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如何認定,事實婚姻與同居關係有什麼區別

時間 2022-01-08 23:00:17

1樓:

事實婚姻分階段,原因是94年以後不承認事實婚姻了,以前承認。

一、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4月28日,不承認事實婚姻。

二、2023年4月28日後,事實婚姻效力待定。

2023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後,其第八條規定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而對未補辦結婚姻登記的事實婚姻的效力卻沒有明確規定。

自2023年12月27日起,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者經補辦登記,其事實婚姻關係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認與保護。

2023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雙方不補辦結婚登記,其關係為同居關係,不視為事實婚姻。

2樓:龍商百科

你好,現在沒有事實婚姻了,只要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都是非法同居關係,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3樓:匿名使用者

2023年2月1日前的可以按事實婚姻處理,其他的按同居關係處理

同居關係與事實婚姻怎樣區分

4樓:繁華有一夢

男女雙方在一起生活的情況是屬於事實婚姻還是屬於同居關係,主要可以分為以下三種:

1、凡是在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同居生活的,並且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如:2023年1月1日王男與周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且符合的成立要件。

2023年4月1日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人民法院就按照事實婚姻對待,適用離婚的法律規定。

2、凡是在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同居的,如果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屬於同居關係;如果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應當補辦婚姻登記,不予補辦的,屬於同居關係。如:夏男和侯女於2023年2月2日開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而且也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2023年4月1日,起訴離婚的,人民法院首先告訴他們補辦婚姻登記,補辦後才能按照離婚來處理,如果不補辦的,屬於同居關係。

當事人盡起訴要求關係,人民法院不予以受理。

3、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就已經同居的,但截止到2023年2月1日仍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只是到了2023年2月1日後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屬於同居關係。如:毛男和劉女於2023年10月開始以夫妻名義同居,但是到2023年2月1日,毛女還不到結婚年齡,只是到了2023年2月2日才到結婚年齡。

2023年4月1日,雙方起訴離婚的,人民法院首先告訴他們補辦婚姻登記,如果不補辦,就是同居關係。

5樓:普勝達律師事務所

事實婚姻關係和同居關係的區別主要是同居的時間,如果是《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前同居的,屬於事實婚姻關係,《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後同居的,屬於同居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條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七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6樓:韓律師普法

「事實婚姻」和同居關係,兩者該如何認定,又有哪些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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