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訴訟中,電話錄音能作為證據吧?需要什麼格式?必須做鑑定麼

時間 2021-09-20 12:17:06

1樓:s向隅姑娘

**錄音可以作為證據,格式為***、cd等音訊格式,需要經過法院鑑定,但是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一、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錄音雙方當事人的談話當時沒有受到限制,是自覺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為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的。

二、該錄音證據錄音技術條件好,談話人身份明確,內容清晰,具有客觀真實和連貫性,未被剪接或者偽造,內容未被改變,無疑點,有其他證據佐證。

三、手機通話錄音,需選在訊號好的地方,必須在錄好後最少刻制4張光碟:法院、對方、你自己、你的**人各1張,有***、cd等音訊格式,在每張光碟上寫明錄音人、雙方談話人及雙方的**號碼、錄製裝置、錄製時間、錄音時長等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已於2023年4月1日起施行。該規定中已明確錄音、錄影等視聽資源同樣可以作為證據向法庭提供,該《規定》第七十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對於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民事證據的種類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3條的規定,證據有下列幾種:

一、書證。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表等記載或表達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作為定案證據的書證具有以下特徵:

其一,書證是以其記載或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

其二,書證的特質載體一般是紙張,但也包括面板、金屬、竹木、布料、塑料等;

其三,書證的製作方法一般為手寫,但也包括列印、雕刻、拼對等;

其四,某些書證必須具備法定形式,如身份證、戶口簿、承運單等;

其五,書證也是一種客觀存在的物品,某些證據如果既能以其記載或表達的內容證明案件事實,又能以其外部特徵再現案件真實,該種證據則既是書證又是物證。當事人向法院提供書證時,應當提交原件,如提交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品、**、副本或節錄本。為了便於人民法院審查,當事人提交外文書證時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二、物證。一切物品均是客觀存在的,都有自己的外形、重量、規格、特徵等。因此,凡是以自己存在的外形、重量、規格、損壞程度等標誌來證明案件事實的一部分或全部的物品及痕跡,即稱為物證。

民事訴訟中常見的物證有:所有權有爭議的物品,履行合同交付的規格、質量有爭議的標的物或定作物,侵權行為造成損害的公私財物及侵權用的工具、遺留的痕跡等等。

三、視聽資料。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影或錄音磁帶反映出的形象或音響,或以電子計算貯存的資料來證明案件真實的證明材料。在訴訟中,常用的視聽資料主要有錄音帶、錄影帶、電子膠捲、微型膠捲、傳真資料、**錄音、雷達掃描資料、電子計算機貯存的資料等等。

視聽資料可以分為錄音資料、錄影資料、電視監控資料、電子計算機貯存資料和運用其他技術裝置獲得的資料等型別。所以磁帶錄音最好。

2樓:熙苒

能當證據,但必須符合條件,需要滿足的條件如下:

1、手機通話錄音,需選在訊號好的地方,必須在錄好後最少刻制4張光碟:法院、對方、你自己、你的**人各1張,有***、cd等音訊格式,在每張光碟上寫明錄音人、雙方談話人及雙方的**號碼、錄製裝置、錄製時間、錄音時長等內容;

2、千萬不要對錄音剪輯,錄音要流暢;對方有異議可申請鑑定;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法律依據

對於證據的分類,我國的三部訴訟法依據不同情形,分別作出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23年3月14日修正)第四十八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鑑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年8月31日修正)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資料;(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23年11月1日修正)第三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電子資料;(五)證人證言;(六)當事人的陳述;(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視聽資料 是指能夠作為證據的錄音、錄影、電腦儲存的資料等,是一種被固定、被保全的證據。它比較可靠,更接近於真實情況。但是視聽資料必須經過審查,才能認定作為證據。

3樓:小圳軍

能當證據,當必須符合條件,具體需要滿足的條件如下:

1、手機通話錄音,需選在訊號好的地方,必須在錄好後最少刻制4張光碟:法院、對方、你自己、你的**人各1張,有***、cd等音訊格式,在每張光碟上寫明錄音人、雙方談話人及雙方的**號碼、錄製裝置、錄製時間、錄音時長等內容;

2、千萬不要對錄音剪輯,錄音要流暢;對方有異議可申請鑑定;

4樓:知道法也團隊

一、證據有效必須要符合三性: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錄音要想有效,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1、**錄音必須真實。錄音必須是原件,沒有經過剪輯,修改,內容未被篡改,具有連貫性。

