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南霸天
《民訴法》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具體包括:
1、由民法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產生的案件。
2、由婚姻家庭法調整的婚姻家庭關係產生的案件。
3、由經濟法調整的部分經濟關係產生的案件。
4、由勞動法調整的勞動合同關係和勞資關係產生的案件,也就是說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勞動爭議。依據我國現行相關法律規定,勞動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四種:和解、調解、仲裁、訴訟。
其中和解、調解不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階段,完全由當事人自行決定;而勞動爭議仲裁是勞動爭議訴訟的前置程式。
5、由其他法律調整的社會關係產生的特殊型別案件。如選民資格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等。
2樓:阿一少
民事訴訟是指當事人因民事權益矛盾或衝突,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蔘加下,有人民法院審理和解決民事案件,以及法律規定有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程式審理的其他案件,在訴訟和審理過程中,訴訟法律關係的主體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各種關係的總和。
訴訟活動包括法院的審判活動和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活動;訴訟關係是指法院和一切訴訟參與人之間,在訴訟過程中形成的訴訟權利義務關係。
3樓:匿名使用者
說通俗點就是錢的問題。。
民事糾紛主要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4樓:箖缹漸犢炊
在我國,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有下列四種:(一)和解 (二)調解(三)仲裁(四)訴訟
(一)和解。即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是民事糾紛的主體,他們對爭議的事項享有充分的處分權能。是否行使處分權能、何時行使處分權能以及以何種方式行使處分權能概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二)調解。糾紛當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據一定的社會規範(習慣、道德、法律等規範),在糾紛主體之間溝通訊息,擺事實明道理,促成糾紛主體相互諒解、妥協,從而達成最終解決糾紛的合意。
在我國現階段的調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這被西方人士成為「東方經驗」,除此之外,還有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公民之間的調解等。
(三)仲裁。所謂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依法對民事糾紛居中審理並製作一定法律文書平息衝突的方法。仲裁屬民間性質。
仲裁的基礎是當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說,提交仲裁必須以雙方當事人同意為前提,否則,仲裁程式不能啟動。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員也由當事人選任。
仲裁的最大特點是快速、簡便。
(五)訴訟。民事訴訟即老百姓所講的「打民事官司」。相對於人民調解、當事人自我平息、單位(或部門、社群)處理和仲裁機制而言,民事訴訟是典型的公力救濟形式。
這種公力救濟的最大特點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強制性。民事訴訟還是國家處理民事糾紛的最有效也是最後的手段。因此,國家往往要對訴訟的主體、程式、制度等做出嚴格的規定。
民事訴訟程式中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民事訴訟審理程式具體有以下程式:1、當事人提起訴訟;2、法院經審查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等等。
民事訴訟問題,民事訴訟程式中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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