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在哪種情況下可以搜查被詢問人的家

時間 2021-10-14 22:38:53

1樓:張進

在偵查職務犯罪時才可以。

2樓:四哥有法說

刑事訴訟法第109條至第113條對享有搜查權的人員、搜查的物件、地點以及程式作了明確的規定:

(1)享有搜查權的人員是偵查人員,即經合法授權或批准依法對刑事案件執行偵查、預審等任務的偵查人員,包括公安機關和****機關的偵查人員以及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案件的偵查人員;

(2)搜查的物件為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證據的人;

(3)搜查的地點包括上述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點;

(4)搜查的程式有四:一是出示搜查證。在一般情況下,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除非在執行逮捕、拘留時遇緊急情況,才可以無證進行搜查;二是要求被搜查人或其家屬、鄰居或其他見證人在場;三是隻能由女工作人員搜查婦女的身體;四是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筆錄應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員或他的家屬、鄰居或其他見證人共同簽名或者蓋章。

如果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註明符合上述規定的搜查,即為合法搜查。

關於檢察院搜查執法合法程式?

3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個問題:不能,明確告訴你不能無限次使用,必須出示新的搜查令。第二個問題:

檢察院的工作人員在搜查時,必須身穿統一工作服裝,並出示身份證明,只是最關鍵的也是最重要的,涉及到實體條件.第三個問題:搜查帶走的物品清單必須當日開出當日填寫,不能寫在上一次的清單上,同時要經你朋友或者現場公司負責人簽名方可帶走。

第四個問題:語言不違法,但是他們在執行程式時存在過錯,表明他們很有可能不是檢察院的工作人員。第五個問題:

你朋友最好參看一些相關法律,比如行政執行法、檢察院工作人員工作守則等等。你上網搜一下

4樓:匿名使用者

1、在案件偵查期內沒有使用次數限制,2、每次搜查是否需著裝無規定,但應出示工作證等相關身份證明3、每次搜查帶走物品需填寫當日清單,如寫在上一次帶走物品清單內也不是不可以,當應註明當日搜查帶走物品情況4、如你所述檢方人員的行為、話語確有不妥當,且應出示相關憑證,另我們有這裡的鑰匙,隨時可以來搜查,不需要你們有人在這裡等的話語儘管是不違法的,但按規定搜查是必須要有檢方人員以外的見證人在場。5、如果下次檢察院前來執法還和以前一樣,你朋友可要求他們出示相關搜查證和有效工作證等相關身份證明後讓他們搜查等

檢察院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將人帶走?多長時間能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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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是犯法的 但是隻是治安處罰 除非拿賭博當職業 或者開設賭場就是刑事犯罪了 你這種情況應該是變相的搶劫 你所說的就是脅從犯 犯罪結果輕微 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搶劫罪法定最低刑是五年 如果減輕或者免除就不是很重了 還有可能判緩刑罪名肯定是法院定 檢察機關只是根據法律規定起訴 法院判決,檢察院為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