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造成他人損害,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賠償範圍當然包括間接損失。間接損失和直接損失是基於因果關係所做的分類,直接損失是因侵害行為對被侵害權益本身造成的損害,比如傷害他人直接侵害的是身體健康,因**花費的醫療費等都屬於直接損失賠償專案;間接損失是因權益受侵害間接致使受害人的財產遭受的損失,比如因身體受傷而減少經濟收入即誤工損失等都屬於間接損失的賠償專案。請求的具體某項間接損失是否會得到法院的支援,首先看有沒有法律明確規定,如有規定必定予以支援,比如人身受損遭受的誤工損失、傷殘賠償金等,交通事故車輛受損期間發生替代交通合理費用和合理停運損失等;若沒有相應規定,只要該項損失與侵權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成立,同樣應當予以支援,若因果關係不成立,則該項間接損失主張不應也無法得到支援。
2樓:楊文戰律師
如果沒有特別約定,違約責任要賠償守約方的實際損失,實際損失既包括直接損失也包括間接損失,當然,要有證據證明損失與違約行為的必然關係。
3樓:帝國づ月長石
關於間接經濟損失。必須實際造成,且能夠證明該損失和違約之間存在著必然聯絡和直接關係,則需要賠償。
如果無法證明之間的直接關係,或者尚未產生,只是預計的損失,就不能要求賠償。
《合同法》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分別指什麼?
4樓:愛你的瘋子
直接損失就是指實際上造成的財物減少、滅失或損毀,以及因此增加的支出;
間接損失就是指可得利益的損失或其他可能造成的損失。
1、間接損失是違法行為對處於增值狀態中的財產損害的結果,處於增值狀態的財物是指正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以生產、 經營資料的面目出現的財物。
2、間接損失產生的機制,是不法行為破壞了生產者、經營者與作為生產、經營資料的財物構成的生產、經營關係中的物質條件,使生產、經營者不能正常地利用這一生產、經營資料進行生產、經營活動,造成了可得利益的減少和喪失。
3、對財物損害的間接損失的賠償,不是對該財物價值損失的賠償,而是對該財物的所有者利用該財物在經營中應創造出但因遭受損害而未創造出的新價值這種損失的賠償。
4、人身損害造成的間接損失是指加害人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權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範圍內的未來財產利益的損失。它同樣具備財物損害造成的間接損失的三個特徵,所不同的是,人身損害造成的間接損失是由於侵權行為侵犯了人身權利而造成的間接損失。
5、直接損失,就是指加害人侵權行為侵佔或損壞受害人的財產,致使受害人現在擁有的財產價值量的實際減少。相對於直接損失而言,純經濟損失屬於間接損失的一種。
5樓:匿名使用者
1、直接損失就是指實際上造成的財物減少、滅失或損毀,以及因此增加的支出;
2、間接損失就是指可得利益的損失或其他可能造成的損失。
具體來說如下:
一、直接損失,又稱「積極損失」。是指民事主體因不法行為遭受的財產利益直接減少的損失。財產損失的一種。
其中既包括侵犯財產權行為造成的財產滅失或毀損;也包括違約行為造成的財產利益的喪失或耗費;還包括侵犯人身權行為造成的直接財產支出或喪失。
二、間接損失,又稱「消極損失」、「可得利益損失」。是指民事主體因不法行為遭受的可得財產利益的損失。財產損失的一種。
按照大陸法各國的民法理論與實踐,構成間接損失的可得利益須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是當事人已經預見或應當合理預見的預期利益;
(2)必須是未來必然能夠得到的利益;
擴充套件資料
1、間接損失是違法行為對處於增值狀態中的財產損害的結果。處於增值狀態的財物是指正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以生產、 經營資料的面目出現的財物。沒有處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財物不會發生增值。
2、間接損失產生的機制,是不法行為破壞了生產者、經營者與作為生產、經營資料的財物構成的生產、經營關係中的物質條件,使生產、經營者(即受害人)不能正常地利用這一生產、經營資料進行生產、經營活動,造成了可得利益的減少和喪失。
3、對財物損害的間接損失的賠償,不是對該財物價值損失的賠償,而是對該財物的所有者利用該財物在經營中應創造出但因遭受損害而未創造出的新價值這種損失的賠償。對間接損失的賠償,賠償的是人的損失,而不是物的損失。
4、人身損害造成的間接損失是指加害人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權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範圍內的未來財產利益的損失。它同樣具備財物損害造成的間接損失的三個特徵,所不同的是,人身損害造成的間接損失是由於侵權行為侵犯了人身權利而造成的間接損失。
5、直接損失,就是指加害人侵權行為侵佔或損壞受害人的財產,致使受害人現在擁有的財產價值量的實際減少。相對於直接損失而言,純經濟損失屬於間接損失的一種。
6樓:限灌水專用號
直接損失指財產上的直接減少。間接損失又稱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預期取得的利益。可以獲得的預期的利益,簡稱可得利益。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法工委」)《合同法釋義》中,法工委對上述的《合同法》規定作出了釋義,摘要如下:
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和當事人沒有另行約定的情況下,應按完全賠償原則,賠償全部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指財產上的直接減少。間接損失又稱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預期取得的利益。
可以獲得的預期的利益,簡稱可得利益。
擴充套件資料:
第十三章 租賃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一十六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十九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條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二十三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四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條 在租賃期間因佔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條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條 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條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二百三十一條 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條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條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條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第二百三十六條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7樓:姜生
直接損失是受害人現有財產的減少,也就是加害人不法行為侵害受害人的財產權利、人身權利,致使受害人現有財產直接受到的損失。例如財物被毀損而使受害人財富的減少,致傷、殘後受害人醫療費用的支出,人格權受到侵害後支出的必要費用,等等,都是直接損失。
間接損失就是可得利益的喪失,即應當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權行為的侵害而沒有得到,包括人身損害造成的間接損失和財物損害造成的間接損失。
合同法律是關於市場交易規則的法律,不僅與經營者的經營活動密切相關,也與人民群眾的生活密切相關,因而是"適用頻率最高"的法律之一。它以任意性規範為主,以平等協商和等價有償為原則,具有統一性和國際性,是一部財產法。
拓展資料
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2023年3月15日通過,於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共計第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條。
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係的法律,它主要規範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變更、轉讓、終止、違反合同的責任及各類有名合同等問題。在我國,合同法並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只是我國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合同法在為經濟交易關係提供準則,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方面具有重大意義,一部好的合同法能夠促進一國經濟的發展。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哪些,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有哪些
狗兒你爹來了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包括繼續履行 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 承擔繼續履行 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達美樂 1 繼續履行。指合同義務沒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
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有哪些,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哪些?
1 繼續履行。即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作出要求繼續履行的判決或下達特別履行命令,強迫債務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合同債務。2 支付違約金。即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金錢。3 損害賠償。即因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時,...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哪些
向日葵 合同法 規定的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 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又稱實際履行,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時,可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強制債務人實際履行合同義務。合同法 規定,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