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有精神病,以後需要手術,不知道能不能看好病,如果離婚,女方不要任何財產,不給小孩拿撫養費可以嗎

時間 2022-01-06 14:35:11

1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離婚時,是需要本著孩子最大利益出發,自行協議孩子撫養權的歸屬,以及撫養費的額度和支付方式。

兩位的共有財產,也是需要一起協議分割分配。

只要兩位達成一致意見,女方可以不用支付孩子撫養費。

如兩人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可以上法院起訴解決。

《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

7、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9、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10、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11、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12、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2樓:jodie韶華易逝

有精神病毫無疑問小孩的撫養權是沒有的,但是財產是不可能一分不給,夫妻婚後財產平分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女方有病法院也不會支援你離婚的,她有精神病你還想拿撫養費,她有那個經濟能力嘛

4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男女雙方可以進行協商。。但是鑑於這樣情況。。女方沒有經濟**。。只能由男方一力承擔了。。

5樓:來自五祖寺走心的

你自己覺得呢?如果你自己覺得不用給,你你應該不是人

一方精神病,一方要離婚如何解決?

6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中明確了幾種視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其中第三條規定了夫妻一方如果患有精神病的,另一方可以起出離婚,具體情況如下。

1、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

一方患有精神病,為了能夠穩定婚姻達到婚姻的成立,向婚姻的另一方隱瞞了自己的病情,在結婚後,一方犯病,致使另一方知道了病情。犯病的一方經過多方尋醫問診,並且沒有得到控制,而且有可能更加嚴重。

2、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

一方婚前有患有精神病,婚姻的另一方也知道其患有精神病的,而且另一方明知道一方有精神病,還要和其登記結婚的。

3、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一方婚前沒有精神病史,而在結婚之後,突然得病。發病的一方經過多處診治,病情無法控制而且經醫院診斷其精神病再也無法**的。

只要符合以上三種情況之一的,不論結婚的另一方是否知道婚姻的一方有精神病,均可以到法院起訴離婚,或者雙方協議離婚。在審判實現中,法院會如何判決哪?

精神病人成為被告。法院在訴訟中為患精神病的被告指定**人,是為了更好地維護其權益,尤其是財產權益,當事人之間是否離婚,由法院根據當事人的婚姻狀況和法律規定予以裁判,被指定的**人無權替被告作出離婚與否的意思表示。

婚前隱瞞了病情,婚後經治不愈,應做好工作,准予離婚;原來夫妻感情比較好,結婚多年,生育子女的,應指出夫妻間有相互扶助的義務,做好思想工作,以不離為宜。如確係久治不愈,事實證明夫妻關係已無法再維持下去的,經對方、親屬以及有關單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醫療、等問題後,可准予離婚。

精神病患者通常無經濟**,無勞動能力,喪失就業機會,生活無保障,離婚很有可能導致患病方生活更加困難,作為非患病的夫或妻一方離婚時,在財產分割上及經濟扶助上,應給予精神病患者一定的經濟幫助,這不僅是人道主義倡導的,也是社會公序良俗所鼓勵的。而且,我國《婚姻法》和相關的司法解釋中規定,處理中,一方為精神病人的,另一方應支付一定的經濟幫助款項或者是提供一定財產。在實踐審判中,法院常常會判決無病一方給予對方一定的經濟補償。

至於補償的數額,應根據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收入多少、家庭經濟狀況、經濟能力、子女負擔等各方面綜合考慮確定。

7樓:百年孤獨空心菜

這是我整理的《婚姻法》關於通常離婚問題的規定,供你參考借鑑:

1、關於離婚的條件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可以判決離婚。

2、關於孩子的撫養及撫養費

對於孩子撫養問題,要從有利於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仔細確認雙方的情況後判決,但哺乳期間的孩子一般判給女方撫養,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適合小孩成長並徵求小孩本人的意見。不撫養小孩的一方在孩子18歲以前應當每月支付撫養費,撫養費的標準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間。如果在今後的撫養期內,一方不適合撫養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訴,要求變更小孩撫養權。

3、關於共同財產的分割

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取得的財產均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歸夫妻共同所有和負擔,一般是一人一半 。如果一方有過錯,分割財產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體份額由法院裁定。一般情況,結婚後婚前彩禮作為共同財產處理,不能要求退還,如果沒有結婚,可以要求對方退還彩禮。

4、關於離婚的程式、所需證件及費用

如果是協議離婚,雙方協商後,憑雙方的離婚協議書、結婚證、身份證到原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如果是一方不同意或簽了離婚協議後反悔不履行的,那麼應當通過訴訟離婚,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或者在被告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訴,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監禁1年以上的,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離婚。一審一般時6個月,二審時3個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決不離的話,半年之後可以重新起訴,第二次起訴法院一般情況下應當判離。

訴訟離婚的訴訟費用如果不涉及到財產分割一般是50元,有財產分割的話,按照財產比例交費,具體可參照《訴訟收費辦法》。

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的共枕眠

婚姻是大事、結離需謹慎,不要輕言離婚!!!!

8樓:劉大來律師

夫妻之間不能因為對方有病就要離婚。這種情況男方應該給女方提供適當的幫助,法院才有可能判決離婚。比如在住房上,以及治病方面。

可直接**諮詢

北京婚姻家庭律師

9樓:匿名使用者

★天津李律師(專業離婚律師):

女方應該更換監護人,應該是其親屬,作為**人應訴。法院是可以判決離婚的,孩子可能由男方撫養。律師應該深知當事人需要的不是法條的堆砌,而是解決問題的方案。

李律師認為:無償提供法律諮詢是律師回饋社會的一種方式,律師辦理離婚案件應當以案結事了、不留隱患為目標。

10樓:匿名使用者

按婚姻法律規定,夫妻有互相扶助的義務。婚後一方患病未能**不屬夫妻感情破裂,不具離婚的法定條件,法院一般不會判決離婚。

縱橫法律網 侯健懷律師

11樓:匿名使用者

男方必須在安排好女方的情況下才能離婚,否則不能離婚。

12樓:匿名使用者

打證明對方有病,到法院就行了

結婚後女方有精神病能離婚嗎?

13樓:華律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規定: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據此規定,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三種情況:1、婚前曾患過精神病,婚後因受某種刺激**;第2、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後因某種強刺激或外傷造成精神病;第3、因精神病遺傳而在婚後患精神病。在一般的離婚案件中,離婚訴訟必須由本人親自進行。

但是,因精神病人的特殊情況,應當區別對待,如果是間歇性精神病,應當在其精神正常的時間進行訴訟,如果是無訴訟能力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據《民法總則》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應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撫養關係的兄弟姐妹代為訴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 配偶;(二) 父母、子女;(三) 其他近親屬;(四) 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14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是可以離婚,向法院起訴離婚就可以了,目前不允許隨意離婚的情況只有軍婚和女方在孕期、哺乳期,具體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擴充套件資料:

部分情況離婚是可以申請賠償的,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婚姻無效的特殊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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