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乙小甲
一、區別:
1、一個是訴訟行為,一個查處行為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範圍進行審查後,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立案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接到公民報案、控告、舉報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或者觸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受理後經領導批准,立為刑事或治安案件查處的行為。
2、順序不同,先立案後偵查
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1、有犯罪事實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偵查的主體,目前語境下,是特指公安機關。立案後,一般案件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開始偵查
3、立案不一定為刑事犯罪
立案:司法機關對於控告、檢舉或者自首的材料,應按管轄範圍進行審查。
立案偵查:適用物件是一般刑事案件,不含治安違法案件、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
二、立案到立案偵查需要一個過程,不是立案了就要偵查,不符合立案偵查的不會立案偵查。
檢察機關立案監督程式
1、由承辦案件的人員製作《立案請示報告》;
2、經部門負責人或者主辦檢察官審查;
3、由部門負責組織討論同意;
4、由部門負責人或主辦檢察官報請檢察長批准。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七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零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第一百一十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第一百一十三條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第一百一十四條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進行預審,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予以核實。
2樓:無聊的旅行者
當你報警了之後,**先接受你這個報警,這叫「受案」,意思就是受理了你的報警,經過簡單的瞭解之後,就會決定,要不要幫你查下去,要的話,就叫做「立案」,成立了案件的意思,幫你偵查了,就叫做立案偵查。
3樓:匿名使用者
立案調查是紀委常用說法,指國家工作人員(黨員)涉嫌違紀問題,由紀委予以立案,通常下一步措施是兩規,查實後進行黨紀政紀處分,如涉嫌犯罪則移送司法機關。
立案偵查是公安或檢察機關常用說法,指嫌疑人涉嫌違法犯罪問題,由司法機關予以立案,通常下一步是採取拘留逮捕監視居住等法律措施,查實後移送法院。
以上調查和偵查分別對應的是兩個不同的職能部門,紀委有調查權,公安、檢察的偵查機關有偵查權。
4樓:娛樂這個feel倍爽兒
1、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範圍進行審查後,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2、立案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接到公民報案、控告、舉報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或者觸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受理後經領導批准,立為刑事或治安案件查處的行為。
5樓:永不暗淡的光
立案只是說收下你這個案子了。
偵查就需要去調查取證。
6樓:孟祥炬律師
回答您好本平臺只支援文字查詢
提問復和立案和立案有什麼區別
回答請稍等
您好,民事訴訟法的適 當修改, 為立案程式的複合功能提供 一個相應的法律框架, 為立案服務的 能動管理留出法律餘地; 進一步明確 「 有明確的被告」 的含義, 杜絕原告提 起虛假訴訟; 延長立案審查期限。對於申請 先予執行、 公示催告、 涉民生等案件, 靈活縮減審查環節、 提速辦理; 拓寬 立案訴訟服務階段多元化調解渠道。 嘗試引入人民調解員帶薪調解工作機 制及行政調解、 行業調解、 社群調解 等多元糾紛化解模式, 以立案庭為中樞連線點, 強化各訴前調解點之間的 資訊互通及民調資源共享; 完善立案 訴訟服務階段重大敏感案件應對機制。
加大對敏感案件的**, 將預警防控 和糾紛化解陣線前移。 做好敏感案件 的專項彙報工作, 為領導決策服務。 整合各項資源建立穩定長效、 多部門 共同參與的糾紛會商處理前置機制, 將案件化解在訴訟渠道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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