘疾人續簽訂勞動合同,會得到一些政策優惠。

縱橫法律網-北京市佑天律師事務所-馬國華律師

8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國家之所以對殘疾人就業大力支援,主要是要保障殘疾人的生活保障,不籤合同,企業就不能享受國家對殘疾人就業的資助政策。

可以與殘疾人解除勞動合同嗎

9樓:匿名使用者

即使是殘疾人,與殘疾人存在勞動關係的,符合法律規定情形的,用人單位有權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具體情況,請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核實確定。

10樓:滕陽肖玉

只要是合理和發的解除,對於殘疾人也是沒有問題的。企業既不應該去歧視殘疾人,也不應該被所謂殘疾人所綁 架。

公司能解除殘疾人勞動合同嗎

11樓:韓飛律師

在勞動法領域,殘疾人與正常人都是一樣的勞動者,不存在歧視或特殊保護。

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或者說辭退、開除)分以下三種情況,可以對照下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39、40、46、47、87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

12樓:李文瑞律師

你好,我不知道你是否明白解除與開除、終止的區別。符合條件的,可以解除。

單位與殘疾人在什麼情況下能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後能享有什麼保障?

1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殘疾人的情況,單位對殘疾人職工要適當的照顧。在執行《勞動合同法》上,有不少條款也很適合對殘疾人的照顧。

上任的一號領導說過,殘疾是社會發展中所付出的不可避免的代價,關愛殘疾人是全社會的責任。在社會生活中,總難免有一少部分人受到傷害。殘疾人所付出的健康代價,應該得到社會的補償。

有關企業在安置殘疾人就業時,也得到了不少的政策優惠,不宜隨意解僱殘疾人。對於殘疾人來說,也不是不想勞動,身體有障礙,總得要休息。恢復了身體功能,誰也閒不住。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對於用人單位來說,解除與殘疾人職工的勞動關係,也不容易。

實際上,用人單位招用一定數量的殘疾人職工,就可以享受稅收等優惠待遇,即使部分殘疾人職工不能上班,對企業的影響不大。

看來,對樓主來說,現在還是安心休息,爭取早日恢復健康。至於以後的生活保障,反正樓主有這麼多年的工齡了,社會保險的「保齡」也快15年,以後採取各種辦法繳交到退休年齡(爭取提前退休),也用不了幾年時間。應該可以說,人到山前必有路。

14樓:

一般是不可以解除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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