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與預付款的區別

時間 2022-01-25 00:56:40

1樓:眼淚的錯覺

1、手段不同

定金是一種擔保手段,給付定金在於擔保債務的履行,本身並不是履行債務的行為,因而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而預付款只是一種支付手段,預付款的交付只是一種履行債務的行為,不具有擔保債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證明合同成立。

2、退還情形不同

給付定金一方違約時,無權要求對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一方違約時應雙倍返還定金,這就使定金起著制裁違約方並補償受害方所受損失的作用,定金相當於預先交付的違約金;而預付款不適用定金罰則,無論哪一方違約,都不存在上述罰則,要麼返還,要麼折抵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

3、數額不同

定金的數額一般不超過房屋總價款的百分之二十;而預付款的數額沒有限制。

4、支付方式

定金一般是一次性支付;預付款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

此外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所以商品房認購書中約定的預付款如果沒有約定「定金」字樣,就不具備定金的性質。如果要預付款具有定金的性質,則必須要明確「給付預付款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預付款;收受預付款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預付款」這樣的內容,否則預付款不屬於定金。

擴充套件資料:

1、定金的給付目的在於保證合同的成立或履行,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通常會註明「已收定金××元」或者表明交付款項的用途,如「為了雙方當事人按時簽訂正式合同」等。

而預付款的目的在於以率先支付一定款項作為合同履行的誠意,或者將這一數量的款項作為合同履行所需資金的一部分。所以,預付款實際上是合同應該履行款項的一部分,定金則不然。

2、定金的給付時間既可以在主合同正式訂立(即合同預約階段),也可以在合同訂立後。而預付款一般在合同正式訂立之後才能要求給付。

如果,開發商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購房人收取預付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合同後,所收的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未能訂立正式合同的,開發商應當返還實際所收費用。

3、定金的作用在於擔保主合同的履行,在買賣合同訂立前,一般就約束雙方當事人按時簽訂正式合同;而在合同訂立後的定金主要在於促使雙方當事人進入合同的實質履行階段,即開發商按時交房,購房人按時支付房屋價款;如果,任何一方違反約定,則適用定金罰則。

但就預付款而言,合同無效或者出現違約事由時,退還相同數額即可;其不具有懲罰的性質,違約時不會產生喪失預付款或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問題。

由於定金和預付款都是合同當事人一方率先付給另一方的金錢,實踐中極易混淆。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如何確定,購房人給付的究竟是定金還是預付款,應依開發商和購房人的給付意思和簽訂的合同來定。

如果給付的意思不明確或依法不能認定具備定金條款或定金合同的,應該推定為預付款。

2樓:搜狐焦點

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我們會遇到一些名詞,其中定金和訂金的發音是一樣的,這樣我們就容易搞混,那麼定金與訂金的區別是什麼,定金和預付款的區別是什麼,訂金與預付款的區別又是什麼,看過本文以後,這些你都會了解!

一、什麼是定金?

定金是合同一方當事人,為了證明合同的成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在應該給付的數額內預先向對方交付一定金錢的擔保形式。

債務人在債務人履行前先向債權人交付的一筆被命名為定金的金錢,如果債務人履行了債務,則定金充抵價款或者被債務人收回;如果交付定金的一方違約,則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如果收售定金的一方違約,則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數額應由當事人來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定金作為合同擔保的一種形式,它的最主要作用是擔保合同能夠正常的履行,同時定金還有證明合同成立的作用。

二、定金與預付款

預付款是一種支付的手段,它在於解決合同一方週轉資金短缺。

定金與預付款雖然均表現為合同一方當事人在另一方當事人履行合同之前向其給付的一定金額的款項,但兩者有很大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手段不同

定金是一種擔保手段,給付定金在於擔保債務的履行,本身並不是履行債務的行為,因而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而預付款只是一種支付手段,預付款的交付只是一種履行債務的行為,不具有擔保債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證明合同成立。

