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你說的是轉化犯,建議你去看一下眾合司考的專題講座系列,很不錯的,有詳細的說明,刑法的第136頁到137頁。很詳細,一共是12種情況、望採納。
我國現行刑法明文規定的轉化犯有如下條款:
第133條:以危險駕駛罪為基礎罪名的轉化犯;
第144條: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生產、銷售假藥罪為轉化罪名的轉化犯;
第149條: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為基礎罪名的轉化犯;
第238條:以非法拘禁罪為基礎罪名、以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為轉化罪名的轉化犯;
第241條:以收買被拐買的婦女/兒童罪為基礎罪名以拐買婦女/兒童罪為轉化罪名的轉化犯;
第242條:以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為基礎罪名、以妨害公務罪為轉化罪名的轉化犯;
第247條:以刑訊逼供罪和暴力取證罪為基礎罪名、以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為轉化罪名的轉化犯;
第248條:以虐待被監管人罪為基礎罪名、以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為轉化罪名的轉化犯;
第253條:以私自開拆/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罪為基礎罪名、以盜竊罪為轉化罪名的轉化犯;
第267條:以搶奪罪為基礎罪名、以搶劫罪為轉化罪名的轉化犯;
第269條:以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為基礎罪名、以搶劫罪為轉化罪名的轉化犯;
第292條:以聚眾鬥毆罪為基礎罪名、以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為轉化罪名的轉化犯;
第333條:以非法組織賣血罪和強迫賣血罪為基礎罪名、以故意傷害罪為轉化罪名的轉化犯;
第355條:以非法提供***品/精神病藥品罪為基礎罪名、以販賣毒品罪為轉化罪名的轉化犯;
第384條:以挪用特定款物罪為基礎罪名、以挪用**罪為轉化罪名的轉化犯。
2樓:匿名使用者
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暴力取證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從重處罰。
虐待被監管人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從重處罰。
聚眾鬥毆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非法組織賣血罪,強迫賣血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規定,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對他人造成傷害的,依照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3樓:慈谷菱
嚴格說這些都不是轉化犯應該死法律擬製,典型的轉化犯如盜竊過程中為毀滅犯罪證據當場使用暴力轉化為搶劫等
4樓:匿名使用者
刑訊逼供,暴力取證,虐待被監管人,非法拘禁,聚眾鬥毆,聚眾打砸搶中致人重傷或死亡,定故意殺人
刑法中關於故意傷害罪的轉化犯的規定
5樓:淮安浙江人
我國現抄行刑法明文規襲定的關於故意傷害罪的轉
bai化犯有如下條du款:zhi
第133條:以危險駕駛罪為dao基礎罪名的轉化犯;
第238條:以非法拘禁罪為基礎罪名、以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為轉化罪名的轉化犯;
第247條:以刑訊逼供罪和暴力取證罪為基礎罪名、以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為轉化罪名的轉化犯;
第248條:以虐待被監管人罪為基礎罪名、以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為轉化罪名的轉化犯;
第292條:以聚眾鬥毆罪為基礎罪名、以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為轉化罪名的轉化犯;
第333條:以非法組織賣血罪和強迫賣血罪為基礎罪名、以故意傷害罪為轉化罪名的轉化犯;
6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如需幫助來電諮詢。
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的區別在哪?
7樓:瘋狂糖果屋
一. 侵害的客體不同
故意傷害罪。侵害的客體是他人的健康。因此,傷害自己的健康,一般不認為是犯罪。
所謂侵害他人的健康,就是對人體組織完整性的破壞或對人體器官正常機能的破壞,但是,只有給他人造成肉體上的暫時的痛苦或人格上的侮辱、精神上的刺激,不能認為是侵害他人健康。
而故意殺人(未遂)罪所侵害的客體則是他人的生命權利。
二. 犯罪的目的不同
故意傷害罪,行為人只想傷害他人使其健康受到損害,並沒有剝奪他人生命的目的。對被害人的死亡,屬於過失。
而故意殺人(未遂)罪,行為人主觀心理狀態和殺人既遂是一致的,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剝奪他人的生命,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殺人未遂,即死亡的結果所以沒有發生並不是由於行為人主觀上故意的內容的改變,只不過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某種原因沒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
因此,區別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未遂)罪,不能單純地看行為結果。如果行為人主觀心理是追求他人死亡的目的,雖然沒有發生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也不能認為是故意傷害罪,而應認定為故意殺人(未遂)罪。
三. 構成犯罪的條件不同
故意傷害未遂不為罪;而故意殺人未遂構成犯罪。即構成故意殺人(未遂)罪。
鄭鵬弒父案中當事人在主觀意識上面是想對受害人人身造成傷害而不是直接殺死對方,剝奪對方的生命所以判定為故意傷害罪。
8樓:懶懶落花
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主要區別在於行為人是否以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為故意內容。具體區別有以下兩點:
1、如果行為人無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傷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觀上行為導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傷害罪致死認定;
2、如果行為人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為沒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也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
