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偶同意一樓的說法
另說明一下: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是長期合同工.
無固定期限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
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2樓:
我07年進十六局集團第一工程****的專案一直到現在還是臨時工,沒有都沒有。我這種情況要找什麼部門解決一下?
3樓:
有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在事業單位工作十年以上,勞動法有沒有規定轉成正式編制。
4樓:life囧貓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保留有證據(例如工資條等)可以說明你在該單位工作10年,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對你10年的社保進行補繳,而且勞動合同法規定,工作滿10年可以申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不過我認為你出了追點社保回來,沒有什麼了,你和公司搞翻了,你也待不下去了
6樓:楓流葉
一。現在你什麼都不用管,只要收集能證明你在這家事業單位工作的證據。工資條。加班記錄。工作證等等。
二,我建議你不要辭職。因勞動法中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勞動者在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
可以簽定無固期限勞動合同。如果你是連續在這事業單位連續工作了十年。就可以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那麼你就有了工作保障。
三。假如。你要辭職,你可以申請該事來單位為你支付十二個月的雙倍工資,十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十年的社會金。
但前提是你必須證明你是該事業單位的員工。並且有證據表示你是工作了連續十年。
四。至於你所說的轉為正式編制。勞動合同法。與及勞動法中並沒有規定。
7樓:風很猛烈
沒有轉成正式編制的規定
8樓:擺渡船票
聘用制怎麼回沒合同?您這樣的話,可是對自己沒有什麼保障啊。
說得不好聽點,單位不承認你在這裡幹過,你能怎麼辦?
合同工工作滿10年,用人單位無條件將其轉正,勞動法有這條規定嗎?
9樓:監理師
沒有。勞動合同法規定:合同滿10年,就可以籤無固定期限合同。
現在沒有轉正的說法。全部是合同制。
10樓:興洪崛起
《勞動法》中的工作滿10年是指連續工作滿十年,中間是不能有間歇的;連續工作滿十年,不是無條件轉正,而是視為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1樓:匿名使用者
轉正的概念並不準確,準確的說,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十年以上,且勞動者本人同意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2樓:慈思菱
是騙人的話。20年都不會轉正。
我08年8月到某事業單位當合同工,到2023年滿足在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勞動法條款嗎?
13樓:匿名使用者
1、07年8月1日到17年7月31日,工齡才是10年;
2、現在某事業單位要求你與第三方勞務派遣公司簽署勞動合同,你可以拒絕簽署,如果用人單位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你可以要求雙倍經濟補償金,也就是19個月的工資。
14樓:匿名使用者
需要到2023年8月才是滿10年
主要看勞動合同的內容,有沒有對單位終止合同的賠償條款,如果有,按合同約定執行。如果沒有,按剩餘合同期限補償。
雙倍賠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15樓:唯愛染愈
可以 但是隻怪我要看你當初籤合同上寫了沒有
聘用人員工作10年可以是長期合同嗎?勞動法對這些有什麼解釋呢?
16樓:舞璇瀅
聘用人員工作10年在勞動者提出,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規定: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規定: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17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在最後一份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到期後在該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那麼雙方再次續簽時,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非勞動者自己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另一個前提是雙方都願意續簽,如果單位不願續簽,那麼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2008.1.
1後的該單位已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法對合同工十年以上和以下單位在解騁時經濟補償方面有沒有區別
18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對10年以上和以下工作年限職工解聘時,計算經濟補償方面沒有區別,都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按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在經濟補償金,最高支付年限12年。
《勞動合同法》
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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