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僱傭他人故意傷害被害人,造成被害人輕傷,請問可以進行調解麼?有沒有相關法律或者司法解釋的規定

時間 2021-09-16 04:51:29

1樓:匿名使用者

輕傷害案件既可以作為公訴案件處理,也可以作為自訴案件處理。自訴案件,當事人(特別是被害人)有訴權、處分權,所以,可以作為調解處理。

現在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構建和諧社會,能夠在這個階段修復受損的社會關係,也值得嘗試。如果雙方是親戚、鄰里、朋友關係而能取得好效果的話,你還可以讓局裡出出簡報,做做文章,大為宣傳!

一是肇事方要真誠認錯悔過,向對方致歉。二是積極賠償對方損失,達成賠償協議,並取得對方諒解。三要對其訓誡,要其保證不再犯。

僱傭他人實施故意傷害,這不是教唆犯,是策劃者、組織者,是主犯!

2樓:匿名使用者

算教唆犯,可以調解。輕傷害案件都可以調解。

3樓:盧有福巫俏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輕傷,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積極賠償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諒解雖然不是緩刑必備條件,但會增加宣告緩刑的可能。

法律責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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