2、**錄音的獲得方式必須合法。

3、錄音應當是真實意思的表示,不能是被脅迫的。

4、錄音的內容是和案件有聯絡的,可以反應案件事實。被錄音人是當事人,被錄音人不承認是當事人,可以進行司法鑑定。還可以將錄音公證。

5、注意儲存好錄音原件,做好備份。

二、錄音的格式沒有要求,只要符合三性: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即可。

三、自己提供的錄音證據無需做鑑定。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5樓:先生軒

錄音只要沒有侵犯對方重大隱私,在不違背公序良俗的情況下可以作為證據。要求使用手機原檔案,即沒有改動過的手機檔案。可以自行提交,也可經公證處公證燒錄光碟進行提交。

可以燒錄光碟,必須為手機音訊原格式,不得修改。書面說明為錄音內容的書面說明,即內容的文字化。不是必須做鑑定,但是鑑定過後真實性更強,法院更容易採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錄音屬於第四項,視聽資料。

6樓:篤定資源

法律訴訟中,**錄音能作為證據。在錄好後最少刻制光碟:法院、對方、你自己、你的**人各1張,有***、cd等音訊格式,在每張光碟上寫明錄音人、雙方談話人及雙方的**號碼、錄製裝置、錄製時間、錄音時長等內容。

有需要提供書面文字的格式一份,突出主要矛盾,方便法官記錄核對資訊。

如果對方對錄音有異議可申請鑑定。

7樓:

首先不建議把錄音當做首要證據,具體分為兩部分回答:

一、**錄音可以作為法律證據嗎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錄音資料也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要分情況而定。若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反而言之,如果未經相關當事人同意的錄音錄影資料沒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則該錄音錄影資料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根據以上規定,你雖未經朋友同意而偷錄的錄音資料沒有侵害到朋友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而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所以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但如果只有這一個單獨的證據,而沒有其他證據佐證,那麼,這個錄音證據的證明力還是有所欠缺的。因此,最好找一些其他的證據來佐證。

二、手機簡訊可否作為證據

雖然已有法規證明簡訊、qq等紀錄可以作為證據,但是法規同時對於手機簡訊的證據效力的認定有著萬重山。例如,應該退而求其次,既不採取直接認證方式來解決,而應採取間接認證方式來進行。法官在案件審理中,可以依據案件事實間的內在聯絡及合理的邏輯關係對案件事實進行推定。

也就是說,手機簡訊由於其易刪改的特性,只能作為間接證據來使用,綜合全案的其他證據來判斷其證據效力,只能佐證與案件有關的個別情節或片斷,而不能用來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另外,簡訊作為孤立證據時,證明力顯得比較弱。

因為此手機號碼發出的簡訊,並不一定是手機所有者發出的。除非有證據證明,在某個特定無際時段,這個手機號碼為手機所有者掌控。而在這一點上,取證很困難。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借款糾紛並沒有借據,當事人手上只有簡訊、聊天記錄、電子郵件等電子證據,但若上述內容被當事人簡單直接地作為證據向法庭提供時,在無其他證據支援的情況下,其提供的簡訊、聊天記錄、電子郵件等很難被法院作為證據採納。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實施以來,的確有某些案例成功說明手機簡訊、電子郵件以及qq聊天記錄作為證據是可行的,但是從更多的案例來盾,這些電子資料作為作為證據一般都不被法官認可。因為,首先談話內容的真實性雖然可以通過公證,但目前大部分公證處對此方面已不予公證。其次,如何認定該號碼系此人。

最後,如何認定不是盜號,雖然要通過電子資料司法鑑定中心作鑑定,但這樣的鑑定時間是漫長的。如果簡訊如果是孤證,法庭一般不予採信。簡訊夠作為證據並非像《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所說的那麼容易,這過程是漫長而且艱辛的。

現在更出現了黑客揚言「你出多少錢,我幫你定」的現象。簡訊取證更為為空中月,水中花。給電子簽名正名,讓電子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這是大勢所趨,是經濟發展和社會需求的必然,這個毋庸諱言。

但是,法律制定得再精細如髮,再完美無缺,如果得不到有效執行,也是形如虛設。

總之,最好還能有其他證明,不然如果以手機簡訊作為孤證的話,很難通過,而且需要等待的時間也相當漫長。

拓展資料:

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取得的資料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問題的批覆》曾經規定: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以違法證據排除規則排除使用。

證據(evidence)是指依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對於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正確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審判過程中,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鏈再現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依據充足的證據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目前學界對證據制度的研究已經形成一門專門科目,稱為證據學或證據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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