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一、訴訟標的物滅失案件的審判思路是怎麼樣的?
確立如下審判思路:首先應該及時釋明引導當事人選擇恰當的訴訟請求;其次要掌握此類案件證明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再次要在特定案件中確立滅失標的物的價值認定方法與評估鑑定的限定;最後要正確把握標的物滅失案件中酌定損失方式的適用。
二、訴訟標的物滅失的範圍界定
訴訟標的物是當事人權利義務所指向的物件,本文所指的訴訟標的物僅限於通常意義上的財物,不包括行為等。在合同法中,標的物滅失指徹底毀壞不留殘值以及下落不明等情形,如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表述為「標的物毀損、滅失」。本文所稱的標的物滅失,是為了研究和表達上的需要對某一類案件情形所作的統稱,不同於法律中常用的滅失,比其範圍要廣,是泛指同一型別的案件。
既包括物理意義上的毀損、徹底毀壞不留殘值,也包括下落不明,還包括訴訟中查詢不到的擬製滅失。根據標的物滅失的情形,以及與訴訟的關係,司法實踐**現的涉及標的物滅失的案例,可以分成三種型別。
1.實際滅失。即在訴訟時,標的物確實已經毀損、毀滅或者下落不明(如遺失等)。此種情形比較常見,案例一即屬於此種型別,車輛經過多次交易,查詢不到下落。
2.擬製滅失。即在訴訟中,一方否認持有標的物,或者認可持有但拒不提供標的物,導致人民法院在該案的審理中,無法查明標的物的確切下落。
如案例三:原告孫某母親死亡後,原告應被告王某的要求,購買了金首飾3件(價值12092元),作為陪葬品交給王某。但王某沒有將其用於陪葬而是據為己有,原告要求返還。
被告則辯稱放入死者衣服口袋一併火化了,不應該承擔返還責任。
3.金錢滅失。這是指在家事糾紛訴訟中,有證據能證明一方曾經持有一定數量的共有金錢,但在訴訟中,曾經持有的一方主張現在已經部分或全部使用完畢,而相對方又無證據證明該金錢現在仍然存在。
如案例二。
三、及時釋明引導當事人選擇準確的訴訟請求
固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是法官審理案件的第一步,也是請求權基礎分析法的基礎,因此法官需要讓當事人明確和固定訴訟請求,才能開展後繼的審理工作。為了保障審判的針對性以及訴訟的經濟性,相關司法解釋明確法官可以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予以釋明,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35條的規定,以及《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4條的規定。在標的物滅失案件中,當事人可能會提出返還財產、分割財產、確認物權、賠償損失等不同的訴訟請求。
由於滅失的型別不同,會導致訴訟請求與案件不匹配,請求的內容不具有可執行性或可裁判性。如果簡單機械地按照當事人的請求進行審理,就會增加訴累,也會影響裁判的可接受性和可執行性。因此,為了妥善解決紛爭,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當根據不同的請求權基礎,以及不同的滅失型別,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評估分析。
如果認為其訴訟請求不當,應及時向當事人作出釋明,引導當事人選擇恰當的訴訟請求。具體而言,可以按下列情形予以釋明:
1.實際滅失請求賠償。標的物確實已經毀損、毀滅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要求返還的,因此時標的物已不可能重現,除可以返還替代物外,應當向其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為賠償損失。
2.擬製滅失避免訴累。持有標的物的一方否認持有標的物的,權利人可以要求返還財產(若不能返還則賠償損失),或者直接要求賠償損失。
權利人僅要求返還財產的,在不能查詢到具體標的物的情況下,為減少訴累,應向權利人釋明增加若不能返還則賠償損失的請求,人民法院在審理時應一併查明標的物的價值;當事人堅持不增加的,可以只判決返還,但應向當事人釋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494條的規定。因為根據該條的規定,在不能執行原物的情況下,可能要再次引發訴訟來確定賠償損失的金額。
3.實際滅失不確權及其例外。對於標的物確實已經毀損、毀滅或者下落不明的,一般不宜提起物權確認之訴,應當予以釋明,引導其主張賠償損失。
因為標的物存在,物權就存在;標的物一旦毀損滅失,則特定物之上的物權也不復存在,這時物權已經消滅。原物權已經不存在,行使物權請求權的基礎已經喪失,就不能再行使物權請求權了,只能另行提起侵權之訴。此時即使曾經的物權人請求確認物權,亦不應簡單支援其請求,而應當予以釋明,引導其主張賠償損失。
但是,有原則就有例外,當實際滅失的標的物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爭議,對滅失之前的所有權歸屬進行確認,對當事人雙方存在確認利益且具有現實的爭訴價值時,允許對過去的物權進行確權是恰當的。[1]因此,當事人對確實已經毀損、毀滅或者下落不明的標的物存在物權爭議,若物權爭議的當事人僅存在物權爭議,不負有賠償或補償責任,且只有確定物權人,才能進一步向負有賠償或補償責任的責任人主張權利時,物權爭議者可以提起物權確認之訴。權利人請求確認物權成立的,應支援其訴訟請求。
4.抵押物實際滅失的釋明。抵押權人對已經實際滅失的抵押物要求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此時應該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向當事人釋明,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
當抵押物實際滅失後不存在或無法獲得保險金或侵權賠償時,若抵押物的滅失系因抵押人過錯所致,應向抵押權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為以抵押物價值為限承擔賠償責任,或者要求另行提供抵押物。
四、準確分配對標的物進行確定的證明責任
