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 民事侵權訴訟中的管轄權如何確定

時間 2021-06-11 15:24:15

1樓:誠心為您諮詢

民事侵權訴訟中的管轄,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第二十五條 資訊網路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資訊裝置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條 因產品、服務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服務提供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最高法院判例合同糾紛以侵權責任為由起訴管轄權如何確定

2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以侵權為案由的,則按照侵權案件進行管轄權的確定。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3樓:阿元

以侵權責任為由起訴的,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第二十五條 資訊網路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資訊裝置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條 因產品、服務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服務提供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民事訴訟管轄怎麼確定 15

4樓:小揚說歷史

(1) 按照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根據案件標的額、影響、複雜程度來確定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階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受案範圍。一般而言,由於我國基層法院設在縣一級行政區,因此,大量的案件由縣級法院受理。

(2) 按照地域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地域管轄通常是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在特定情況下,也可適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則。

(3) 按照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特殊地域管轄主要適用於經濟合同糾紛,保險合同糾紛,票據糾紛,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等。

(4) 按照專屬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具體規定是:①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②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③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引起的訴訟,專屬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5樓:蘇源刑事辯護

管轄當然要按照法律的規定,所以,你必須按規定來,個人總結了一下,供你參考:

一、級別管轄

(一)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除法律規定免除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①海事、海商案件②專利糾紛案③重大涉港、澳、臺案④訴訟標的大或訴訟單位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的經濟糾紛案。

(三)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1、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2、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二、地域管轄

(一)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雙方被監禁或被監禁及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和被監禁及教養地法院管轄;

2、雙方均被登出城市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轄;

3、離婚雙方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團級以上單位駐地法院管轄。

(二)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四)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3、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5、被告一方被登出城鎮戶口的,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6、追索贍養費案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7、非軍從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軍人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8、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超過一年,被告無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法院管轄。

三、特殊地域管轄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3、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6、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7、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8、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9、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10、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四、專屬管轄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海事法院專屬管轄的有:①因沿海港口作業糾紛;②因船舶排放、洩漏油類或欺其他有害物質,海上生產、作業或者拆船、修船作業造成省海域汙染損害提起的訴訟;③因在我國領域和有管轄權的海域內履行的海洋勘探開發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轄。

五、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1、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2、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3、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4、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5、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6、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六、離婚訴訟特別規定

1、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在同外的華僑,如定居國以離婚須由締結地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國內的最後居住地法院管轄。

2、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以離婚須由國籍所屬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國內的最後居住地法院管轄。

3、中國公民一方住國外,一方住國內,不論誰起訴,國內一方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轄權。

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七、合同履行地的確定

1、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地,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不依履行地確定管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2、購銷合同履行地:①當事人在合同中有約定的,依約定。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為合同履行地②當事人明確約定履行地或交貨地,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或協商方式一致認可變更的,以變更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

③當事人對履行地、交貨地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雖有約定但未交付貨物,且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均不依履行地確定管轄。

3、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地為合同履行地,但有約定的除外。

4、財產租賃、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有約定的除外。

5、補償**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6、借款合同以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有約定的除外。

7、**回購合同。在交易所進行的以交易所為履行地,之外的以最初付款一方所在地為履行地。

6樓:匿名使用者

總的原則,最重要的原則是「原告就被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7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是原告就被告,在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且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8樓:

原告就被告。被告所在地法院立案。對於特殊案件由原告所在地管轄。

9樓:周律師說

訴訟管轄,是指確定上下級法院之間和同級的不同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所謂分工,是在法院系統內部由不同的法院受理不同的案件。所謂許可權,是一定的法院受理一定範圍的案件。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其中又分為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裁定管轄,其中又分為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在此分類中需要明確的是:級別管轄是以不同級別的法院分別管轄不同的案件,是前提性或者說是巨集觀性的管轄類別;地域管轄是以一定地區與人、事、物的關係所確定的管轄,是基礎性或者說是微觀性的管轄類別;裁定管轄是適應特殊情況的需要所確定的管轄,是補充性或者說是協調性的管轄類別。

上述不同管轄類別的關係是:級別管轄是縱向的構架,地域管轄是橫向的結構,級別管轄要以地域管轄的規定落實管轄的案件,地域管轄規定的運用要根據級別管轄的劃分;裁定管轄,是對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發揮其補充和協調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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