2、退還情形不同

給付定金一方違約時,無權要求對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一方違約時應雙倍返還定金,這就使定金起著制裁違約方並補償受害方所受損失的作用,定金相當於預先交付的違約金;而預付款不適用定金罰則,無論哪一方違約,都不存在上述罰則,要麼返還,要麼折抵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

3、數額不同

定金的數額一般不超過房屋總價款的百分之二十;而預付款的數額沒有限制。

4、支付方式

定金一般是一次性支付;預付款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

此外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所以商品房認購書中約定的預付款如果沒有約定「定金」字樣,就不具備定金的性質。如果要預付款具有定金的性質,則必須要明確「給付預付款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預付款;收受預付款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預付款」這樣的內容,否則預付款不屬於定金。

三、訂金與定金

關於訂金,並不具有定金的性質,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在一般情況下,交付訂金的被看作是交付預付款。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訂金的,訂金數額應當在總房價的千分之五以內,雙方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或**合同後,訂金應即時返還或者抵充房價。

購房者在支付訂金後,不購買預定房屋的,訂金按預定協議約定的辦法處理,但屬下列情況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全額返還購房者支付的訂金:房地產開發企業未簽訂書面協議收取訂金的;簽訂的書面協議對訂金的處理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雙方對預售合同或**合同條款存在分歧、不能協商一致的;廣告、售樓書、樣板房與實際情況不相符的。

(以上回答釋出於2017-10-20,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3樓:上海領秀律所

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後履行前,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不超過20%),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替代物。它是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它屬於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於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籤合同時,對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

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債務。債務人履行債務後,依照約定,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根據最高法院在2023年12月8日公佈的"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定金的型別和適用主要有如下幾種:

1、訂約定金。「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了訂約定金。訂約定金即立約定金,其設立是為了擔保主合同的簽訂。

訂約定金的特點是,其法律效力的發生與主合同是否發生法律效力沒有關係。凡在意向書一類的協議中設定了訂約定金,其法律效力自當事人實際交付定金時就存在,在其所擔保的訂約行為沒有發生時,對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當事人就要實施定金處罰。

2、成約定金。「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了成約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而約定的定金,稱之為成約定金。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有成約定金的,定金未交付,則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若當事人約定定金並明確表示定金的交付構成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的,該定金具有成約定金的性質。但是,為了鼓勵交易,如果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履行了主要部分,即使給付定金的一方當事人未按約實際交付定金,仍應當承認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3、解約定金。「解釋」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了解約定金。解約定金是指以定金做為保留合同解除權的代價,即支付定金的一方當事人可以放棄定金以解除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當事人也可以雙倍返還定金以解除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一方雖然以承擔定金損失解除了合同,但在守約的當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的損失大於定金收益的情況下,解約方仍然應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4、違約定金。《擔保法》第八十九條對違約定金作了規定,"解釋"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二十二條對違約定金作了補充規定。違約定金是指以定金的放棄或者雙倍返還作為違反合同的補救方法而約定的定金。

《擔保法》規定以當事人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作為適用定金罰則的條件,"解釋"進一步對"不履行"分不同情況作了不同規定。一是明確規定違約定金處罰的條件不但要有遲延履行等違約行為,還要有因該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結果,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二是主合同部分得到履行,部分沒有履行,一方當事人因此受到了損失,但是合同的目的沒有完全落空,這時,既要對不完全履行合同的當事人進行定金處罰,又不能使定金全部被罰。

三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第三人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能否適用定金罰則的規定。對於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係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

當事人一方受定金處罰後,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而訂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確的,也是不規範的,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即使認定為一種履約保證,這種保證也是單方的,它只對給付方形成約束,即給付方對收受方的保證。若收受方違約,只能退回原訂金,得不到雙倍返還;若給付方違約,收受方會以種種理由把訂金抵作賠償金或違約金而不予退還。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擔保法》規定,定金與訂金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1、交付定金的協議是從合同,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而交付訂金的協議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即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

2、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後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3、訂金的數額在法律規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擔保法》就規定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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