在涉及標的物滅失的案件中,標的物的確定直接影響審判的程序,無論是返還還是賠償的訴訟請求,都必須建立在標的物確定的基礎上。在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明確後,第二步要對標的物進行確定,只有證明標的物現時仍然存在,才能判決返還財產;或者通過證明標的物的原先存在狀態,才能進而確定該標的物的價值,才能確定判決賠償的具體金額。因此,標的物的確定對於案件的審理程序至關重要。
綜合上面所說的,訴訟標的物被滅失那麼就會涉及到賠償的事宜,對於此案件,執法人員在審理的時候就會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在審判的思路上就會結合案件的整個的過程來確定責任,最後決定該由誰來進行賠償這個損失。
2樓:匿名使用者
現行的法律規定看《侵權責任法》的第十五條規定規定的恢復原狀、賠償損失都是在承認非法滅失部分的權利亦然存在,《物權法》的三十六條的規定,其邏輯前提也是承認非法滅失的財產,所有人的權利亦然存續的前提下規定的,負責根本無法操作。 當然在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及合法的行為消滅標的物的,是對於權利的放棄,權利當然消滅這既是《物權法》三十條的規定,在非法毀損標的物的情形下,是不能使用該條而認定物權消滅的。
3樓:春天的星光
標的物如果己經不復存在,並且這由他人侵權所造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被告配償損失的訴訟請求。因為標的物滅失,不可能提起物權確認之訴的。
4樓:鐵蛋兒的
標的物滅失,物權同時滅失,不能提起物權確認之訴。只能要求毀壞人承擔侵權責任。
標的物滅失,可否進行確權之訴
最高院關於如何理解與適用合同法解釋第24條問題的答覆
5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法院關於如何理解與適用合同法解釋第24條問題的答覆》應該是指《最高法院關於如何理解與適用合同法解釋(二)第24條問題的答覆》。
《最高法院關於如何理解與適用合同法解釋(二)第24條問題的答覆》
一、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債務抵銷雖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後才提出異議並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或者債務抵銷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後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如果合同當事人一方在不具有解除權的情況下,向對方發出瞭解除通知,對方在本條規定的異議期經過後才向人民法院起訴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是否支援,無論是在學術界還是在各地法院的審判實踐中均存在爭議。
肯定的觀點主張,本條適用的前提是主張解除合同的一方應具有解除權,否則,對方提出異議的權利不受異議期的限制,本條不適用,人民法院對解除異議的訴訟請求仍應支援;否定的觀點主張,異議期限經過,異議權不再受法律保護,此時無論解除合同的一方是否具有解除權,對方當事人均無權再對合同解除提出異議,故對此種情形下的異議訴請,人民法院不應支援。以上兩種觀點,均具有一定的理論依據和現實基礎,根本差別在於對異議權的性質、異議期限經過的後果等認識不同。對此,最高法院將在進一步研究論證的基礎上,以司法解釋、司法政策或典型案例等形式,明確提出相應的意見,以統一裁判尺度。
二、發出解除通知的一方自己在三個月內起訴,請求法院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屬於解除方通過提起確認之訴,對合同已經解除的法律事實進一步予以確認,而非對自己主張的合同解除提出異議。
關於買賣標的的物權和提起訴訟的權利,以及文中該如何適用法條 200
6樓:普通高校學生
(2023年)甲、乙簽訂貨物買賣合同,約定由甲代辦託運。甲遂與丙簽訂運輸合同,合同中載明乙為收貨人。運輸途中,因丙的駕駛員丁的重大過失發生交通事故,致貨物受損,無法向乙按約交貨。
下列哪種說法是正確的? a.乙有權請求甲承擔違約責任 b.乙應當向丙要求賠償損失 c.乙尚未取得貨物所有權 d.丁應對甲承擔責任正確答案 a 答案解析《合同法》第12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甲不能向乙按約履行義務是由於丙的原因,但是甲仍應承擔違約責任。乙和丙之間沒有直接的法律關係,基於合同的相對性,乙不能要求丙承擔賠償責任。甲在向乙承擔違約責任後,可向丙要求賠償,由於丁是丙的工作人員,因此丁不對甲承擔責任,而應由甲直接向丙主張。
此外,標的物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在代辦託運的情況下,貨物交承運人即為交付,所以乙已經取得貨物所有權。綜上所述,本題的正確選項是a.
標的物毀損 滅失風險由誰承擔
焱之光華也 我國法律對於動產或不動產的風險負擔問題,原則上採取交付主義。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標的物毀損 滅失標的物交的風險,在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標的物毀損 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
如何確定保險合同糾紛中的保險標的物所在地
罪不過妖嬈 1 從法院的級別上來看,保險合同糾紛如果不涉及過多的外國人或外國公司,且沒有在地區內發生重大影響,一般都是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即通稱的各區人民法院。2 從地域管轄的層面看,民事訴訟的管轄原則為 原告就被告 原則,即對公民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1 民事訴訟法 第26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