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刑訴法規定檢察院立案偵查的範圍

時間 2021-10-20 02:13:31

1樓:楊楊搞笑**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立案管轄】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範圍的規定》

(高檢發釋字〔1998〕1號 2023年5月11日釋出實施)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現將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的範圍規定

如下:一、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賄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確規定依照第八章相關條文定罪

處罰的犯罪案件:

1、**案(第382條,第183條第2款,第271條第2款,第394條);

2、挪用**案(第384條,第185條第2款,第272條第2款);

3、**案(第385條,第388條,第163條第3款,第184條第2款);

4、單位**案(第387條);

5、行賄案(第389條);

6、對單位行賄案(第391條);

7、介紹賄賂案(第392條);

8、單位行賄案(第393條);

9、鉅額財產**不明案(第395條第1款);

10、隱瞞境外存款案(第395條第2款);

11、私分國有資產案(第396條第1款);

12、私分罰沒財物案(第396條第2款)。

二、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犯罪案件:

1、濫用職權案(第397條第1款);

2、玩忽職守案(第397條第1款);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案(第397條第2款);

4、故意洩露國家祕密案(第398條);

5、過失洩露國家祕密案(第398條);

6、枉法追訴、裁判案(第399條第1款);

7、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399條第2款);

8、私放在押人員案(第400條第1款);

9、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案(第400條第2款);

10、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第401條);

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402條);

12、濫用管理公司、**職權案(第403條);

13、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案(第404條);

14、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案(第405條第1款);

15、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案(第405條第2款);

16、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案(第406條);

17、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案(第407條);

18、環境監管失職案(第408條);

19、傳染病防治失職案(第409條);

20、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案(第410條);

21、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案(第410條);

22、放縱走私案(第411條);

23、商檢徇私舞弊案(第412條第1款);

24、商檢失職案(第412條第2款);

25、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案(第413條第1款);

26、動植物檢疫失職案(第413條第2款);

27、放縱製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案(第414條);

28、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案(第415條);

29、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案(第415條);

30、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第416條第1款);

31、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第416條第2款);

32、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案(第417條);

33、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案(第418條);

34、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案(第419條)。

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第238條);

2、非法搜查案(第245條);

3、刑訊逼供案(第247條);

4、暴力取證案(第247條);

5、虐待被監管人案(第248條);

6、報復***(第254條);

7、破壞選舉案(第256條)。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

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案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第八十五條【報案形式和受理程式】 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願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祕密。

第八十六條【審查立案】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第八十七條【立案監督】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六部委」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2023年1月19日釋出實施)

7.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根據上述規定,公安機關在收到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後七日內應當將說明情況書面答覆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發出《通知立案書》時,應當將有關證明應該立案的材料同時移送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在收到《通知立案書》後,應當在十五日內決定立案,並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提起自訴】 對於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2樓: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現將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的範圍規定如下:

一、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賄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確規定依照第八章相關條文定罪處罰的犯罪案件:

1、**案(第382條,第183條第2款,第271條第2款,第394條);

2、挪用**案(第384條,第185條第2款,第272條第2款);

3、**案(第385條,第388條,第163條第3款,第184條第2款);

4、單位**案(第387條);

5、行賄案(第389條);

6、對單位行賄案(第391條);

7、介紹賄賂案(第392條);

8、單位行賄案(第393條);

9、鉅額財產**不明案(第395條第1款);

10、隱瞞境外存款案(第395條第2款);

11、私分國有資產案(第396條第1款);

12、私分罰沒財物案(第396條第2款)。

二、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犯罪案件:

1、濫用職權案(第397條第1款);

2、玩忽職守案(第397條第1款);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案(第397條第2款);

4、故意洩露國家祕密案(第398條);

5、過失洩露國家祕密案(第398條);

6、枉法追訴、裁判案(第399條第1款);

7、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399條第2款);

8、私放在押人員案(第400條第1款);

9、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案(第400條第2款);

10、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第401條);

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402條);

12、濫用管理公司、**職權案(第403條);

13、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案(第404條);

14、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案(第405條第1款);

15、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案(第405條第2款);

16、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案(第406條);

17、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案(第407條);

18、環境監管失職案(第408條);

19、傳染病防治失職案(第409條);

20、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案(第410條);

21、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案(第410條);

22、放縱走私案(第411條);

23、商檢徇私舞弊案(第412條第1款);

24、商檢失職案(第412條第2款);

25、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案(第413條第1款);

26、動植物檢疫失職案(第413條第2款);

27、放縱製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案(第414條);

28、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案(第415條);

29、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案(第415條);

30、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第416條第1款);

31、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第416條第2款);

32、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案(第417條);

33、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案(第418條);

34、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案(第419條)。

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第238條);

2、非法搜查案(第245條);

3、刑訊逼供案(第247條);

4、暴力取證案(第247條);

5、虐待被監管人案(第248條);

6、報復***(第254條);

7、破壞選舉案(第256條)。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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