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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過失致人重傷罪是過失造成他人身體重傷的行為。按中國刑法屬於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本罪主要特徵:
(1)犯罪的主體必須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和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成年人犯本罪的負刑事責任,未成年人只有年滿16週歲以上的才負刑事責任。(2)侵害的客體是他人的健康。
(3)主觀上具有過失。可能是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可能是過於自信的過失。(4)客觀上必須造成致人重傷的後果。
認定本罪時,要注意同意外事件的區別。
二、刑法條文
第二百三十五條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九十五條本法所稱重傷,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傷害:
(一)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
(二)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
(三)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
三、認定
1、過失致人重傷與意外事件致人重傷的區別
關鍵在於行為人對他人重傷的結果是否能夠預見、應否預見。這需要根據行為人的實際認識能力和行為當時的情況來考察。
2、本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區別
在司法實踐中,有人往往將過失傷害致人死亡的案件定為過失傷害致死,尤其是對於因過失當場致人重傷,但由於傷勢過重經搶救無效而死亡的案件,更容易被認定為“過失重傷(致死)罪”。我們認為這種做法不僅於法無據,而且也不符合犯罪構成原理。“過失傷害致人死亡”,實質上就是過失致人死亡罪,無非是在這種案件中,行為人對他人重傷、死亡的結果都是存在過失。
過失致人重傷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區別,在於過失行為最終引起的結果是重傷還是死亡。是重傷的定過失致人重傷罪,是死亡的定過失致人死亡罪。
3、本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區別
如果行為人以輕傷為故意,而過失地導致了他人重傷的,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而不應以過失致人重傷罪對行為人定性。
四、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 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例如:過失**致人重傷的,按本法第115條第2款的規定處理;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違反規章制度,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的,按本法第133條交通肇事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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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致人重傷罪是過失造成他人身體重傷的行為。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過失傷害致人重傷,什麼是過失致人重傷罪,故意
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 毀人容貌 喪失聽覺 喪失視覺 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評定損傷程度,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具體傷情,具體分析。刑法 已明確解釋了重傷的定義。重傷,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傷害 一 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 二 使人喪失聽覺 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 ...
我是過失傷害但公安機關寫故意傷害罪,說是要檢查院定罪才算,我就籤
你認為的不算,和檢察院認定的均為涉嫌,最終的定性由法院判決。如何判斷是故意傷害罪還是過失傷害 故意傷害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故意傷害嚴重的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常見的一種犯罪。構成故意傷害罪,某人必須實施了傷害行為,所謂傷害是指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通常表現為破壞人...
過失傷害致輕傷怎麼判,打人,過失傷人造成輕傷,會判什麼罪
1 從你的諮詢敘述上看,你沒有說實話,醫患糾紛中患方拿出刀來做什麼?只有兩種解釋 一是準備傷害醫生,另一種就是威脅醫生。2 無論準備拿刀傷害醫生,還是拿刀威脅醫生,作為醫生有理由相信患方拿刀就是傷害醫生,醫生奪刀屬於正當行為,作為患方理應知道拿刀的危險性,也應該知道醫生會奪刀自保很可能會傷人。可以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