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根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不按或違反法律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侵吞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等行為。據《刑法》規定,濫用職權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一般認為,濫用職權是結果犯,而危害結果是說明犯罪客觀方面的事實情況,是犯罪客觀方面的選擇要件。
「重大損失」是濫用職權罪的客觀要件之一,也是區分濫用職權罪與非罪的重要標準,而如何認定刑法意義上的重大損失也成為辦理瀆職犯罪的關鍵問題所在。在量刑方面,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樓:匿名使用者
正確界定濫用職權罪的
行為方式必須以職責的基本屬性為依據並區分職務、職責、職權明確三者之間的關係。
1、職務指一定的人員在一定的工作職位或崗位上所承擔的任務或事務。或者說,職務就是一定職位或崗位上的人員為實現某一明確目的而從事的工作行為。這
種行為可以發生在一定的「人」與「人」之間,也可以發生在一定的「人」與「物」之間,是一定的工作任務、工作方法與工作質量與數量要求的綜合。
2、職責即職務責任。是指在一定的工作崗位上從事一定職務活動的人員所應承擔的行為後果、影響以及所允諾履行的義務與責任等。就國家行政機關而言,公
務員的職責具有兩重含義:一是指公務活動中的行政責任;二是指公務活動中的法律責任。這兩種責任往往同時包含於一種行政行為之中,而且將產生兩種不同的責
任後果與影響。公務員受國家委託從事行政公務活動,執行行政權力,其每一行政措施或行政行為,一方面屬於行政公務範疇,因而產生直接或間接地行政效應,另
一方面又會涉及到行政法規或其它法規,因而產生直接間接地法律效應,兩種效應意味著兩種後果與兩種責任。這是國家行政機關中的職責含義的主要特點。
3、所謂職權是指一定的職權一定的工作職位或崗位中所包含或所擁有權力或許可權,是通過任職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和表現的,是一種與職位相聯絡的制度化的
權力。其主要特點是:職權是國家賦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從事公務活動時所具有的一種資格,以及可以依法做出一定行為的權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其所從事的公
務活動,不得隨意拒絕或放棄行使其職權,也不得濫用其職權,否則即構成瀆職行為而要承擔法律責任後果。
通過對職務、職責、職權的分析我們認為濫用職權的行為方式必須以此為基礎,因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具有一定職務擁有一定職權承擔一定職責的行為主體,
其濫用的物件是職權還是職責所確定的義務,直接關係到其行為的表現形式及行為方式中的作為和不作為。
有權不用是傻子。
3樓:四哥有法說
一、濫用職權要看什麼原因,造成什麼樣的後果,會構成不同的罪名。也有濫用職權罪。
二、相關法律規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濫用職權罪有哪些構成要件,濫用職權罪構成要件包含哪些,濫用職權罪的處罰是什麼
濫用職權罪的構成要件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 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 濫用職權罪 玩忽職守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 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
濫用職權違紀行為,什麼叫濫用職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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