司法實踐中,要認定行為人的故意內容是傷害還是殺人,應遵循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實,從行為人與被害人的關係,案件的起因、過程、結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擊的部位、強度、作案的時間、地點、環境條件、行為人作案前後的表現等方面入手,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拓展資料: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中國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一種。傷害行為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但不論使用何種手段,傷害他人身體的,均屬傷害行為。
犯罪手段的不同,只是量刑的情節之一,不是本罪構成的要件。傷害的結果,可能是輕傷或重傷,也可能是致人死亡。
9樓:來這看看
一、侵害的客體不同
故意傷害罪。侵害的客體是他人的健康。因此,傷害自己的健康,一般不認為是犯罪。
所謂侵害他人的健康,就是對人體組織完整性的破壞或對人體器官正常機能的破壞,但是,只有給他人造成肉體上的暫時的痛苦或人格上的侮辱、精神上的刺激,不能認為是侵害他人健康;而故意殺人(未遂)罪所侵害的客體則是他人的生命權利。
二、犯罪的目的不同
故意傷害罪,行為人只想傷害他人使其健康受到損害,並沒有剝奪他人生命的目的。對被害人的死亡,屬於過失;而故意殺人(未遂)罪,行為人主觀心理狀態和殺人既遂是一致的,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剝奪他人的生命,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殺人未遂,即死亡的結果所以沒有發生並不是由於行為人主觀上故意的內容的改變,只不過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某種原因沒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
因此,區別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未遂)罪,不能單純地看行為結果。如果行為人主觀心理是追求他人死亡的目的,雖然沒有發生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也不能認為是故意傷害罪,而應認定為故意殺人(未遂)罪。
三、構成犯罪的條件不同
故意傷害未遂不為罪;而故意殺人未遂構成犯罪。即構成故意殺人(未遂)罪。
一、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
所謂故意傷害罪,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是指故意的非法損害他人健康的行為。
所謂故意殺人(未遂)罪,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是指故意的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由於行為人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為。
二、故意傷害罪判判刑
(一)犯故意傷害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其中,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10樓:鄧世運律師
可以參考以下文章。出自「鄧世運律師網」。
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區別
司法實踐中,故意殺人(既遂)與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是兩個很容易被混淆的罪名。根據我國現行刑法: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儘管刑罰都包含死刑、無期徒刑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兩者刑罰的排列順序不同,這就決定了兩者在死刑的適用上順序上不一樣,故意殺人的,如果不存在從寬情節,適用死刑,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如果不存在從重情節,適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見,準確認定涉嫌行為屬於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關係到是否對被告人優先適用死刑,直接關係到被告人的生命利益。
故意殺人(既遂)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區別在於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如果行為人的故意內容是殺人,那麼就成立故意殺人罪,如果行為人的故意內容是傷害,雖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但是也僅成立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故意殺人中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生命被剝奪的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身體健康遭到損害的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對於死亡結果,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是過失,是指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意識到或者輕信自己能夠避免而導致了這種結果的發生。
對行為人故意內容的判斷,不能僅根據是否發生死亡結果來認定,也不能僅根據行為人的供述來認定,而應該根據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的具體情況來認定,結合司法實踐,本人認為應該著重考慮以下方面,綜合認定:
1、作案工具。槍械、刀具顯然比普通木棍更具危險性,作為一個正常人,應該認識到使用槍械、刀具對一個人實施打擊,是極其危險,發生被害人生命被剝奪的可能性更大。所以,可以將行為人使用的作案工具的危險性作為認定行為人主觀故意內容的一個因素。
2、打擊部位。要害部位顯然比非要害部位更容易致命,作為一個正常人,應該認識到使用凶器對一個人要害部位實施打擊,是極其危險,發生被害人生命被剝奪的可能性更大。所以,可以將行為人打擊部位是否屬於要害部位作為認定行為人主觀故意內容的一個因素。
3、案發起因。起因往往影響到行為人實施行為時的動機,雙方存在深仇大恨還是存在小摩擦,後者往往不存在殺人動機。
4、行為是否有節制。行為人實施的侵害行為,是無限度的攻擊打擊,還是有限度的打擊,這對於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有很大作用,後者往往只是一種傷害的故意。
5、是否憑藉一定的條件或者採取一定的措施。憑藉一定條件或者採取一定保護措施的,主觀上一般沒有殺人的故意。
6、兩人事發前的關係。關係親密或者初次相識的,一般存在故意殺人動機的可能性比雙方積怨已深的可能性要小。
7、是否實施積極救助行為。實施行為後,行為人對被害人進行盡力救助的,這種情況故意傷害的可能性更大。
8、行為人的供述。行為人到案後的供述,對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有不容忽視的作用的。
以上8個方面,都能在一定程度上有助於認定行為人在實施侵害行為時候主觀故意的內容,但是不能夠僅僅機械的根據某一點來認定,必須綜合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分析各個方面;同時,在對具體行為定性的時候,必須拋棄客觀歸罪的做法,必須做到主客觀相一致,以免定性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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