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對方造假債務如何處理,離婚訴訟中如果一方“仿造債務”,另一方該怎麼辦?

時間 2021-08-30 11:12:04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離婚時債務糾紛的處理,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2樓:華律網

離婚時偽造債務以便侵佔到財產是離婚案件中比較常見的問題。碰到此類情況,該怎麼處理呢?法院通常的作法是,如果一方當事人對債務不予認可,通常對債務不予實質審理,而是建議債權人另案起訴。

“造假”要面臨鑑定、質證的考驗,根據《婚姻法》,“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綜上,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偽造債務一方可能面對不分、少分的後果,甚至參與人還要承擔偽證罪的刑事後果,因此,只要注意訴訟權利與技巧,訴訟中對方“造假”問題,可以防範和解決。對離婚時夫妻一方提出的家庭共同債務,人民法院將審查其真實性,如涉嫌虛構,將依法不予認定。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3樓:答疑解惑

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分割未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 :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1〕18號)規定:

第十八條 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離婚訴訟中如果一方“仿造債務”,另一方該怎麼辦?

4樓:公紫易

調查發現,近年來,由於誠信缺失和利益驅使,在離婚訴訟案件中,有的當事人為了達到多分財產或逃避債務的目的,在訴前或訴中製造假借據,形成虛構的債權債務關係。這不僅影響對財產分割的公正處理,侵害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嚴重妨礙司法公正,損害法律的嚴肅性。偽造假債務是離婚案件中常見的問題,擔心對方造假,是離婚訴訟中當事人最大的顧慮之一。

其實,也不必過於擔心。法院有一定的訴訟規則,“造假”也並不是那麼容易得逞。目前,理論界普遍的觀點是,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對債務問題進行處理。

法院通常的作法是,如果一方當事人對債務不予認可,通常對債務不予實質審理,而是建議債權人另案起訴。“造假”要面臨鑑定、質證的考驗,還要面對《婚姻法》四十七條所規定的不分、少分的後果,甚至參與人還要承擔偽證據的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因此,只要注意訴訟權利與技巧,訴訟中對方“造假”問題是可以防範和解決。

因此,在辦理離婚案件過程中應高度重視此類現象,防止和遏制假債務關係合法化,以維護當事人的正當權益。 1、完善夫妻家事**。夫妻之間僅相互享有日常家事**權,對於日常家事以外的重大事務,如貸(借)款、租賃房屋、處分不動產等,由於處理後果對另一方生活影響巨大,共有權極易受到侵害,因此,必須以雙方名義或在取得另一方授權的情況下進行處理,否則另外一方不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除非當事人予以事後追認,以此限制夫妻一方亂以個人名義出具虛假借據。

2、嚴格證據審查。從債務形成的時間、原因、地點、用途及借款的細節等進行引導。為了準確揭穿事實,可以在對提出債務的一方進行詳細詢問後,通知債權人親自出庭作證(債權人作為證人,在其出庭前不能讓其旁聽),與債務人對質,從縝密詢問細節的過程中,發現債權人與債務人在陳述中的矛盾、破綻,審查債務的真實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必要時可做筆跡鑑定。

3、釋明虛構債務的後果。加強對訴訟當事人的法制宣傳和教育,告知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要面臨字跡鑑定及法庭質證,一旦被認定為造假,不僅要承擔婚姻法第四十七條“不分、少分財產”的後果,甚至還要承擔偽證罪的刑事後果;債權人故意作偽證也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促使他們權衡輕重,放棄違法行為。同時,讓債務人明白,法院的裁判文書一旦生效,債權人便可以憑判決書上認定的事實要求其償還債務,從而在心理上給當事人一個震懾。

4、債務另行處理。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如果一方當事人對債務不予認可,法院對該債務則不宜進行實質審理,而應建議債權人另案起訴。作為債務利害關係人,應該注意收集和保護有關證據,以便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及時舉證,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5、將另一方列為共同被告。如果“債權人”在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只起訴一方的,法院應將另一方追加為共同被告,以充分保障另一方的知情權、辯論權、質證權和抗辯權等,確保法院查明事實真相。

離婚訴訟中,如何處理與法官的關係

法院審理案件是居中裁判 你按照法院 審理的傳票,按時到庭 根據法庭的安排表達自己的意見就可以 不服判決,可以上訴 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向法院提起迴避申請。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 是本案...

離婚訴訟法院怎麼調解,離婚訴訟中的調解程式是怎樣的

華律網 人民法院針對離婚案件的不同性質,將採取不同的調解步驟 1 一般離婚案件對於一般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工作分為三個階段 1 調解動員階段。調解動員即審判人員向雙方當事人講解有關的法律規定,針對當事人的認識水平和當事人態度進行教育疏導,動員雙方通過協商解決糾紛。2 協商調停階段。雙方當事人...

離婚訴訟中的調解程式是怎樣的,法院的離婚調解程式是怎樣的

華律網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司法實踐中的做法,法院調解主要分為以下三個步驟 一 調解的開始它的開始包括兩種方式 一是由當事人提出申請而開始 二是法院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主動依職權調解而開始。二 調解的進行調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議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中的一個審判員主持,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可以由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